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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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 【摘 要】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是现行税制中最能体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税种。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进行有效控管,对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从顶层设计着手,完善税制体系,提高纳税意识,真正发挥高收入者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力和创造力。 【关键词】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巨大的发展,贫富差距也在逐渐加大,收入分配领域存在公平性缺失。个人所得税作为现行税制中最能体现税收调节作用的税种被大众寄予厚望,而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也对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2、。 一、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构建的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打破平均主义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束缚,国家提出“鼓励一部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结果是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可是共同富裕却渐行渐远,我国贫富差距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研究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构建可以缓解贫富两极分化的矛盾,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一)构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可以实现个税税收收入的增长。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11类的分类所得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收收入占总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比例将近60%左右。对工资薪金所得我国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

3、万适用45%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情况并不乐观。同时,对高收入者而言,工资薪金收入占高收入者收入比例微乎其微,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更多是资本利得和财产所得,因此,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有效监管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总体比重。 (二)构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可以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贫富差距的两极化发展推动了富人圈与穷人圈两个阶层的出现。对富人圈而言,他们占据着大量的财富,在社会政治、经济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而对穷人圈而言,他们为生计奔波,没有议价的能力,只能随波逐流。极富与极贫造成矛盾与冲突愈演愈烈,构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通过税收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权重,可以缓解两极分化

4、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富有者人数占全国总人口数不到20%,却拥有60%左右的社会财富,这些富有者本应当成为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者,但是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各自均存在着诸多问题,这部分富有者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十分严重,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引发普通百姓的强烈不满。 (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能是高收入者个人,也可能是由扣缴义务人来代扣代缴。对于中国的大多数纳税人而言,税收是成本,是自身既得利益的减少,是自身收入水平的下降,在潜意识中对个人所得税就有抵触的心理,同时偷税的成本低会产生

5、侥幸的心理。因此如果是个人交税,就可能少报税甚至不报税,如果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可能与扣缴义务人变通或通过各种渠道施加压力将高收入进行分解,利用现行的税率结构,尽可能少交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征收,目前经过六次修订,但是每次修订都只是小修小补,没涉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核心,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制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 1、税基较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11类所得,采用正列举方式,但是对目前收入多元化的今天,大量的隐形收入与灰色收入都游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外,而高收入者往往是隐形收入与灰色收入的拥有者。如企业高管,可以采

6、用发票冲账的方式,将外出旅游、吃喝玩乐等个人支出及家庭支出项目在企业报销,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税率偏高、税负不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是七档超额累进税率,但是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渠道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极少数能够适用最高档45%的税率,同时税率设计的不同层级也诱发纳税人的偷逃税。另外,税率设置也有失公平。劳动所得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应当税负较轻,而资本所得、财产所得和偶然所得与生活密切相关度低应当税负较重,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最高税率45%,而资本所得、财产所得和偶然所得是用比例税率20%。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待进一步提高。 全国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最有效的是

7、工资薪金所得,一般采用企业代扣代缴方式,对于工资以外收入的监管几乎处于失控状态。同时,由于我国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税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例如工商、房管、银行、证券等缺乏配合,纳税人的信息不能共享,导致大量的征管漏洞。而大量的现金交易又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雪上加霜。 三、构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 高收入者作为社会资源与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应当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因此应当构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意识的引导,同时强化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的有效监管。 (一)加强税法宣传,建立诚信纳税理念。 一直以来,诚信纳税是税收监管的终极目标。高收入者纳税遵从度的提高应从

8、“促”与“防”两方面着手。“促”是促进高收入者的税法意识,“防”是防止高收入者偷逃税。税收作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纳税人对税收的意识,通过改善税收环境、公开税收用途等方式使更多的高收入者能够依法纳税,从而使那些不依法纳税的人变为少数,让高收入者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他们的财富来自于社会,也要依法纳税承担社会的义务。同时,要加大偷逃税的成本,对于偷逃抗的纳税人要依法处理,发挥税收的震慑作用,加强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防止高收入者利用社会资源优势寻租造成的国家税收流失。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拓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分类与综合

9、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范围,将11类所得中的其他所得成为真正的兜底条款,这样就能够隐形收入、灰色收入以及各种名目的收入都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条件所限,真正的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大综合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可以把所得进行分类,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智力与体力成果的体现,可以按照综合模式进行征收,而财产所得、资本利得、偶然所得则可选用分类模式。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可以增强个人所得税税制公平,提高社会成员尤其是高收入者的纳税意识。 2、简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我国目前实行对工资薪金

10、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建议将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并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将七级中的二三级和五六级分别合并。税率级次的调整符合近几年世界个人所得税税制发展的趋势,例如美国采用6档超额累进税率、英国采用3档超额累进税率、俄罗斯甚至采用单一比例税率。我国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3%税率,可以让低收入者在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同时对个人所得税有所了解,增强纳税意识;10%与20%两档税率可以使中等收入者更加努力工作,不会因税收而扭曲纳税人的经济行为;35%与45%两档税率可以对高收入者发挥局部累进性,有效发挥税收量能负担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另外,我国目前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和偶然所得比例税率适用20

11、%,远远低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建议适当提高。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1、搭建信息高速公路。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这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事情,而是应当由政府牵头,搭建各个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平台。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跨区、跨省甚至跨国经营越来越多,个人的收入来源也有很大的出处,尤其是高收入者,收入的来源五花八门,凭借人海战术已经不适应现代化的税收的征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信息管税的思想,但仅靠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远远不够,还需要大量的第三方信息,这就需要政府搭建信息高速公路,实现各部门信息的共享。 2、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识别号码。对个人所得

12、税征管而言,建立个人唯一的纳税识别号码是非常必要的,建议以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识别号码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目前我国的身份证号码对每一个公民都是唯一的,以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识别号码只是现有身份证功能的又一项拓展。银行实行存款实名制、火车票与飞机票也实行了实名制,机动车驾驶证的号码也是身份证号,这些在税收征管中都可产生相应的痕迹,方便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管。 3、建立纳税公示与税收举报制度。在我国,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是多渠道的,还存在大量的隐形收入与灰色收入,因此仅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无法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造成税款的流失,因此,应当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高收入者纳税的控管。当然,税收举报制度的

13、前提是要进行纳税公示,?鹨?鸶呤杖胝叩哪伤扒榭觥谟?,女王的税单是报纸公开报导的信息,我们也应当将高收入者的纳税情况可查询并公布,使得更多的人自觉交税。 中国的经济要进一步发展,中国的税制改革也应当在当前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有所突破,个人所得税作为既能体现税收调节分配职能,又能体现收入财政职能的税种,也应当在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之下进行相应的变革。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有效监管,从顶层设计着手,完善税制体系,提高纳税意识,真正发挥高收入者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力和创造力,为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而服务。 参考文献: 1高艺萌. 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国际比较研究J. 财经界(学术版),2013,(10). 2阮家福. 高收入者税收监控机制创新研究J. 财政研究,2013,(7). 3孙钢. 试析税收对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 J. 税务研究,2011(3). 4潘文轩. 我国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效果为何不够理想一个理论分析框架及现实考察J. 当代财经,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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