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上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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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古代上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的事篇一:谈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发展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发展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业自始至终都是中国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部门。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关于土地这一要素分配的土地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无疑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发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从中国历史的纵向来看,在原始的农业社会,由于生产力的低下,统治者实行的是集体耕种、平均分配的氏族公有的土地制度;而到了商周时期,这种土地制度演变成了一种与当时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以划分公田和私田为主要特征;在之后的春秋

2、战国时期,随着铁制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运用,生产力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井田制被废除,土地私有制被正式承认,并确立了一系列基于土地私有制的税收政策;在中国之后的历史进程中,相继出现过诸如“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等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同时私有土地制度的持续发展也从未中断过。在对中国农业发展有了一定的了解后我们可以发现,古代中国在经历了原始农业社会千余年的部落所有制和以井田制为主要形式的国家所有制后,由于生产力显著提高而进入了传统农业社会阶段,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主要的土地占有者是地主、国家和自耕农,这也对应于古代中国三种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地主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

3、制。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史中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分别是春秋战国以及秦汉时期对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统治政府对土地交易的自由放任政策而导致的以封建庄园经济为特征的士族门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产生、隋唐五代时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因受统治者打击而向以纯粹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小地主所有制的过渡、宋元明清时期以纯粹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所有制的完全确立。国家土地所有制虽然贯穿于整个传统农业的发展中,但却始终没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尽管如此,古代中国每个朝代由统治者占据的土地仍然是具有相当规模的,政府将这些土地出租或分配给农民

4、耕种,获得租和税两种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同时也能起到吸纳游民、稳定社会的作用。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小土地所有制,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结构,是中国传统社会中非常普遍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受其自身经营能力、有限物质生产条件的制约,生产规模都很小,与此相伴随是对精耕细作的强调在有限的土地上不断投入劳动力。地主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长期并存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这里所说的并存并不是一种静态的存在,而是正相反,这三种土地所有制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动态关系,而这种动态转化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运动

5、机制而得以实现的。土地运动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土地交易实现的。土地私有制在战国时期得到确立,随之而来的是政府对土地自由交易的许可。由于土地相比其他社会财富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如低风险、相对高的收益、收益的稳定性与持久性等等,再加上起初统治者并未对土地买卖进行限制,地主们出于对财富的无限制的追求,通过购买、占据“公田”、接受赏赐大量兼并土地,积累财富,这直接导致士族门阀达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产生。土地兼并对社会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一方面,国家的税收会由于贵族、官员大量兼并土地而大幅减少,因为在古代,贵族是可以免缴税的,而官僚也是可以少缴税的;另一方面,土地兼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矛盾,包括农民与地主之间的

6、矛盾以及地主与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前者导致了一波又一波的农民起义,后者导致了统治者对土地兼并的抑制。纵观中国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社会始终没有出现过稳定的大地主这一阶级,这说明了传统农业社会的土地运动机制除了有土地兼并机制,还应有土地离散机制的存在。与土地兼并完全出于地主对财富的追求不同,土地离散机制是由几个因素共同推动的首先,中国传统的人口观念造成每个家庭的后代都很多,在父辈去世后,继承遗产的多个儿子对财产的分割导致了土地占有的小型化和分散化;其次,政府沉重的赋役剥削也使自耕农无力同时也不愿承担超过自己经营能力的更多土地;再次,即使自耕农有能力占据更大的土地生产更多的粮食,在中国古代重农抑

7、商的政策环境中,商品经济并不发达,剩余产品的交换并不频繁,农民因此并不愿意生产超过自己家庭所需的粮食,进而也不愿意占据更大的土地。我国传统农业社会长期以来就保持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而这与土地离散机制的作用是分不开的。传统农业社会的小农经济模式一方面维持着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生产力的桎梏。商品经济的发展只可能建立在社会中有大量剩余产品的基础上,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显然做不到这一点;而中国传统农业的最后一次重大技术进步发生在战国时期,即开始使用铁制农具、运用牛耕、兴建水利、开渠灌溉,之后的传统农业虽然在技术上仍有改进,但并没有实现质的突破,究其

8、原因,就在于小农经济。在我看来,小农经济是一种非常稳定的生产模式,这种生产模式,再加上古代中国一贯的藐视技术重视思想、规避风险明哲保身的保守的传统文化观念,无疑使中国实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小农经济的稳定性直接导致在中国很难形成在资金和技术上高度集约的新的类似于西方手工业工场的经济力量,也就扼杀了新的技术进步产生的可能,也阻止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年若不是受世界市场的影响被外国殖民者用坚船利炮打开了国门,进而受到了西方的技术和思想的影响,中国可能直到现在依旧延续着自己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由此我们又不禁对土地兼并的利弊产生怀疑,土地兼并固然会导致社会矛盾,但其客观上却能够促进资本积累,大

9、量没有土地耕种的农民也会由此转化为自由劳动力,从而为大规模的集约生产创造了可能。在了解了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的变迁后,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土地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中所起到的巨大影响,事实上,即使在当代,土地制度依旧是我国各项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任何细小的改革都会引起社会巨大的反响,在未来,我相信也一定是这样。篇二: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关键字:土地制度 发展演变 土地兼并正文: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

10、度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

11、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

12、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的土地改革被消灭。(2)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

13、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而不断的发展壮大,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完成,达到高潮,至1953年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经济成分转化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3)封建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新莽政权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在中国的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均田

14、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均田制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国家政权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贵族、功臣直接享有外,许多封建政权往往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赋税,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如北魏和隋唐实行过的均田制。由于大部分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动就较为剧烈,其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兼

15、并农民土地,甚至是国有土地,控制了数量惊人的土地,出现了一大批一无所有、无以为生的农民;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统治力量严重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统治的危机不可避免地要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而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大起义的风暴扫荡下,往往迅速溃灭。鉴于这种历史教训,新建立的封建政权中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的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基本点在于: 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财政收入; 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但代表地主阶级的封建政权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

16、至在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的条件下,要他们按实际占有土地状况缴纳赋税都难以做到。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国家政权对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整与也就越小,封建制度的腐朽性也就日益加重。三、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其最大特征。当一个新朝代建立之初,统治者调整土地政策,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不断增强,土地兼并也就愈演愈烈。显然,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自身克服的经济现象。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阶级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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