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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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若干政策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若干政策为进一步支持浙商、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根据省有关政策意见,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一)财政税收政策1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国内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和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总部到本市落户,且销售规模大、财政贡献多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2对现代物流业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物流业装备的

2、升级改造、物流企业培大育强等方面给予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等生产服务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等多项优惠措施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对发展旅游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特色旅游项目开发、特色旅游商品设计和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当年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国际软件成熟度认证达到CMM3级、CMM4级、CMM5级的,首次达到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鼓励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业园区建设,对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装备、新技术新品种研发推广等项

3、目,通过整合支农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并对经认定的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给予奖励补助。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市财政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及示范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大力扶持原创动漫、影视、游戏等创意产品等。5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6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4、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8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对

5、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期,一至三年内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量部分给予减征照顾。9对我市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

6、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0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7、,凡符合条件的,按照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1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服务企业所购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加速拆旧。12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8、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二)用地保障政策13优先保障浙(湖)商投资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对浙(湖)商回归重大项目实行用地指标奖励。对省政府确定的浙(湖)商回归重大项目,选址在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内且用地确需在当年度报批的,其用地需求在省切块下达地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0%以下的部分,由各地全额确保安排,超过部分,可在每年12月份,申请提前预支使用当地下一年度用地指标。14对浙(湖)商通过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绿地面积和辅

9、助设施用地,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扩大生产性用房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浙(湖)商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15对浙(湖)商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浙(湖)商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企业兴办配套工业研发

10、、产品研试和生产的产业研发中心,其用地以科研用地用途以招拍挂方式供应。16对浙(湖)商投资的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化出让方案设计,全力支持项目引进。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三)金融扶持政策17对成功上市的浙(湖)商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址湖州市区的,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以上市为目的的浙(湖)商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依法减免营业税。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

11、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按照相关政策以非交易过户处理,在过户环节所缴纳的契税,市得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18鼓励浙(湖)商企业在全市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进场企业通过平台实现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在奖励10万元基础上,给予融资额的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9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面向市本级各类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资金困难企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财政出资与地方银行共同组成信用贷款平台,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优先满足符合我市转型升级产业发展导向的创业型、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需求

12、,在利率定价、贷款期限、不良容忍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便利。20完善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制度,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解决企业在贷款周转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四)人才引进政策21对来我市创业并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浙(湖)商企业引进的“南太湖特聘专家”,在聘期内享受1至10万元的年度工作津贴。22对浙(湖)商企业引进的“南太湖紧缺急需人才”,实行工作补助,补助标准为本科学历每人每月300元,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时间不超

13、过1年。浙(湖)商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列入市1112人才工程、市5155产业英才建设工程培养计划,优先授予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每年组织选派一批企业1112人才工程重点培养人员赴国内外进行为期3-6个月的培训。23对浙(湖)商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优先入选“南太湖新技师”,给予“有突出贡献的南太湖新技师”1万元的奖励。浙(湖)商企业引进或设立的技术创新团队,优先入选市“365”优秀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24鼓励和支持浙(湖)商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建并实质性运作一年有实绩,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

14、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给予每月1000元技术津贴。鼓励湖商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县(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25对经市政府认可的浙(湖)商企业引进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回给本人。“南太湖精英计划”企业,根据创业项目的产业化程度和发展前景,在企业注册日起,五年内,当年上缴税收中湖州市地方所得首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浙(湖)商企业可享受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中的相关财政补助奖励政策。2

15、6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经资格认定的回归浙(湖)商,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回归浙(湖)商规模以上企业(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回归浙(湖)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或中等级职业资格(技师以上)。(五)科技创新政策27鼓励浙(湖)商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承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优先给予配套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科技

16、项目经费支持。28鼓励浙(湖)商独立或联合建立各类创新载体,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新建成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考核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再给予一定的奖励。29鼓励浙(湖)商独立或联合创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工业设计机构,对其申报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优先给予推荐支持。无偿利用中国浙江湖州网上技术市场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各类科技信息资源,享受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科技服务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在湖浙(湖)商积极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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