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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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篇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稽20XX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XX6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

2、开工作。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区,由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部门和载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形式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附件2)的格式进行发布,具体填写内容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四、从20XX年9月开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统计汇总后,在总局稽查局案件统计表中一并上报。附件: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

3、XX年8月11日附件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XX6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

4、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该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二)被处罚的自然

5、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三)行政机关内

6、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本细则第七条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公开,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

7、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

8、建议地方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三)在公开行程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5篇二: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

9、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处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县级(含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主动公开

10、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11、:(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对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

12、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承担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拟公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发布。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要在其政务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设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专栏,依法公开案件信息。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对于重大案件或社会影响

13、较大的案件,经批准后在媒体或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部门协调机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需要,经批准可暂缓公开。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并将举报查实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案件信息公开监督指导。对不履行案件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规操作或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篇三:论我国旅游投诉龙源期刊网论我国旅游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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