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较为灵活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受最高时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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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时工作制是较为灵活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受最高时数的限制篇一:工时制度的分类工时制度的分类一、标准工时制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是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二、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一)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

3、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三)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四)计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

4、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p篇二: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20XX-03-22 10:05:40 阅读(1513) 评论(8) 收藏(58)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干货: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不定时工作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在各行各业中,并不是每种工作都是朝九晚五这样规定好上

5、下班时间的,有些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而是等待老板或者客户随叫随到,工作起来不分昼夜。例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司机等,这些岗位的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衡量,于是另外一种工作制顺势而生了不定时工作制。因为劳动法中缺少细则,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当中时常导致一些劳动争议,例如员工绩效难以考核,加班费难以计算,甚至未经批准而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等。相关问题:问题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6、;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会切实影响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主动告知,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由标准工时制等变更为不定时工时制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有些地方就是如此规定的,例如江苏省人社厅出台的规范特殊工时制的相关通知,就要求企业今后申请特殊工时制时,不仅要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还要在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中予以注明。问题二: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付加班费吗?根

7、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而各地区可以辅以出台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规。有些地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但是在很多地方就没有针对不定时工作制如何支付加班费的具体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未出台具体的地方法规,那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而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问题三:不定时工作制获得许可后能

8、否改变劳动合同的约定?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法理论,授益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定时工作制许可“授益”的范围,只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特殊岗位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协商提供了条件,并不能当然地改变合同关于工时制的约定。而且,根据前述问题一的分析,由其他工时制变更为不定时工时制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可见,不定时工时制的许可决定不能改变劳动合同的约定。问题四:改变标准工时制要与劳动者协商吗?有些用人单位针对某些工作岗位获得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后,没有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有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某些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做相应的变更

9、。这时,对某个具体的员工,他能否以劳动合同没有变更为由主张不定时工时制对自己不适用呢?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该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告知,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关系成立在前,并且已经约定为标准工时制或约定不明确,而后劳动行政部门许可该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改变标准工时制为不定时工作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要与劳动者协商,并用书面形式变更劳

10、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中约定了某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标准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的,仍然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但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很多案例中,只要是用人单位取得行政许可的,法院都认定该许可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履行。问题五: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存在迟到旷工?

11、案例:老陈是A科技公司的高级业务经理,在A公司已经10多年,负责业务及客户接待等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早在几年前,A公司为部分岗位包括老陈在内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签订了协议书。20XX年1月,集团空降了总经理到A公司,大力整顿A公司,发文要求全体人员(包括不定时的高管人员)从20XX年2月起每天按时(9点)上班,而且必须打卡考勤,否则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处罚。老陈并不在意,20XX年3月,老陈突然收到公司的处罚通知书,理由是老陈多次迟到、甚至旷工,并明确如再旷工,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XX年4月,老陈由于无法改变10多年的习惯,多次不打卡,被A公司以“多次迟到,多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老陈不服

12、,遂申请劳动仲裁。问题:A公司解除老陈劳动关系合理吗?你的理由是什么?篇三: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有关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日;日。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单位要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二、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注册资金:。 2.经营范围: 。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

13、同人数 人、使用劳务派遣员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4本单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三、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 (行业简述),部分岗位A.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季节、自然限制行业,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审批。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一、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限为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14、工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人。 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工种存在下列 情形:生产任务不均衡单位,其他:(岗位职责简述)因工作地点或工作性质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B. 不定时工作制: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四、适用对象和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一)对下列 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适用工种岗位: 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生产辅助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 人; 其他工作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 人。 2.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15、制,计算周期为年,半年,季,月,周。 (二)对下列 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营管理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2.外勤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 人; 3.运输业仓储运输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 人; 4.非生产性值班岗位,工种现有人数 人; 5其他个体工作岗位: ,现有人数 人。 五、实施办法 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办法如下:/半年C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季度工作日为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D.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月度工作日为天/月,工作时间为个小时/月 E.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周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对本方案第三条第二项所述岗位工种实行综合(2)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用以下 方式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A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年度工作日为250天/年,工作时间为20XX个小时/年 B以半年为周期综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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