澳门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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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门立法制度篇一:浅析澳门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浅析澳门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澳门回归后,澳门的立法制度翻开新的一页。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高度自治权。澳门组建了新的立法会行使立法职能。立法会制度吸收了澳葡时代的积极因素,延续了议员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委任三部分组成的做法。与澳葡时代相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制度有以下特点:(一)高度自治。澳葡时代立法会的立法不得同葡国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以基本法为立法依据,只要制定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均属有效。(二)单轨立法。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2、立法机关。澳门基本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改变了以往的双轨立法体制,将立法会确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唯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只能制定行政法规,无权制定法律。(三)权限广泛。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除了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项外,均可立法,范围比较广泛。在澳葡时代立法会所无权制定的刑事、民事、司法等方面的法律,立法会都有权制定、修改或决定暂停实施。无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会有一个政权存在,对社会实行管理。政权通常主要有三个权力组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有时又称为执行权,通常由我们所讲的政府来代表。立法权拥有制订法律功权力。国会、议会代表立法权。

3、司法权行使审判权,由法院代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大多数西方国家所推崇的一种理想的政治体制。自1 9 7 6 年澳门组织章程颁布以后,这种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亦大致上在澳门建立起来。便是这种三权分立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存在着许多不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来解释澳门的政治结构。其不同也正是澳门政治结构特征之所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一种地方政治体制;2、行政长官在澳门特別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中处于核心地位;3、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处于主动、优先地位;4、第四,除司法权独立外,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且重在相互配合。而在上

4、述的几个特征之中,行政长官的地位显得尤其突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既是特別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负责领导特別行政区政府;又是特別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別行政区。这种“双首长”身份特別是后一种身份,使行政长官在特別行政区实际上具有超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机关之上的崇高地位,是特別行政区的权力核心、领导核心。对內來說,行政长官负责领导特別行政区政府,享有广泛的決策权、人事任免权等权力;对外來说,只有行政长官才可以代表特別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对上來说,只有行政长官才可以代表特別行政区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与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联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

5、的指令。行政长官的这种核心地位和权力,也是行政长官履行其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责任所必需的。正因为如此,小微云教授主张把特別行政区的这套政治体制称为“行政长官制”。篇二:第九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目录1.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演变 ? 42.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 ?4 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5 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5 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 ? 53.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4 澳门法院的历史演变 ? 4 澳门法院的架构 ? 6 初级法院?6 中级法院?6 终审法院 ? 7 行政法院 ?7澳门法院的管辖权 ? 7澳门法院审判及保障 ? 8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任免 ? 9 法

6、官的任免? 9 法院院长的任免 ?104.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10 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10 检察院的架构? 11 检察长办公室 ?11 刑事诉讼办公室 ? 11 检察院驻各级法院办事处 ? 12 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 ?12 提起刑事诉讼? 12 领导和监督刑事侦查 ?12保护民事权益 ? 12 监督法律实施?13检察官的任免 ?13 检察官任职条件 ?13 检察官任职程序 ?13检察院的运作? 135. 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14 律师执业条件和业务范围?14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5 律师的权利 ?15 律师的义务 ?15 律师组织 ? 16 律师工会 ?16 律师业高等委员会

7、?6. 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司法联系 ?16 澳门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协助 ? 16 澳门与外国的司法互助 ? 17参考文献 ?1916第九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第一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演变澳门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处于葡萄牙殖民管制之下。澳门所实施的法律主要是葡萄牙的法律,澳门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葡萄牙司法制度的延伸。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第51条规定,澳门地区的一般司法工作继续受共和国主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所管制;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官员由合作部既司法部共同委任。可见,澳门的司法制度是葡萄牙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澳门的司法机关是葡萄牙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1987年4月1

8、3日中葡联合声明规定,当中国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中国政府将承诺保持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至此,澳门司法改革开始起步,并在1987年至1999年的过渡期内,澳门的司法制度开始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1990年葡国议会修改了澳门组织章程,其中第51条修改为,“澳门地区拥有本身的司法组织,享有自治并应适应澳门的特点。”。1991年8月葡国会议制定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1992年3月,澳门政府公布了澳门新司法组织总规章和澳门审计法院规章。这一系列章程纲要给

9、澳门的司法制度带来了很多改革,主要有:1、确立了澳门法院的类别和管辖权限;2、设立澳门高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3、规定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4、设立了管理当地法官和检察官的专门机构。第二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也在澳门实施,澳门成为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根据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规定,澳门拥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所实行的司法制度基本保持不变。其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一、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八条全国性法律及日后全国人

10、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进行增减的法律外,不在澳门特区实施;而列于附件三的八条全国性法律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实施的法律为澳门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等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二、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 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政府官印局1988年版, 第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

11、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外文出版社1987 年版, 第7页。 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政府官印局1988年版, 第90页。 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特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并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三、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根据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基本法第九条规定,澳门特区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由于澳门原有法律大部分是葡萄牙法律的移植,皆为葡文,原有法律要在澳门特区使用,必须进行本土化翻译,澳门人口中95%为华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主权后,澳门和内地

12、交流会更加频繁,方便与华人居民和澳门与内地司法互助上的执法。澳门基本法还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一、澳门法院的历史演变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属于葡萄牙法院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没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完全缺乏独立性,即完全依附于葡萄牙的法院体制,这一时期我们把称为改组前的澳门法院。根据葡国的相关法律,葡萄牙的法院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普通司法法院。普通司法法院的权限是对民、刑事案件和其他不属于他类法院管辖的案件行使审判权,它自下而上分为小法区法院、大法区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在葡萄牙,总共包括里斯本、波尔图、克英布拉和埃武拉四个大法区,每个大法区又分为若干小法区。一般情况下,小法区法院为第一审法院,不服其裁决的,可上诉到大法区法院;对大法区法院的裁决仍不服的,还可上诉到最高法院。第二类是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权限是对行政或税务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它包括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和其他地方一级行政法院。第三类是审计法院。审计法院的权限是就国家账目和其他公共账目进行监督、审查,并依法追究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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