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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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财务收入管理制度篇一:小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董台小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一、学校收入管理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 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2、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不得随便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3、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坐 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搞账外账。4、根据物价和主管等有关部门要求,学校每学期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支出管理1、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包括: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和常规活动支出等。2、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各项支出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3、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中小学校支出须使用合法票据。4、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和批准权限:学校所有支出,由校长审批;购买大宗物品、设备添置,须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再由校长审批。20XX年元月篇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

4、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1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1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

6、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

7、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

8、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1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

9、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

10、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1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篇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开发区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各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各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各学校。第三条 各学校财

11、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第四条 各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规范教育经费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各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 各学校财务人员必须选择原则性强,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为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素质,专业人员的配备、更换必须按规定上报区教体局计财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批,中小学校不得擅自任免财务专业人员

12、。第七条 各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考核奖励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财会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区教体局计财科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

13、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各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十一条 各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第十二条 各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各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各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14、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五条 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专用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各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各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各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第十七条 各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

15、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第十八条 各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十九条 超过5000元支出(如:校舍维修、设备购置等项目)均实行报批制度。每月初(10日前)由各中小学校统一填写卧龙区教体局项目审批报告表(乡镇各校由中心校审报),在各学校公示两天后,由各学校财务人员上报至区教体局计财科。最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审批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中小学校留存;一份由计财科存档。各学校申报人员要对报告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文字叙述准确,资金明确,内容要真实。负责人作为第一把关人,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及报告内容负责。中心校会计要认真审核,中心校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各学校的申请要按照卧龙区教体局项目审批报告的填报范围按时上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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