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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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制度篇一:关于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管理细则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管理细则根据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在职教师的职业行为,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有偿补课等违规现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管理细则。一、指导思想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加强学校校风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决禁止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努力建立长效监督防控机制,积极营造我校良好教育教学环境。二、组织领导为确保严禁

2、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学校成立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X成员:XXX、XX、XXX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同志是严禁有偿补课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加强对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同步推进,常抓不懈,有效杜绝一切有偿补课行为。3.制定阶段工作方案,明确阶段各项任务,认真部署各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始终自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品位和教师师德修养。4.加强对教职工的宣传和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自尊自爱,注重形象,抵制诱惑

3、,自觉拒绝有偿补课。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5.认真调查、核实、查处学校及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管理任务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列举的六项有偿补课行为: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

4、关信息。四、管理措施1.教育管理认真学习宣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通过教育活动开展,让教师把“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三种违规行为铭记在心,明确职业道德“底线”。大力宣传广大教师身边的先进典型,树立师德先进典型,充分展示广大教师无私奉献、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精神风貌,大力传播教育行风建设的正能

5、量,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自尊自爱,注重形象,抵制诱惑,自觉拒绝有偿补课。2.制度管理依据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制定学校相关保障制度和学校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和岗位承诺制度,层层签订不参与有偿补课承诺书,用制度管理和承诺约束,使全体教师从“不敢”到“不想”,从“不想”再到“抵制”有偿补课行为。把“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转化成“爱岗

6、敬业”的良好氛围。3.监督管理学校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监督,实时掌握教师动态。不定期通过家长问卷、学生座谈、校外调查、社区走访等形式,摸排教师中是否存在有偿补课行为。通过致家长一封信,校讯通等渠道,向学生和家长宣传禁止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相关规定,接受学生、家长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138XXXXXXX),举报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4.处罚管理通过学校调查摸排或群众投诉举报,发现有涉及偿补课行为的,要认真调查取证,一经核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并按照学校在职教师违反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总之,通过建立长效管理保障机制,达到净化队伍

7、、规范行为的目的,并保障有偿补课问题不反复、不反弹,真正维护好纯洁的学校形象和教师形象。20XX年9月篇二:第一小学教师利用节假日从事有偿补课的管理制度第一小学教师利用节假日从事有偿补课的管理制度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切实减轻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维护学校良好的社会教育形象,根据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办班”的通知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办班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对象我校全部在职教师二、具体规定1.严禁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少儿艺校、不准与社会联合办学;2.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内外租用场地或在家里收费

8、补课,或变相收费补课;3.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或工作之变强制、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辅导;4.严禁在职教师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5.严禁在职教师利用学科的不同组成班子,联合进行有偿家教;6.严禁在职教师以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的名义办班并参与有偿教学或管理;7.严禁在职教师以各种名目举办“提高班”、 “辅导班”、 “奥数班”、“阅读写作班”、“器乐班”、“美术班”等方式收取费用;8.严禁在职教师以任何名义开办“托管班”、“寄读所”、“少儿之家” 等方式收取费用;9.严禁在职教师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推销教辅用书

9、及相关辅导资料;10.其它应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的。三、处理办法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1.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2.有偿补课、办班所得,由当事人负责如数退还学生家长。3.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4.年内在评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5.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6.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乌拉特前旗第一小学二一四年三月篇三: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制度*镇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师依法从教的自觉

10、性,切实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局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紧紧抓住“教育、自纠、查处、规范”关键环节,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方法,把治理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活动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当前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

11、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第二章 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认定和处理第四条 有偿家教和家养学生的认定。“有偿家教”是指在职公办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后勤教辅人员)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课外教学活动。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1、个人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收费的。2、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班子在家或租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的。3、教师个人之间相互提供生源或为校外办学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的。4、未经学校或教育局批准,私自在外兼课从中获利的。5、参与他人开办的补习班提供有偿补习

12、的。6、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办班,并参与有偿教学或管理的。7、自己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授课或辅导的。8、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托管式辅导及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9、其它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家养学生”是指在职公办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后勤教辅人员)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学生在家里或租(借)处有偿搭餐、寄宿的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家养学生:1、教师个人或其家属,在校内、外租(借)场地(包括学校青工楼)或在自己家里从事招收学生提供搭餐和寄宿的。确系教工亲属,2个以下(含2个,但性别应相同)应到政教处、安保处办理相关

13、认定手续,并签订安全责任状。3个以上(含3个)则视为家养学生。2、学校教师个人和学生监护人,及所有在一中教工小区提供学生食宿的个人和学生监护人都必须与学校安保处签订安全责任状,确保学生的人身、卫生安全,并承诺:假如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赔偿后果自负。否则,视为家养学生处理,对非本校教师或其家属在教工小区从事家养学生的,学校将联合公安、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终止其行为。3、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家养生源或为其它社会家养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招收学生提供搭餐和寄宿的。第五条 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处理。1、教师凡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

14、以下处理:、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所得一律退还学生本人。、该年度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责令立即停课、停职反省检查,取消学期考评资格,扣发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福利津贴。、对于情节严重或明知故犯、顶风违纪、屡教不改(被查处两次及两次以上)、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除给予前款、条处理外,按照教育局的相关处理办法,城区教师一律调到农村学校任教,两年内不得参加选调进城考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是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会同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称号和经济待遇。、因从事有偿家教和家养学生,致使学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

15、的,取消其教师资格,开除公职,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行政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职。2、各年级部、机关各处(室)是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直接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凡因管理不力,本部门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部门对教师从教行为管理不严,报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以警告处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对袒护、包庇教师,在调查有偿家教、家养学生行为中玩忽职守,对所属部门教师有偿家教、家养学生行为制止不力,未及时上报查处的,报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给予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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