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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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坊子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201475号)和坊子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意见(坊政发2014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培育创业主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不断完善创业服务,在全区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

2、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今后,全区每年评估认定

3、不少于1家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 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五条 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第六条 区级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引入风险投

4、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

5、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产业特色鲜明,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第七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六)

6、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原则上要退出孵化基地,确有特殊原因未退出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三章 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第八条 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创业实体4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150人以上。(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

7、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5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第九条 区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入驻创业实体6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

8、0个百分点。 (二)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5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第十条 评估认定时间 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区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于每年三季度开展,每年评估认定一次。各街道(发展区)、各部门(单位)申报材料应于每年9月底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十一条 评估认定程序(一)申报。申请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区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街道(发展区)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坊子区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

9、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协助入驻创业企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

10、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评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采取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基地园区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评审。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区级创业示范园区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坊子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坊子区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第四章 扶持奖励第十二条 区里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

11、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园区)管理运营经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授牌后首期拨付50%,6个月后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对运营情况达不到区级标准的不再拨付,并收回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授牌。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十四条 强化组织领导。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是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各街道(发展区)、各部门(单位)要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

12、要措施,负责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街道(发展区)、各部门(单位)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街道(发展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按季度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情况。各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

13、和基础资料台账,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内企业个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第十六条 严格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每年对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区级示范资格。 第十七条 营造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意义、目标和优惠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展示创业成果,努力营造“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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