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文化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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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文化站制度篇一:XX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XX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一、公共阅览室管理人员职责1、树立“读者第一,服务至上”,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思想。2、负责书刊的管理及装订修补等维护保养工作。3、负责书刊目录的检查维护工作,指导读者使用书刊目录。4、负责解答读者提出的咨询问题。5、负责搞好阅览室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6、室内藏书及各种物品每年定期清点一次。二、公共阅览室管理制度1、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室内安静卫生,禁止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2、本阅览室书籍每人每次限取一本,阅后请放回原处,不得擅自带出。3、如需借出本室书籍,请与阅览室管理员办好借还登记手续。4、读者要自

2、觉爱护书刊、书籍资料,如发现撕、割、涂画或偷盗行为,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进行经济赔偿。三、图书借阅制度图书室是为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及素养而设定的。为规范图书管理工作,特制定借阅图书制度。(一)图书室的书籍报刊,只限本地居民借阅。其他人员如需查阅资料,必须持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资料。(二)一般图书借期为一个月,必要时可以续借一个月。不得长期占有图书,影响图书流通。(三)对本镇群众开架借书。每人文艺类书籍限借1-2册。教育类书籍限借5册,工具类图书只准查阅,不得外借。(四)借书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清还所借图书,以便他人借阅。(五)爱护图书,人人有责。禁止拆卷、撕

3、页、剪裁、涂抹。损坏、丢失图书的按现价加倍赔偿。(六)借书要按规定的时间,在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办理。排队有序借书,不得嬉戏打闹。四 图书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一)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的管理及装订修补等维护保养工作。(二)负责办理书刊的借阅、流通及各项统计工作。(三)负责图书目录的检查、维护和指导读者使用图书目录。(四)负责解答读者提出的咨询问题。(五)负责搞好图书室卫生和安全工作。(六)室内藏书及各类物品每年年底定期清点一次。五 图书室免费开放制度本室仅限于向广大读者提供免费报刊阅读和借阅服务。一、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镇街赶集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活动组织要求开放。二、请自觉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和安静,入

4、室时须将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打接电话请到室外。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乱丢纸屑、吸烟;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三、书籍、报刊阅览后请自觉归架,外借图书须做好借书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期刊架书籍只限于室内阅览,概不外借。四、请自觉爱护阅览室内书刊及设施设备,读者可以携带笔和纸摘抄书刊内容,不得在阅览书刊时撕剪、勾画、圈点图书,违者将按书的价值处以2-5倍罚款。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本室,一经发现,当场没收,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有意藏匿书刊或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带出者,一经发现,按偷盗依法给予惩处。七、以上未尽事宜,由管理员酌情处理。篇二: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

5、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负责农村社会教育、图书阅览、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与服务、文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广播影视、科普培训、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

6、、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第四条 文化站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文化不断发展繁荣。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要以政府为主导,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第六条 文化站应设置在交通

7、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的乡镇中心,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0平方米,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站建设规模应不低于800平方米。文化站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有关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当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展示厅、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益网吧、视频剧场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第八条 文化站要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备的文化设备和文化资源,包括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所需要的投影、电脑、电视、多媒体影碟机、照相机、

8、收录机;举办一般性文化活动所必须的乐器、服装、灯光、音像等设备和棋牌类、球类等体育器材;开展书刊阅览、培训、讲座的图书、音像资料、桌凳、黑板等。要创造条件设置室外文体活动舞台设施。边远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文化站要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第九条 文化站应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活动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器材和文化资源,努力完善服务条件,开展与文化站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第十条 以文化站为依托,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点建设。加大文化共享工程实施力度,开通宽带互联网接入、安装卫星接收设备,建起公益网吧和视频剧场,用先进的数字设备装备文化站,使其具备提供数字文化信息服务的能力,同时

9、指导村文化大院建设和完善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其他各项重大文化工程和项目,也要依托文化站,实现共建共享,充实文化站的服务功能。第十一条 因乡镇建设规划需要征用文化站用房、改变用途和拆除的,必须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复建后的文化站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拆建所需的费用包括拆建补偿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文化站的设施和设备等产权归文化站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第十三条 文化站的基本职能是,开

10、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第十四条 文化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社会宣传教育,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普及法制教育,传递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为群众提供文艺演出、书画展览、广场和节庆文化活动以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播放等文化服务;(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大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四)设立图书室和文化共享工程基

11、层基层服务站点,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阅读指导和图书报刊借阅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设立和利用好网上图书馆、公益网吧及视频剧场;(五)指导村文化大院、企事业单位部、社会文艺团队和农村庄户剧团开展文化活动,培养群众文化骨干和文化志愿者;(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保护、传承以及合理利用当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展;(七)配合当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监督和文物保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八)依法应当改选的其它职责。第四章管理和服务第十五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

12、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第十六条 文化站举办的文化活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前进方向,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秀文化活动和优质文化文化服务。要根据当地实际,推动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大力培养当地群众喜爱爱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文化品牌。禁止文化站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得益,破坏民族团结,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违背公德以及影响国家文化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第十七条 县文化馆、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文化站业务的指导,通过人才培训、业务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充实文化站的专业力量。文化站应该做

13、对村文化大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的培训辅导,扶持民办文化团队和各类文化组织。第十八条 文化站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文明卫生的活动环境。第十九条 文化站在开展图书阅读、文艺演出、科普培训、广播影视、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公益文化活动的基础上,应当配合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的功能,利用节庆、农闲和特色文化资源开展集中性或专题性文化活动,并组织开展文艺竞赛、健身文化活动以及流动文化服务等。第二十条 文化站除搞好常规性的文化管理和服务之外,全年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不得少于12次,其中具有影响的大中型文化活动不得少于

14、4次。要根据“三贴近”方针,立足当地资源,精心培植特色文化活动品牌,增强文化活动的吸引力和覆盖面。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保证每天(包括节假日)面向社会开放,并根据自身功能、特点,结合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对开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体育活动。第五章 人员和经费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

15、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书。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聘用的人员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第二十七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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