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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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用人员管理制度篇一: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我市卫生系统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三)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四)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第二条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若确实因工作需要需长期借调,则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由所在单位妥善安排工作。第三条 借调人员应该按审批程序审批并报局人事科备案。第四条 借调人员的管理(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人事关系内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同等

2、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在岗职工对借调人员做好工资、津补贴调整、职称正常晋升等事项。借调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协商解决,保证借调人员正常福利待遇的落实。(三)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借入单位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借入单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至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相应处分。(四)借调人员借调期在半年以下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由借入单位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出鉴定,作为原单位对

3、该同志年度考核的依据;借调期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由借入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五)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借入单位实事求是做出鉴定。第八条 借调工作纪律(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借调和管理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一律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安置要求。第九条 本单位借入借出工作人员时均参照 以上借入借出单位规定。20XX年11月1日篇二:公司内部临时借人管理规定人员借用协商单借用单位:被借单位:借用事由(任务):计划借用日期:年借用单位:负 责 人:年 月 日被借人员:任务完成情况(

4、结论):借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日期:日起至 年 被借单位: 负 责 人: 年 月 日天 月日共计 月*公司内部临时借人管理规定(试行)为满足生产经营及各单位临时用人需要,为更好地协调,有序组织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1、由借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借人申请,填写人员借用协商单,明确借用事由或任务,计划借用时间,用人数量,如需出差,写明出差地。2、人力资源部根据借人单位申请,负责与被借人单位领导沟通,确定被借用人员。必要时请示公司分工主管领导商定。被借人确定以后由被借单位领导通知被借人。3、借调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借调一个月以上的,被借人考勤要转到借人单位,借调期间薪酬管理转入新单位,负责绩效考

5、核并承担全部的个人薪酬;公司与独立承包体之间借人,由借人单位承担被借人工资、养老险、失业险、医保险、工伤险、住房公积金及差旅费等。4、借调人员借调时限已满或任务完成,持人员借用协商单回派出单位报到。5、本规定自*年*月*日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年*月*日篇三:水城县借用人员管理办法水城县人员借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对全县各单位人员借用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用是指用人单位将 编制和人事关

6、系不在本单位的其他单位人员抽到本单位协助开展工作1个月以上的行为。借用包括抽调、借调(含跟班学习)两种形式。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抽调承担本单位以外工作的,属于抽调,以县委办、县政府办文件为依据;借调的人员,以县委组织部发函为依据。第二章 借用人员的条件、方式、期限、审批程序第三条 全县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在册在编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因专项活动、工作设立的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三)用人单位有空缺编制,需调入人员充实力量,作为调入前进行考察了解的;(四)每个单位被借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在编人

7、数的5;(五)借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用人单位从事涉及关键、涉密等特殊岗位的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要进行登记备案。第四条 拟借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二)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三)具有借用单位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第五条 借用期限: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工作特别需要的不得超过2年。借用期满后若需再次借用的,须间隔1年以上。第六条 人员借用的审批程序(一)抽调人员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联合行文确定;借调人员借用手续由县委组织部行文办理。(二)借调人员由需借用单位和借出单

8、位协商,填写借调人员审批表,并由借用单位以一人一文件形式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由县委组织部初审后,一季度一次提请县委专题会研究,县委组织部依据县委专题会议纪要办理手续。(三)省、市部门以各种形式向县各单位借用人员的,需有正式文件或公函,由收到文件的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向县委领导进行汇报,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发函到借用人员所在单位,人员方可借出。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七条 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由借用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和进行日常管理。(一)借用期间,借用人员在原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各种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借用人员参加借用单位组织的思想政治、业务知识学

9、习和培训。(三)借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借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借用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用人员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并按规定做好借用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相关工作。第八条 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用单位应对其借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用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第九条 借用期间,县委组织部对借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随时掌握全县借用人员的总体情况。第十条 借用期满,借用单位若需办理借用人员调动的,要严格按照水城县国家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进行办理,应在30天内完善相关调动手续,若不能办理调动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通知借出单位安排好借用人员相关工作。第四章 工作纪律第十一条 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委组织部发函,单位之间不得私自借用人员,不按规定和程序借用人员的,县委严肃追究单位借出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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