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问责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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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卫201082号关于印发永嘉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问责制(试行)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永嘉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问责制(试行)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永嘉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问责制(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监督体系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工作人员恪尽职守,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建立“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永嘉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

2、用于卫生局机关及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 问责原则1、追究过错与岗位责任相对应原则;2、实事求是与处罚适宜原则;3、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4、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行政管理责任1、不认真执行局党委的指示、决策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有关会议的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卫生系统整体形象及工作的;2、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使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经集体讨论和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4、因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

3、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单位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5、因医疗质量、妇幼保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传染病防治、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业务工作被动落后,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后,仍未整改和落实的;6、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7、治政不严,对上欺骗隐瞒,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控传染病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迅速、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9、未按项目要求认真开展项目各项工作或挪用项目经费,造成项目执行被终止的。第五条 依法执业责任1、医疗卫生单位在执业过程中因执业活动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开展未经许可的诊疗科目、使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活动;3、出租承包科室的; 4、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的; 5、使用假劣药品的。 第六条 医疗质量责任1、疏于医疗质量管理,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造成责任医疗事故的;2、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相类似的责任医疗事故的,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3、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第七条 医药购销责任 1、存在药品处方、检验检查等“开单提成”的;2、工作人员接受或索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单位不

5、及时处理的; 3、出现乱收费和变向收费的;4、违反政府招标采购制度的。第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责任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不及时、不规范,防控措施不落实的;2、未认真开展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报告不规范,存在迟报、漏报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出现重卡、卡片审核及时率未达100%的;3、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或不能及时发现的;4、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的。第九条 效能行风责任1、上班时间炒股、看电影、玩游戏、QQ聊天、中餐饮酒等违反四条禁令行为的;2、上班时间去向不明、擅自离岗、串岗的;3、上班迟到早退、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4、酒后驾车的

6、;5、服务态度差的;6、违反办事时限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的;7、其他属于永卫委200514号、永卫委200712号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条 应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问责形式与种类第十一条 问责形式1、对领导班子的问责形式有: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2、对工作人员个人的问责形式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上述问责形式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领导班子被问责的,可视情对个人同时进行问责。领导干部个人的问责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存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问责种类1、情节

7、较轻的,对领导班子给予责令检查、限期整改,对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2、情节较重的,对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对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3、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给予组织调整,对个人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三条 问责提出1、上级机关或领导交(批)办提出的;2、部门单位执法执纪中发现提出的;3、反映举报或在工作督查中发现提出的;4、其他方式提出的。第十四条 问责受理根据问责提出方式,由局纪委统一受理,经审核认定应问责的,实施问责。第十五条 问责实施1、对班子集体的问责: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由局纪委根据局党委要求负责实施;组织调整的,由局政工科根据局党委要求负责实施。2、对个人的问责: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由局纪委负责实施;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由局政工科根据局纪委的建议,报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纪委按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实施。4、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局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问责制 试行 印发 通知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独鸿鹄书记、郑小小副县长。永嘉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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