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门业联盟(长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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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门业联盟(长三角)目录(CONTENTS)联盟简介(About BDU)联盟成立宗旨与目的(BDU Tenet and Goal )联盟定位及服务职能(BDU Orientation and Service) 联盟章程(BDU Charter)联盟大事记(BDU Major Events)联盟领导机构(BDU Leading Body)联盟会员名单(BDU Member List)联盟理事长介绍(BDU Chairman Profile) 联盟企业介绍(BDU Companies Profile)联盟简介长三角地区目前木门生产企业近百家,但是无论从产值、资金、人才、市场等诸多方面规模均偏小

2、,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较低,而且地域分散,不能实现资源集中,优势互补,这在很大的层面上限制了企业在对外的形象树立、市场开拓以及接单方面的能力。因此,我们倡议发起成立“品牌门业联盟(长三角)” 。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带动长三角地区木门产业的整体发展。品牌门业联盟(长三角)(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Brand Door Union (Yangtze River Delta) 缩写为 BDU(YRD)联盟成立宗旨与目的联盟的宗旨: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广泛联合服务力量,在政府引导、企业运作、资源共享、合力共赢的发展模式下,坚持自主创新,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资金、人才和管理经验,带动长三角地区木

3、门产业良性发展。为广大客户提供联盟优秀的产品、专业的技术、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良好的服务。打造“长三角门业”的特色品牌。成立联盟目的:1、整合企业资源,对联盟企业进行统一包装、宣传,打好“长三角门业品牌”;2、建设政府与联盟、企业与市场的桥梁,形成良性互动与合作,吸引更多优良资本的引入与优秀人才的引进;3、通过联盟搭建的平台,联盟企业定期聚会、交流研究经营、运作方法和成果,听取多方意见,谋求项目合作,依靠群体的力量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4、通过联盟的平台,疏通供应链,促成木门企业与原材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实现木门企业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双赢。5、通过联盟的平台,实现木门企业与大型知名建材供应商的站略

4、合作,实现木门企业与大型开发商和装饰公司工程的战略合作。6、通过联盟的平台实现木门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共赢。联盟定位及服务职能“联盟”的定位:联盟是由长三角地区的木门生产企业,本着平等、合作、互助、互惠的原则,遵循共闯市场、共享人才、共同发展和开放资源的宗旨,自愿组成的行业社团组织,以帮助联盟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打造一流的“长三角门业品牌”旗舰服务平台。“联盟”的服务职能:l 包装/宣传/推介:以组团参加国内展会,商务交流等形式以“长三角门业品牌”为联盟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形象推广。l 项目接洽与合作:通过企业互访、经验交流、专业论坛、技术合作、项目合作和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联盟成员增进了解、优

5、势互补、共同成长,共同开拓国内市场,共同创造国内项目合作的机会。l 政府政策推介与交流: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宣传、贯彻鼓励政策、研究产业发展规律、为政府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向政府反映企业情况和需求、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l 木门行业资讯:为联盟成员及国内合作伙伴提供木门最新资讯、产业动态及数据信息。l 第三方服务:为联盟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开发、行业认证等专业化服务。l 举办活动:联盟举办与木门行业相关的各种论坛、沙龙、研讨会、讲座、参观、考察等活动。联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联盟的中文名称是“品牌门业联盟(长三角)”,英文名称是“Brand Door Union (Yangt

6、ze River Delta)”,英文缩写为:BDU(YRD)。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 联盟是由各种经济成份的从事木质门 ( 包括钢木门等以木材于其他材料制作的门 ) 生产、销售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跨地区的社团组织,本着平等、合作、互助、互惠的原则,遵循共闯市场、共享人才、共同发展和开放资源的宗旨,自愿组成的行业社团组织。第三条 联盟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关于木质门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广泛联合服务力量,在政府引导、企业运作、资源共享、合力共赢的发展模式下,坚持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国际先进技术、资金、人才和管理经验,带动长三角地区木门

7、产业良性发展。为海内外客户提供联盟优秀的产品、专业的技术、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良好的服务。打造“长三角门业”的特色品牌。第四条 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联盟会址设在上海。第二章 联盟职能与业务范围第六条 联盟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一)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宣传、贯彻鼓励政策、研究产业发展规律、为政府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向政府反映企业情况和需求、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二)在木门生产中涉及的采购、设计、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及原材料供应及产品售后等环节的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参与国家相关标准的制定、完善和

8、推广;(三)组织成员参加国内外的展会、学术交流、招商引资、商务洽谈,共同进行商务礼仪包装,打造“长三角门业”的特色品牌,为联盟成员提供优质的的公共服务平台;(四)通过企业互访、经验交流、专业论坛、技术合作、项目合作和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联盟成员增进了解、优势互补、共同成长,共同开拓国内市场,共同创造国内外项目合作的机会;(五)为联盟成员提供门业的最新资讯、产业动态及数据信息;(六)加强行业设计与科研人才培养、营造重视设计、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环境;(七)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同时维护成员企业的合法权利,为行业及成员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八)指导企业选择资

9、质认证机构,协助企业进行行业认证;(九)组织建材、木门、装饰装修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组织原材料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的合作;组织木门生产企业与房地产商、金融机构、其它商业会为其提供广阔的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产业优化与整合;(十)完成政府委托的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业务活动。第三章 成 员第七条 联盟发起人自然成为联盟的理事成员。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第九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加盟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的成员。第九条 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加入联盟意愿的单位;(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木门生产企业

10、都可以申请加入本联盟。 (三)拥护本章程;(四)重诚诺、守信誉,没有不良记录。第十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一)填写并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二)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在理事会上陈述单位概况并提交相关的资料;(三)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审核申请单位的资格,经理事会批准通过;(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的权利(一)联盟内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对联盟的日常工作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批评权;(三)共享联盟提供的服务权利;(四)经理事会许可后可以用联盟的名义对外宣传;(五)拥有享受政府对联盟提供的各项优惠的权利;(六)有权享受联盟提供的培训、咨询、人力资源、技术

11、支持、市场、品牌等公共资源;(七)有权享受联盟创造的投资、交流、商机等各项资源;(八)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第十二条 成员履行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联盟决议,按时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二)联盟发生重大费用支出时,接受理事会的协调,并给予支持;(三)客观、准确、及时地向联盟提供政府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四)保守联盟及其成员的商业秘密;(五)遵守行规、行约,真诚合作,反对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 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一)连续一年没有承担会员义务的;(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和不当使用联盟资源的,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

12、,提请司法诉讼,并追究相关责任;(三)提出退会申请的;(四)已不具备会员基本条件的。第十四条 成员之间有涉及联盟工作的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联盟理事会予以协调或者做出裁决。第十五条 成员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联盟理事会有权决定停止其联盟内的一切活动。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与管理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 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成员代表大会的权利并主持联盟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六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二)选举和罢免

13、理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它报告;(五)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六)决定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超期换届的,须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超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成员代表大会的权利并主持

14、联盟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联盟的全面工作;(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四)负责起草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五)发展和审批新会员;(六)决定联盟的终止事宜;(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决议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在必要时,正副理事长与秘书长联席会议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理事会。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每一个成员单位推荐一名),由上届理事会协商提名

15、,形成候选人名单,经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第一界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发起人组成。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五人,理事若干。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届理事长提名,形成候选人名单,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第一界理事长、副理事长竞聘产生。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木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第二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在任职期限内可能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根据工作需要,本联盟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的聘请,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二)落实成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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