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释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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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假释制度概述篇一:假释制度的功用及理论基础假释制度的功用及理论基础假释,在英语中表达为“parole”,它源于法语的“parole abonneur”,其最初不是刑事术语,而是军事术语,意为禁止被俘者再拿起武器反抗。只是到了1846年,才由美国波士顿杰豪博士正式按今天的意思使用。假释从“假释票”之雏形自英国开始。19世纪中叶,英国著名的狱制改革家、爱尔兰监狱总监委员会主席克罗夫顿将“释放票”制度大加修改,形成一个很完备的爱尔兰假释制度。克氏认为监狱不仅是拘禁犯人,保持安全的地方,也是教育改造犯人的场所。他把所有犯人分类处遇,通过三个阶段让犯人最后获释:第一阶段,单独监禁和苦役劳动;第二阶段,

2、分类监禁和一般公共劳动;第三阶段,凭证释放。持释放票的罪犯每月需向警察汇报一次,并遵守一定的条件,违反者将导致再监禁。19世纪后期,释放票已在全英国实施,当时主要用于维持监狱纪律和减少监狱人口。在此前后。由于“赏之效大于罚之效”的观念盛行,一些大陆欧洲国家也先后引进提前释放制。如德国以1871年刑法(第53条)推行及于全国,丹麦规定于1873年的单行法,匈牙利于1878年采用假释制。荷兰1881年刑法第15条一下规定假释制,法国是1885年以单行法形式,意大利是1890年等等。美国自1887年感化院成立以后就采用假释制,日本最初在1872年由监狱规则采用,后刑法编撰时又加以规定。1925年伦敦

3、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后,假释制度被各国陆续接受,遍及世界各地,一些基本原则也逐步发展起来,成立比较定型的制度。假释制度是西方资产阶级刑法改革运动的产物。在我国,只是到了清末199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稍加改动后,改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颁布实施。以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刑事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我国现在的假释制度尽管是在借鉴、继承其他法文化中创立起来的。但我国的假释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艰难发展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建国前革命战争时期假释制度的初创、建国后至文革前假释制度的发展阶段、“文革”期间假释工作停顿阶段和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假释制度逐步完善阶段。一、 假

4、释的概念和特征(一)假释的概念假释,在日本是假出狱和假出所的总称;欧陆国家称“附条件之自由”或“附条件之出狱者”;英国称“假释票之发给”,学理上称“附条件释免”或“附条件之释放”,在美国俗称“假释监督”和“假释释放”。那么,如何界定假释呢?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是说法不一,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一说:“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1二说:“所谓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够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2三说:“假

5、释,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依法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制度。”3四说:“假释是为了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促进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积极性,对在劳动改造中的罪犯所实行的一种奖励制度。”4五说:“所谓假释,就是被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时间后,经过有关程序予以附条件提1234 参见高西江主编: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邵名正主编: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鲍圣庆编著:减刑假释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页。前释放的制度”。

6、5六说:“假释,就是犯人在其所判最高刑期届满以前有条件地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七说:“所谓假释,就是犯人在监未届满所宣告之刑期,而权令出狱,若在外经过刑期中没有不良行状发生,即以执行完毕论”。7以上诸说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一、二两说”不仅具体地指明了假释的适用对象,而且还明确地列出了假释的条件。这是以我国七九年刑法为依据而下的定义,当然这是无可厚非的。只是九七年刑法对假释作了修改,适用对象缩小了,所以这两定义就是针对我国的假释制度也已不合时宜了。不过,“一说”的优点在于它指出了假释的适用机关,“二说”的优点在于它指明了假释是一种刑罚制度,给予了假释以应有的地位。“三说”的优点是将假

7、释的条件概括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这样就使假释概念有着极大的涵容量,适应了不同国家对假释适用条件的不同规定,其缺点是没有指出假释是一种行刑制度,也没有假释的适用机关的内容。“四说”认识到了假释是一种奖励制度,抓住了假释的本质,并注意到了假释的目的,这是其优点,不足之处是忽略了假释的条件。“五说”将有期自由刑和无期自由刑概括为剥夺自由刑,符合概念简洁性的特点,也适应了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情况,且注意到了假释适用的程序性,其缺点是忽略了假释的适用条件。“六说”、“七说”都没考虑到假释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六说”的优点是明确假释是一种行刑制度,“七说”虽使“附条件”具体化,可这却大大缩小了假释概念的

8、外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政济经济及社会状况不同,其对假释的规定也各有异。但有异我们方求同。事实上,各国仅就假释的具体方面规定有所不同,在大的宏观方面还是有较多共识之处的。只要避免涉及微观细节方面、还是能下一个取得普遍共识的假释定义的。笔者以为下面的定义就较为合适:所谓假释,就是国家有关机关依一定程序对合乎法定条件的被处剥夺自由刑的犯人给予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中的奖励制度。(二)假释的特征依上述假释概念,假释的特征有以下几个:第一, 假释的性质在于是行刑中的一项奖励制度。在我国,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而不致危害社会的服刑犯人的一种奖励,很少有人持异议。在国外。假释奖励说也是通说。但在国外也有把

9、假释看作是犯人再社会化的过渡性阶段。在我国近几年,也有8人提出假释权利说,即把假释看作犯人的一种权利。把假释看作对犯人的一种奖励与把其看作是犯人6再社会化的过渡性阶段并不矛盾。现代假释制度就是极大程度地在这两种意义上运用的。假释权利说是基于实践中假释运行中的弊端,如应该假释而未假释的情况,以及注重保护犯人的权利而提出来的新观点,从这一角度讲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把假释看作犯人的一种权利未免过于偏激。此并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并极可能导致假释的滥用。为使狱政部门和犯人都积极参与假释运作机制中,消除实践中的一些弊端,我们可以赋予犯人假释申请权这一程序上的权利,这比赋予犯人假释权这一实体上的权利要更有利

10、于假释的运作,也更符合刑法理念。第二, 假释的目的在于促进犯人的改造,加速其再社会化的进程。尽管假释在其不同的发展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家曾被用于多种目的,但促进犯人的改造,力。违犯人再社会化进程却一直是主流目的,尤其现代社会,这一目的更为显著。第三,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处剥夺自由别的犯人。 5678 参见李贵方著: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许鹏飞编著:比较刑法纲要,商务印书馆发订,第页。 参见朱伟临著:报应矫正与假释权利,载现代法学年第期。假释存在的前提条件是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由自由刑的特点及假释的性质决定

11、的。当然限制自由别是排除在外的,能适用假释别只是被处剥夺自由的犯人。剥夺自由别分终身和有期两种。有的国家只适用被处有期自由刑的犯人,而有的两者都可适用。第四,假释适用的条件性。不是所有的被处剥夺自由刑的犯人都能适用,能适用假释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同的国家尽管规定的条件不同,但都是规定有条件的,并且这些条件都载于法律或法令中。第五,假释适用的程序性。假释的适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国家不同,所定程序也有异。第六,假释适用机关的特定性。对于假释的适用机关,各国规定差异较大,有的规定为元首、有的规定为内务部或行政官厅、或法院,也有的专门设立假释的适用机关。第七,假释是对犯人附条件的提前释放。附条件一般

12、包括考验期限和考验条件,当然国家不同,所附条件亦不同。提前释放是指在服刑期未满以前释放,不同于正式释放。也就是说,犯人从设施中提前释放,只是刑期执行中的一种宽大而不是刑期执行的结束,因而附有考验期限和条件。如果在此期间违反条件,将撤消假释,继续服刑。假释不是对原判决的改变,只是附条件提前释放。(三)假释与其他相近制度的区别假释乃刑罚执行的一部分,是既关系买体又涉及程序的行刑制度范畴。为清晰了解假释,就有必要将其与其他相关制度或概念区别开来。1 假释与缓刑二者相同点在于都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而缓刑常被看作是刑罚裁量制度,此乃二者适用的阶段不同

13、。(2)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被处剥夺自由刑的犯人,而缓刑大致说来适用于被处较轻刑的犯人,如轻自由刑、罚金等。()二者的考验期和考验条件也不同。此随国家不同而有异。()假释是附条件不执行剩余刑期,而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2 假释与减刑二者都是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乃我国所特有,二者主要区别是:()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减刑适用对象要比假释宽泛,不仅包括剥夺自由刑,还包括限制自由刑、附加刑。()假释不改变原判刑罚。而减刑却改变了原判刑罚。()假释附有条件和考验期,而减刑没有。()假释对于一个判决一般只适用一次,而减刑则可适用多次。()假释具有减刑的所有优点,而减刑却不具有假释的某些优点。()假

14、释是附条件不再执行余刑,但若撤销假释,余刑仍要执行,而减刑所减掉的刑却永不执行。(7)二者适用条件也不同。3假释与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具有不能继续在监内执行刑罚的情形。可以暂予在监外执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适用条件不同。监外执行是因特殊情况不适合在监内执行者,而假释大都规定一定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出发点不同。监外执行是基于人道主义,而假释是基于促进犯人再社会化的考虑。()监外执行乃刑罚执行地点的变更,仍是在执行刑罚,而假释则是刑罚的暂停执行,一般不认为是在执行刑罚。()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若刑罚未执行完毕。仍须将犯人收监,而假释犯若在考验期未违背撤销条件,则考验期满,就不再执行原余刑。()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犯,而监外执行适用于一切被判在监执行者,除无期和有期徒刑犯外,还包括拘役犯。4假释与善时制度善时制度,又称善行制度,是西方国家推行的对在监行状良好的受行人,予以缩短刑期的制度。在西方国家,由实验证明其效果很好,世界各国相继实行。制度的种类繁杂,基本内容是按月缩短刑期,月积年累,对受刑人的鼓励及其现实,更能促进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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