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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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篇一:反洗钱内控制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启动和推进反洗钱工作,发动和组织辖内各分支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中心支公司成立了由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

2、小组,确定计财部为公司反洗钱专门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同时指定各支公司营销部的财务人员为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对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的登记、上报和同步监督。第三章 宣传和培训第四条 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要作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认识到洗钱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各支公司部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反洗钱法”释义,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学习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XX?第1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XX?第2号令)、中华保险辽宁发?20XX?65号,做到熟知了解,正确运用。第

3、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第五条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缴费、现金赔款等一次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第六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第七条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第八条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第九条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第十条 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公估机构等中介

4、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中介机构未采取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分支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十一条 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第五章 大额交易第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当向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部门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同一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纳保费、现金赔款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

5、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各级机构可以不报告:(一)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二)公司内部调拨资金;(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6、可疑交易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的;(四)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七)以现金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八)大额保单,保险合

7、同生效后,短期内退保,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十三)法人、其他组织交大额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

8、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现金;(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第七章 报送要求篇二:反洗钱内控制度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制度为了推动和加强我社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

9、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第二章 机构设臵和组织管理第三条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理处主任主任洪达成担任,主办会计刘三喜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周军华、胡国安、王翱、檀文成。由主办会计刘三喜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

10、铁炉分理处辖内的反洗钱工作,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辖内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协调辖内的反洗钱工作。第五条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在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负责铁炉分理处的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配合公安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侦查。收集整理辖内反洗钱信息动态,指导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信用社主任,成员有主办会计、记账人员、出纳人员,具体负责本分理处的反洗钱工作,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第

11、七条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的操作规程,负责对分理处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负责对分理处需上报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备表进行分析、调查,并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三章 操作规程第八条 逐级报告制度分理处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转账支付交易,发生当日由分理处记账员负责向主办会计报告;发生大额现金支付交易,发生当日由分理处出纳人员向主办会计报告。主办会计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对照可疑交易的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

12、于当日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备表,次日采用书面报送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第九条 监督制度事后监督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分理处内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簿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第十条 登记备案制度分理处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夹保管。对填制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台账由会计定期汇总,及时上报总行财会部。第四章 会计内控制度第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控制制度确定和

13、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分理处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开销户登记簿必须专人登记,专夹永久保管。第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规定对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准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对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在开户凭证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本分理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分理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

14、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在开户凭证上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第十三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分理处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大额现金台账,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分理处对账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至5年以上。分理处对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5年以上。分理处对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第五章反洗钱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

15、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第十五条 本分理处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第十六条 由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铁炉分理处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临柜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临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客户尽职调,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篇三:某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反洗钱监督报告行为, 有效防范客户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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