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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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加坡宪政制度篇一:李光耀和他的新加坡模式李光耀和他的新加坡模式现已91岁高龄的李光耀自20XX年5月退出新加坡内阁以来,已不止一次传出类似消息。作为开国元首,李光耀开创了独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带领新加坡跻身亚洲发达国家之列,是传奇式人物,他的安康牵动的不仅是新加坡国人的心,在全世界尤其是华人世界都备受关注,但愿他此番能顽强、顺利跨过。回顾新加坡从殖民地到建国自治到一跃成为亚洲令人瞩目的发达国家之发展史,亦是李光耀及其家族的一部传奇传记。新加坡自1959年建国、1965年独立以来,在开国总理李光耀及其子、现任总理李显龙的执政下,长期保持着高速经济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400美元上升至3万多

2、美元。其奇迹般的经济成就一直为世界所关注,新加坡独树一帜的发展模式被广泛称赞,誉之为“新加坡模式”。1923年出生的李光耀被尊奉为新加坡国父。他祖籍中国福建省同安县,36岁就成为自治政府首任总理,建国后一直执掌最高行政权力,直到1990年11月辞职。在李光耀31年的执政期间,面积不到700平方公里、人口仅460万的新加坡从一个南洋小港,发展成世界上人均GDP最高的国家之一,并成为世界一大贸易与金融中心。李光耀因此在国内外皆享有盛誉。李显龙,1952年生,新加坡政府第3任总理,人民行动党秘书长,李光耀长子。“新加坡模式”是怎样炼成的?按照现代政治学的观点,新加坡不是一个“民主国家”,而是一个“威

3、权国家”,这一点基本上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在政经分离的情况下,这个威权国家的经济却发展得相当不错,其原因大致有这么几点:首先,新加坡较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经济自由。政府经济管制的领域在独立之初就不算多,后来又不断放开,并且统治者有意识地防止政府对经济尤其是对企业微观活动的过度的、尤其是非法的干预。其次,新加坡是一个实行严刑峻法的国家,这对经济的意义在于,法律严格划定了政府的行为规范,致使官员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去侵扰公民经济权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以理论术语来说,在整个社会中建立了一个良好的“预期系统”,有利于公民安心于各项治富的事业。再次,新加坡是个小国寡民的社会,因此在独立之初,社会

4、财富分布就呈现很典型的均质化特征,从而使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不至过于复杂,这就使国家的发展获得了一个很有利的起点,有利于以后各项政策的推行这样一些政策,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利益集团关系极端复杂的中国和美国可能都会显得十分理想化,而在新加坡却能迅速落到现实。李光耀父子把民主和一党执政制度很好地结合起来。西方人说新加坡是非自由的民主,但名称并不重要,关键是民主要能够产生一个好和有效的政府。在西方国家,民主政治能够有效运作获益于民主化之前的基本国家制度建设,也获益于比较高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能够确立基本国家制度和取得社会经济发展之前,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民主化。民主政

5、治因此经常出现问题。尤其是,民主政治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一旦民主化,很多基本国家制度就很难建立起来。这就有可能使得这些国家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于是,政治可以集中,权力可以集中,但必须保证这些掌握权力的人,必须是社会上最优秀的人。这是新加坡领袖的重要考量。在民主政治中,反对党的作用是能够制约执政党,但也存在着其他更加有效的制约措施。上面说过,对新加坡执政党最有效的制约并不是反对党,而是社会,也就是人民。也有人说,只有多党竞争,选民才会有理性的选择,因为不同政党提出不同的政策,选民可以在不同政策之间作一理性选择。但这个假定可能并不能符合事实。假如两个候选人,都是“烂苹果”,那么选哪个都无所谓。在很多

6、年里,西方就有这种倾向,几个候选人都差不多,或者大家都认为这些都是“烂苹果”,所以投票率就会比较低。根据我的观察,新加坡的体制有一个好处,就是将“选拔”和“选举”结合起来。人民行动党要保证,先要选拔出几个“好苹果”,再让老百姓投票来选举。选拔是中国传统的东西,而选举是西方的。新加坡能够把两者结合得很好。从纯粹经济方面来看,新加坡的发展依赖的是开放的市场和有力的人力资源战略。就前者而言,新加坡在建国之初,以自身环境条件为基础,60年代以港口、化工等为主;70-80年代建立了完备基础设施,以电子、金融和旅游业完成了经济起飞;90年代发展房地产遭遇挫折后,迅速以IT产业赶上历史潮流。很明显,新加坡是

7、秉承开放的原则建立资本市场的。一方面利用外部资金的流动弥补本国资金的短缺;另一方面其税收为公共财政提供了税源,也为制造业建立了融资平台。在人力资源方面,新加坡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在国内实行义务教育为主导和职业技术教育为辅助的普通劳动者的培养体制;另一方面大量引进最优秀的人才到新加坡工作,甚至不惜代价帮助年轻人进入新加坡接受教育。新加坡也采取了十分开放的人口政策,以世界上最优厚的待遇吸引世界各地最优秀的人才,同时,保证自由的出入,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这就解决了高层管理人员匮乏的困境,也保证了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均衡的成长。新加坡在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有企业管理层方面,也有独到之处。有效的

8、招聘制度,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完备的监管体制,良好的生活条件与收入,都是一流企业管理人才进入和长期为新加坡国有企业服务的基本保证。所以,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效率是其他国家国有企业难以比拟的,甚至在许多领域与私营企业竞争也不落下风。然而,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新加坡政府清楚地看出,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特别是金融市场及其关联市场,如房地产依然隐藏着潜在危机。为此,新加坡开始全面的产业转型,很快实现了从制造者服务业向智能型服务业的有效转化,实现了新增长模型所描述的景象:依靠可积累的、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要素为主导的产业模式,走上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新道路。新加坡还建立了普惠的社

9、会保障体制,使每一个公民享有尽可能高的社会保障。也就是说,强势政府在剥夺民众民主权利的同时,也为民众提供了目前世界上最好的社会保障,这就消除了民众希望通过政治斗争谋取更大经济利益的潜在条件。可以说,新加坡建立的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等一系列维护民众基本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制度是维持其政治上专制的必要条件。跳出新古典理论的框框,在一个更加广义的经济增长空间里,可以看到,政治上的专制、家天下的管理模式与开放的经济环境相结合,加上以儒家文化的价值理念为基础,以吸引精英治理为手段,也许就构成了新加坡经济增长之谜的谜底。新加坡不讲意识形态,只讲共享价值。它把自己的文化,与宪政制度结合,是亚洲第二个

10、把东西方文明结合得最好的国家。我认为,日本是第一个把自己的传统文化和西方政治民主结合得最好的国家。日本并非是完全的西式民主。日本结合了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和西方的民主宪政。自民党内部的派系能够达成共识和传统文化分不开。日本政治人物也勇于承担责任,这也是传统文化的一部份。新加坡领导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也走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一条政治道路。制度移植在新加坡没有发生,所发生的是制度创新。因此,新加坡避免了很多发展中民主国家所走过的弯路,制度创新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李显龙执政下的新加坡可能会重趋保守,皆因李氏父子十分重视儒家文化传统,以强有力的手段对新加坡进行领导。新政府对政治、经济、文化

11、均进行着严格管制,其社会管理法律条文和政府管篇二:新加坡法律系统引言新加坡的法律系统犹如一幅丰富多彩的织锦,糅合了众多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历史和文化。就像具有新加坡特色的被子,法律系统的每一条线编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法律万花筒,又受着独特的国家认同标记所制约。随着不断推进的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法制的变化渐次开展,法律系统将不可避免地在发展过程中经历挑战时期。新加坡已经准备好并且乐意从他国在相似境遇下取得的法制进步中汲取经验。有的时候,旧的方法可能必须被抛弃,新创的想法则必须要经过现实考验,作出适当的修正,以适应本地的状况。在这个过程中蕴含着(有时)大规模的法律调适、向外

12、界的学习和持续的变动。无论如何,历史总会是一位有用的(尽管不是绝不会犯错的)向导,为新加坡现在和未来的法律道路提供指引(参看第二部分)。法律与宪政发展从1819年东印度公司的汤姆斯.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Stamford Raffles)建立起这一片殖民地,到1965年获得独立,新加坡的法律发展与英国殖民宗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时常,被采用的带有英国式风味的法律传统, 习俗, 判例及立法未经过此是否适于本地环境的考虑。在独立以后,以发展、构建一个原生的法律系统为前进方向,一场法制改革运动渐进地、不断加强力度地推进,要求法律实践和规则都必须与新加坡本地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要求相协调

13、。 新加坡的经济奇迹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因素:领导者的智慧、对法律的运用以及它自身的法律系统,由此建立起一个新型社会,并增强了新加坡的经济生存能力。同时,为保证自身的法律系统与国际社会的需求相符合,新加坡付出了坚定不移的努力。这也带来了新加坡法治与宪政发展中一连串里程碑式的进展。19世纪早期:新加坡处于柔佛苏丹(Sultan of Johor)的统治之下。作为一个渔民社区,居民不超过二百人,所通用的原初法律系统是马来人习惯和adat法(今印尼和马来西亚地区本土化的传统法律与惯例)的混合体。1819年1月29日:明吉连的Lieutenant-Governor, 莱佛士建立现代新加坡。他相当有先见之

14、明地认识到新加坡独特的地缘政治地位:新加坡能使英国在同一时刻有力掌控马六甲海峡的入口和往返南亚及东北亚之间的主要航行路线。1819年1月30日:莱佛士与柔佛苏丹的代表、天猛公阿卜杜尔.拉赫曼(Temenggong Abdu?r Rahman)签订了一个初步条约,允许英国在新加坡建立贸易站。1819年2月6日,合约正式化。莱佛士将新加坡置于明古连管辖之下。而后者又是由位于印度加尔各答的参议会管理的。1819-1823年:为有效管理新加坡, 莱佛士发布了一套其后被称为“新加坡条例”(?Singapore Regulations?)的法典,并设下一套有统一律令适用于全体居民的基本法律系统,取代了原有

15、的法律系统。1824年3月:盎格鲁-荷兰条约(the Anglo-Dutch Treaty)和割让条约(Treaty of Cession)确认了新加坡为英国占领所有的法律地位。荷兰撤回所有对英国占领新加坡的反对之声,并且放弃对马六甲海峡的争夺,以换取英方放弃对设立在明古连和苏门答腊的工厂的控制,将之让与荷兰。同年稍晚,侯赛因苏丹(Sultan Hussein)和天猛公阿卜杜尔.拉赫曼又与英国人立下第二个条约。柔佛苏丹王国愿意放弃对新加坡的统治。作为回报,英国人会支付更多的现金和其他补偿给苏丹。1826年11月27日:出于东印度公司的申请,英国国会颁布了第二宪章。这个宪章授权东印度公司在槟城,

16、马六甲和新加坡三个地方建立管辖法院,行使与英国国内法院相似的民事、刑事管辖权。一般都认为这个宪章提供了英国法律在新加坡获得普遍继受的法律依据。新加坡和马六甲、槟城在1826年合并成为海峡殖民地,在英国的海外殖民体系中隶属于英属印度的控制之下。1833年,因英国国会对东印度公司占领地的级别重组,印度的参议会(Governor-General)获得了为海峡殖民地立法的授权。然而,这套架构能给出的司法公正判决耗时不定,质量又低,本地的商业社区对于这套不太合理的司法架构仍然是不满意。1855: 第三宪章获授权颁布,以助舒缓日益增加的法庭积压工作量。随着1858年东印度公司的解散,海峡殖民地被转移到英属印度政府的控制之下。然而,在印度地域之外管辖海峡殖民地却导致了许多的不愉快,因为海峡殖民地的人们认为这样的统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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