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兴隆广场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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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兴隆商业广场合 同 书合同编号:合同期限:供应商名称:北京瑞兴隆商业广场联 营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甲方:北京瑞兴隆商业广场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销售商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联合销售条件。(一) 甲方同意在北京瑞兴隆商业广场为乙方提供专柜销售场地。专柜位置及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包括自产的以及从正当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商品类别及品牌详见合同附件。第二条:合同有效期(一) 合同有效期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二) 合同期满,乙方如想续约,须于合同期满日,前30天向甲方

2、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签合同,若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续约或虽已提出书面申请但被甲方拒绝者,则本合同至经营期限时终止合同。(三)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于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终止。(四)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权利义务或专柜转租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该专柜。 第三条:联销目标(一) 乙方进店后三个月内不定销售保底,三个月后双方协商约定销售目标。(二) 乙方每月联销目标不低于_元。(三) 乙方三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面积或位置进行调整;乙方六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联销分成方法(一) 甲方从乙方每月销售额中提取_做为甲方收益

3、。(二) 乙方未完成月销售目标时,甲方按约定销售目标数提取收益。(三) 乙方销售数额超出约定销售目标数时,其超出部分扣率为_%(四) 乙方销售额以甲方收银记录为准;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当月剩余营业款于_日支付乙方,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第五条:进店费及相关费用(一)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进店费_万元;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应结货款中予以扣除。(二) 甲方提供的基本销售条件以外的服务项目,乙方应交纳合理费用。(三) 甲方每月从乙方销售中提取_的广告费。第六条:经营场地的管理(一) 甲方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配套设施。(二) 乙方需要对经营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应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陈列道具的

4、样式,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行。(三) 甲方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负责市场的天花吊顶、公共走道、卫生设施、中央空调、照明、电源、插座等公共设施的安装及维修,使之处于合理使用状态,并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四) 对开超市结构,设备及其他设施,如因乙方或代理人,爱雇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的其他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负赔偿责任,并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捐失。(五)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即刻通知甲方处理,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捐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商品管理(一) 乙方遵守甲方所实行的商品管理规则。(二) 乙方销售的商品以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限,不得任意增减变更,

5、新增的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商品应采用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标签陈列销售。(三) 商品价格由乙方建议经甲方同意后确定,定价的标准应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且不高于该商品项目在当地其他经营场所的水平,否则甲方有要对此价格进行调整。(四) 联销商品陈列要求美观、醒目、丰满、安全。(五) 乙方对其他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并符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独家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销售违禁、违法物品或提供违法的服务,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除对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外,亦需赔偿

6、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六) 若有关政府机关提出乙方所经营商品的商标有侵权行为,甲方有权将该商品从专柜上撤离,并暂由甲方保管,如乙方能向有关机构证明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合法性并得到该机构认可,甲方将恢复其商品在店内的陈列与销售,商品撤离期间乙方所受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七) 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并允许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八) 乙方保证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并实行三包。(九)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因此造成

7、的甲方信誉受损,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十) 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所有商品的出入须经过甲方警卫人员检验并依甲方所规定的出入口进出。(十一) 乙方承担其商品及财物在市场的一切风险,对于非因甲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自行负责。 第八条:市场管理(一) 甲方提供市场的经营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二) 乙方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三) 乙方专柜只允许经营批发业务,不许经营零售业务。(四) 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五) 乙方于市场或专柜内展示商号、其他任何广告或布告经甲方

8、事先同意。(六) 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对该投诉作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处理办法。(七) 乙方销售商品由甲方统一收款,乙方营业员不得擅自收取,乙方售货员应使用甲方规定收银小票,不得使用非甲方的收银小票或收据,发票由甲方凭付款证明开出。(八)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增值税发票(17或13),不允许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如税务部门代开4的税票或普通发票,市场将扣除其应纳增值税额。(九) 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对乙方在超市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罚时,甲方有权依据处理意见或处罚作出相应决定,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决定。(十)

9、甲方根据商品的整体布局,有权调整乙方的经营面积的位置,并事先通知乙方。(十一) 乙方如采用甲方统一提供的包装用品,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如乙方确需使用别的包装用品,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并自行承担使用。 第九条:联销人员的管理(一) 乙方自行提供服务人员,并负责培训工作,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应事先经甲方同意;经过统一培训方能上岗,派驻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二) 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定;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穿着甲方规定的制服,佩戴胸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三) 乙方派遣的服务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有义务即刻换撤该人员;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

10、信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负连带责任。(四) 乙方派遣职员或技术人员对专柜商品进行管理时,所提供的人员进行培训或因促销活动派遣人员,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确定来员的人数及时间,派遣人员应遵守超市的有关规定。(五) 甲方将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给乙方人员。(六) 甲方对乙方派遣的职员或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培训。(七) 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委托人、受雇人的行为在超市受到伤害,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促销及宣传(一) 甲方负责统一制作超市的广告宣传及卖场美化,协助乙方做好商品促销活动。(二) 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予以合作,并分担经费

11、,以求共同发展,所涉及的经费分担,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三) 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各类休惠卡、礼券或信用卡,乙方应配合接受使用,并依甲方的规定给予折扣优惠,优惠部分甲、乙双方承担。(四) 乙方进行个别的宣传及促销活动,须经甲方同意。(五) 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所销售商品的样本、款式、说明书、技术指导书、手册及其它广告工具、相关资料,以促进其商品在超市的销售。(六) 乙方的商品或服务于其他超市专柜、商店、连销店有折扣特卖活动时,应事前通知甲方并使其设置于甲方专柜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第十一条:合同解除(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 乙方六个月未达到甲方联销目

12、标。(2) 乙方所经营的质量内容,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3)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进行场外交易擅自截留销售额。(4) 乙方随意停止营业或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该专柜以及参与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事宜。(5) 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或出现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形。(二)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 )一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处于非正常经营或破产、停业状况时。 (2)一方的资产或商品(不包括联营及代销商品)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3)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3、(一)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撤柜或终止合同,须自撤柜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按本合同第四条的一款的规定赔偿甲方的损失。(三) 乙方进行场外交易,擅自截留销售额,甲方可处以十倍罚款,并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一) 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的次日,将商品全部撤离专柜并恢复原状,若乙方未履行此义务甲方有权自行办理商品撤离,因此产生的费用及商品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负责。(二) 乙方应向甲方清偿任何尚欠的费用,若乙方拒不支付,拖延支付或无力支付,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中予以扣除。(三) 本条的一款,第二款所述工作未完成之

14、前,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商品、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财产。(四) 乙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其销售款三个月后结清。第十四条:本合同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合伙关系。第十五条:本合同所涉及的通知,以书面形式为准。第十六条: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据此解释各条款。第十七条: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效力相同。第十八条:因本合同有关事宜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法院处理。第十九条:本协议各款及个别独立条款,其条款若被确认为无效,将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款之法律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红色印章)。(二) 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三) 乙方销售商品的专利、商标、专卖权、条形码、企业标准等证明(复印件)。(四)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 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一) 商品说明书。(二) 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三) 物价、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书。甲方:北京瑞兴隆商业广场 乙方:地址: 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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