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鞍山环保局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767216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7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污染物鞍山环保局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水污染物鞍山环保局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水污染物鞍山环保局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水污染物鞍山环保局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水污染物鞍山环保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污染物鞍山环保局(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水污染物、气污染物、超标噪声、固体废物排污费征收事项编码001110471/ZS-001事项类型行政征收承诺类型承诺件承诺时限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企业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缴纳排污费办理部门鞍山市环境监察局办理地点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55号首 问 责任 人郭利、李孝明、肖玉卿、张柏洪联系电话0412-5234952监督电话0412-5234900是否收费是收费标准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2010年8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每千克征收标准为1.4元。2、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

2、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2010年8月1日起二氧化硫每千克征收标准为1.26元。3、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超标分贝 数12345678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超 标分贝数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收费标准(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4、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申请材料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表格下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http:/ 业务咨询电话:0412-5234952 (环监局)0412-5234931 (法规处)内部监督电话:0412-5234900 (机关党委)外部监督电话:12388(监察机关举报电话)复议或诉讼期满后18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收费科室从第8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统计汇总对账排污者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收费科室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不服计算确定排污费相对人权利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核定科室接到申请10日内做出并送达复核决定主管科室责令限期改正补报核定科室根

4、据审核后的每月或季的排污情况主管科室对申报登记表审核 公开形式:网站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随时公开承办岗位:环境监察局申请复议和诉讼排污者7日内申请复核核定科室每月或季终了后10日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月或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的依据导入自动监控数据录入监督性监测数据录入物料衡算数据直接录入测算数据核定排污者月或季的实际排污情况变更申报拒报、谎报直接核定向排污者发放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向主管科室申报登记风险点6相对人权利申报风险点3排污者申报拒报、谎报主管科室给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正常核定是否接口点审核出排污申报登记表不合格收费科室按月或季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在网络公告收费科

5、室对逾期不缴的予以处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或特殊困难向环境监察局申请减免缓排污费水污染物、气污染物、超标噪声、固体废物排污费征收1、工作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2、工作程序:(1)申报阶段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按要求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污者申报、登记后,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

6、染物排放经济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2)审核阶段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放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3)排污量的核定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依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

7、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我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申报登记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4)征收排污费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征收。环境监察局根据排污量申报登记核定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将排污者的名称、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在鞍山市环保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排污费数额经确定、复核后,由承办科室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7日内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

8、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对账汇总由办公室负责对账,并将排污费收缴数额进行汇总。3、承办岗位及责任人:承办部门鞍山市环境监察局承办岗位:鞍钢监理科、矿山监理科、城区监理科、综合信访科责任人:郭利、肖玉卿、李森、刘立新4、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

9、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4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标准。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

10、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7)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31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