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源充电宝广东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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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移动电源(充电宝)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省移动电源(充电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移动电源(充电宝)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使用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作为内部电池的移动电源(充电宝)。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等。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46422分类名称日用消费品数码配件锂离子电池2.2 产品种类 抽查产品名称:内部使用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的

2、移动电源(充电宝)。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移动电源(充电宝)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移动电源(充电宝)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30 0003 000且30 0003 000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5.1检测标准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检验依据如下: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3、安全(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2011年12月30日发布, 2012年12月1日实施)GB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2014年12月5日发布, 2015年8月1日实施)5.2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或市场待销产品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生产领域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库存基数移动电源不少于15台,内部用锂离子电池不少于70只,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移动电源整机3台,内部电池(电芯)13只,其中2台整机、12只电池作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整机、1只电池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在抽样基数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样时,将所要抽取的产品码放成规整的长方体,通过使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工具来确定所要抽取的样品的三维坐标。6.3 样品处置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将抽取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

5、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移动电源(充电宝)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的销售额,并加以说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6.5其他说明1)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样时,应出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出具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通知书、身份证或工作证,向企业介绍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2)抽样人员必须认真核对产品外包装上的内容和包装内产品的标签内容是否一致,被抽样品必须有厂名

6、、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执行标准号,标称合格或有合格证,产品外包装完整,产品外包装上的内容和包装内的产品标签内容必须一致,带有产品说明书中宣称的所有附件。3)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必须核查被抽的样品是否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执行标准号等,所抽样品是否一样,外包装是否完整,包装内的附件是否完整,产品外包装上的内容和包装内的产品标签内容是否一致,如果有差别,填写抽样单时必须以包装内产品的标签内容为准;填写抽样单时,必须核对样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以及生产日期,必须用正楷字完整填写抽样单,企业签名和抽样人员签名必须可辨。4)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

7、失、失效。5)所抽样品应用封条加贴在每一个可能被拆开的包装开口处以防止随便开封和换掉样品,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不能混封在一起。6)抽查中要兼顾大、中、小型企业。7)对于企业拒绝抽样要认真填写拒检认定表,记录拒绝抽样原因等信息。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 移动电源(充电宝)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 测 方 法样品编号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B类1容量测试GB31241-2014第4.7.3条款强制性GB31241-2014第4.7.3条款C1-C122高温外部短路GB31241-2014第6.2条款强制性GB

8、31241-2014第6.2条款C1-C33过充电GB31241-2014第6.3条款强制性GB31241-2014第6.3条款C4-C64重物冲击GB31241-2014第7.7条款强制性GB31241-2014第7.7条款C7-C95热滥用GB31241-2014第7.8条款强制性GB31241-2014第7.8条款C10-C126自由跌落GB4943.1-2011 第4.2.6条款强制性GB4943.1-2011 第4.2.6条款B17电池随机GB4943.1-2011 第4.3.8条款强制性GB4943.1-2011 第4.3.8条款B28防火GB4943.1-2011 第4.7条款强

9、制性GB4943.1-2011 第4.7条款移动电源外壳备注(1)样品编号前缀带“C”的表示抽查的移动电源内部用电池、带“B”的表示移动电源整机;(2)序号7仅做“给充电装置额定输出电压的106%的输出电压的过充电试验”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监督抽查结果综合判定应遵循的原则: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

10、.2.2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2.3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7.2.4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应妥善保存至所有检验结果公布之后才能退还被抽样企业。如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7.2.5各检验项目允许样品不合格数为0。 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

11、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当被抽查企业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验。复验应在重复性条件、中间精密度条件或再现性条件下进行。最终报出结果的方法见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当原样被破坏无法进行复验时,应在抽样留存的备样上进行重现性测试。被抽查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时,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复验应在重复性条件、中间精密度条件或再现性条件下进行.最终报出结果的方法见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当原样被破坏无法进行复验时,应在抽样留存的备样上进行重现性测试。9.3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备样必须是完好无损、未经调换的样品,否则不得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9.4异议复检应当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完毕应当出具复检报告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复检结论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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