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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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转让、许可、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软件著作权及专有技术、版权、集成电路布线图等各类知识产权。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聘任人员、进修人员、学生及博士后人员在校期间,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成果归属按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确认。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三)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四)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

3、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第六条 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形式之一。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负责成果转移转化重要事项的审批。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 成果转移转化涉及重大事项的,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牵头组织,进行科技成果遴选、论证,接收转化申请、拟定转移转化方案,通过路演、展

4、会、项目对接会、成果交易会等多种方式寻找与政府、企业等方面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时负责牵头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第十条 各相关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项工作。第十一条 国资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产权转让过程及所形成股权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对科技成果提出转化建议或方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十三条 以各种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均应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拟定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由技术转移中心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和流程履行审批、报批等手续。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

5、励和收益分配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方利益。第十五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不同形式,分别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与奖励的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学校正职领导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

6、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第四章 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在岗兼职、离岗创业、返岗任职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各类政策,建立针对学院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考核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对正在创业的学生,给予项目孵化、金融服务支持,采取专利许可等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各类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第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

7、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承担科研项目的老师须根据项目立项、结题中相关要求格式提交科研成果应用转化信息;提交专利申请的老师须根据要求格式提交专利应用转化信息。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加强国家秘密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商业、技术秘密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

8、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三条 学校知识产权遭侵权时,由科技处或委托第三方代表学校主张相关权利,学校各单位及技术发明人等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学校委托法律顾问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北京交通大学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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