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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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抄告制度篇一: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中心隐患一、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中,要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信息沟通,形成执法合力。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在受理举报时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涉及需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超出消防部门职权范围,需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处理,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抄告。三、抄告的内容包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单位法人代表、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抄告的原因和需协助办理的事项等。四、对于向其他部门抄告的隐患,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在2日内将抄告情况报告上报当地政府。五、对于向其他部门抄告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要及时掌握

2、相关部门处理情况,并存档备案。篇二:全省运政执法甘肃省运政执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运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区域之间运政执法工作快捷互动,形成运政执法网络,提高运政执法效率,结合我省运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运政执法是指运政执法机关在运政执法过程中将发现查处的违法经营行为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抄告的制度。第三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运政执法机关除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填写在道路运输违章抄告单,抄告作出道

3、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的违法经营行为,除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外,还应向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告。第四条 全省各级运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违章记录和档案。第五条 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章记录每年满三次或客运经营者在1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一次的,由作出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并参加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5天。违章记录超过三次,每超过一次其停业整顿和学习时间增加2天。第六条 运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抄告通知后

4、,应当对被抄告营运车辆采取停业整改措施,责令相关责任人参加安全法规和道路运输法规学习。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5天。并将其纳入车辆年度审验和客运班线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之中。第七条 对营运车辆停业整顿,应填写营运车辆停运整顿抄告通知,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八条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道路客运车辆,运政执法机关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外,还应将有关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告。第九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运输站场经营者,运政执法机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将有关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抄告。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运政执法机关对应抄告的事项未抄告的,按全

5、省运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运政执法机关执行本制度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考核。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篇三:超限超载信心抄告管理制度超限超载信心抄告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落实超限超载车辆追踪处理机制,对超限超载车辆从业人员、所属货物运输经营者、相关货运站场经营者依法进行事后追踪处理,现制定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告办法。对查处的辖区外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按辖区分类、统计、汇总,逐级向上一级稽查、路政机构抄告,具体分为跨县、跨市、跨省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告。跨县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告市级稽查、路政机构,由市稽查、路政机构分类抄告市道路运管机构和治

6、超办,市道路运管机构负责对车籍为本地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追踪处理,处理结果反馈到抄告机构和市治超办。跨市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告省稽查、路政机构,分类汇总后抄告厅道路运管机构,厅道路运管机构负责把超限超载车辆信息通知到车籍地的市级运管机构,实行追踪处理,处理结果反馈到抄告机构和厅治超办。跨省超限超载车辆信息由稽查、路政机构报同级治超办后,逐级抄告厅治超办,由厅治超办按省份进行分类汇总后抄告外省治超办进行追踪处厅治超办对全省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厅道路运管机构对全省道路运管机构根据抄告信息落实追踪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省交通稽查总队、厅公路局对全省稽查、路政机构按程序逐级抄告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各市治超办每季度的前10日内将本地的信息抄告、追踪处理情况、相关数据信息上报厅治超办;厅治超办每季度对信息抄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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