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笔录,是否,保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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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调查笔录,是否,保密,材料篇一: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摘要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

2、录存在的问题。关键词 民事纠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真实性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以获取有利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笔者在此以自己经办的案件为例:案情:辽宁省A市某公司与辽宁省B市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是A市,后双方发生纠纷,B市某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对方诈骗。B市公安机关于是开展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向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初查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刑事犯罪,于是向B市某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B市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前述的询问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

3、要求法庭质证。对该案件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同志们意见分歧较大。有的同志认为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理由是询问笔录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其可信度较高,其内容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诉,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有的同志认为,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该询问笔录的形成及违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假设该案存在刑事犯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的犯罪地及犯罪嫌

4、疑人辽宁省A市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的住所地都在A市,B市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却违法越权管辖,管辖首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

5、使用。本案B市公安机关使用的是询问笔录,依据刑事诉讼法询问笔录只能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以询问笔录在形式上接近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言。但刑事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57条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该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且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庭的陈述。本案,如果认为B市公安机关是证人,那他陈述的是别人对案件的感知,并不是他的亲身感知,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证人条件;如果认为B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人员是证人,那询问笔录是二者对在法庭之外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陈述,也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要

6、求。且无论认定哪个主体作为证人,证人都应当依法出庭作证。依据证据规定第55条、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该案件作为原告的B市某公司并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不具备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的证人不出庭的情形。证人不出庭,就无法贯彻直接审理原则,法院的审理以各诉讼主体亲自到场参与诉讼为原则。诉讼主体不到场就无法进行交叉询问,就无法“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三、询问笔录未经法院判决确认,存在真实性、合法性问题案刑事案件并未侦查终结,也未经审理,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民事审理中的证据。因案件并未侦察终结,法院并没有对该询问笔录进行质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没有得到确认,事实尚不清楚。询问笔录的

7、制作有其法定的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不得存在威逼利诱,刑讯逼供等情形。未经法院判决明确认定的询问笔录就无法排除这些违法情形存在的可能性。四、如果法院采信询问笔录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的情况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而本案B市某公司将刑事询问笔录公开用于民事诉讼,这是错误的。反过来讲,如果法院认可询问笔录,认可其证据能力和和对事实的证明力,那结果可想而知,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会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国家公共权力为自己获取证据,赢得

8、诉讼,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势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综上,询问笔录不应当出现在民事诉讼当中,除非该询问笔录经过刑事判决明确认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否则法院不应当采信。篇二:调查笔录关于行政处罚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是城管执法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为了查明和证实当事人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事实,依法向当事人、证人和其它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而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的书面记录。制作调查笔录是查处违法案件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记载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在履行了规定的法律手续后,调

9、查笔录便具有证据效力,从而使调查笔录转化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文书。然而调查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运用法律不正确或措辞不当、显失公正。在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等不以笔录等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述内容不完整导致办案程序违法,行政复议败诉。由此可见调查笔录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否准确、可靠与办案质量息息相关。同时也综合反映了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的高低。同时对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更好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我结合工作谈一下我本人对调查笔录制作的看法。调查笔录要将与案件相关

10、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和身份证明等材料。笔录中要明确注明询问开始与结束时间,询问地点。调查笔录要体现合法、有效性。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因此为了体现我们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所有的调查人都应亲自在调查笔录中签字,不能代签,同时,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我觉得询问笔录中的执法主体告知还是有必要的。例如:“我们是单位的执法人员

11、,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姓名、号码,请你查看,你有申请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现就情况向你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不得夸大和隐瞒事实。”在这段告知中既告知了其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告知了被询问人如实作答的义务。如果被询问人是证人的还应当告知其提供证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调查笔录作为办案的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关系密切、有助于案件定性的内容必须详细准确的记述,关系不密切的可以简略交待,整个笔录应简洁明了、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措辞得当。有的笔录就是通常所说的就差一层窗户纸没有捅破,因此案件定不了性,笔录就等于白作了。这就要求我们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先要熟悉案情,弄清楚行政相对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12、、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不能够当事人说什么写什么,说到哪儿就写到哪儿,而是要事先就考虑周全,笔录前后内容一致,做到提问全面具体、定性准确、富有逻辑性。调查笔录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准确的反映当事人的原意。在询问过程中要准确记录违法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和危害后果,并告知其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依据。笔录结尾要文字记述向被调查人询问以上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的话,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

13、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按手印(而不仅仅是最后一页)。当事人不识字的,应在笔录中说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让当事人按手印。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注意要求被调查人用手指印固定。一般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在调查询问笔录末尾注明“以上我看过,记录属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则应该注明“以上我听过,记录属实”的字样。 询问笔录中,调查人要亲自签名,不能由记录人代签。调查笔录一般都采用“问”和“答”的形式,也可简用“?”和“:”的形式代替。记录时不能有简化字和错别字,错字应当划改,不能涂黑。修改过的笔

14、录要在修改处请被调查人确认签字或按手印。应满行书写,不能空行。记录过程中如改动过多,可以重新抄写,但最好是随问随记,问完记完,不用重抄。保持笔录修改的原样。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明确意见,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 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都

15、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需要按印的部位应包括:一是笔录中应按的部位:在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名处按印;笔录补充或修改处按印。二是按印的手指及部位,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屈肌褶纹以下。由于谈话笔录要长期保存,所以必须用毛笔、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甚至铅笔书写。办案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注重调查笔录的质量,充分认识其在行政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通过调查笔录可以反映出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体现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通过法制部门的教育、组织学习,提

16、高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文化知识学习扩大词汇量,增强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要加强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补救,避免出现程序违法。针对出现的各种影响案卷质量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法和对策。将执法质量检查列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形成学习型城管队伍,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篇三:离婚中证据的搜集证据的收集整理1.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2. 律师不得仿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变造证据。3.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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