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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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篇一:武穴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武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加快法治武穴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根据武穴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武穴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法律顾问网络,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任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村(社区)等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等行政机关,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

2、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管理法律顾问聘请工作。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多、执法涉众面广、与群众生活关联度大、易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需要为特殊群体维护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第六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四)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要求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处分,无不良行为

3、记录。第七条 担任法律顾问人员应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法律专业人士为补充,本单位、本行业长期从事涉法工作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可以在本单位、本行业担任法律顾问。第八条 各单位聘任法律顾问,可参考市司法局建立的优质法律服务人才库,采取从业机构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任。第九条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书报市司法局存档备查。法律顾问原则每年一聘,可以连聘连任。第十条法律顾问根据聘用单位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一)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

4、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四)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五)代理诉讼,协助聘任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合法权益;(六)参与仲裁、复议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协助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调解;(七)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工作;(八)参与聘任单位依法制订章程、管理制度和乡规民约、行业规范等治理规范,为聘任单位开展基层、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九)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

5、利:(一)可以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信访、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第三条 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

6、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7、

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第五条 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4、声

8、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第八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第十条 法律顾问办理我局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经局党委批准后生效实施。篇三: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泉岭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乡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

9、制度所称乡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乡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乡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第三条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乡司法所合署办公。第四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五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乡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

10、法律意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乡政府委派代理乡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四)协助乡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乡政府指派,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七)指导和协助乡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八)协助乡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九)受托办理其他乡政府法律、行政事务。第二章 聘 用第六条 担任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11、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五)年龄:30-55周岁。第七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乡政府审定确认。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乡政府审定后,由乡政府向法律顾问颁

12、发聘书。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镇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九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乡政府可以提前解聘。第三章 权利义务第十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乡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第十一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

13、在乡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乡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乡政府承担。除前款规定外,乡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第十二条 乡政府、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乡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第十三条 在聘期间,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二)不得散布

14、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乡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的乡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第十五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第十六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议乡政府予以解聘。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乡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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