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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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会资产管理制度篇一:财产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阆中市学生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依照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67号)和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费20XX157号)文件精神,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第二条 协会财务部是财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草拟协会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进行协会年度收支总结。第三条 严格执行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费20XX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第四条 保证收支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

2、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统一的专用票据更正、补充。第五条 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公示全会成员。每季度接受监事会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第六条 负责保管财务档案以及资产安全,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协会资金外借,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其它组织和个人借入资金。第七条 如协会解散、撤销或合并,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剩余资产。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八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会费收入;国

3、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向总会申请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第九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凭据,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第十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1、公务费:即用于协会日常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场所和车船租赁费等;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用设备、志愿服务活动用具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3、修缮费: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等;4、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刊物、汇编资料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5、其他合理支出。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一切财务

4、报销都需由,财务产生部门或个人申报,财务部审查,理事长批复。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二条 协会后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与财务部密切配合,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若有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按购置价赔偿。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阆中市民政局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协会拥有最终解

5、释权。 阆中市志愿者协会篇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基金业协会备案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第三条 (公司XX部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

6、子公司。第二章 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五条 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一) 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二) 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第六条 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第七条 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第八条 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

7、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第九条 财务利益:(一) 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二) 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三) 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 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 5%, 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

8、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第十条 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公司将随时再次审核以确认员工担任此类职务是否恰当。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一)员工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其它部门或子公司兼任职务。(二)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

9、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顾问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三)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四)公司已经采取信息隔离墙等措施,仍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仍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五)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六)法律合规人员在业务合规审核时,应关注防范可能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对待。第十三条 上述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

10、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并非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的完整清单,本办法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员工面临本办法未曾列举的情形,难以做出决定,可以首先确认以下问题:(一) 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法?(二) 是否诚信公正?(三) 是否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四) 是否有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第十四条 员工必须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果员工不能确定或其他人有理由怀疑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员工必须立即向(公司XX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员工应当向其上级或者(公司XX部门)报告主要家庭成员中存在本制度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本办法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兄弟姐妹、双方父母和子女。 第十六条 利益冲突的豁

11、免情形由公司制度另行规定,或经董事会批准认为不存在实际利益冲突情形的,可予以豁免。第三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XX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XX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8.茂名市危险品运输行业茂名市危险品运输行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协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协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茂名市危险品运输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三条 资产管理

12、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配(购)置、使用、调拨、处置和责任追究。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 资产购置、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六条 单位资产配(购)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本着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资产购置由协会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采购等手续,由财务部建帐管理。第八条 房屋建筑物购建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第九条 上级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统一由协会办公室接收,财务部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条 使用资产实行

13、部门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头。资产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物责任人应当爱护资产,做好保养和维护,妥善保管资产,防止被盗、毁损和浪费,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第十一条 不得用资产对外担保。未经批准程序,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和转让资产。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应按车辆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年底必须进行全面盘点,及时查明盘盈、盘亏和损失原因,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四条 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入帐第四章资产调拨第十五条 单位人员岗位变动、离职均应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 资产

14、在使用部门内调拨,应履行有关手续,变更责任人,报财务部备案调帐。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资产,按规定审批,财务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按规定审批后方可调剂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单位处置资产应当严格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二十一条 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 协会公共场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和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搬移、更换。第二十三条 单位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管理规定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单位资产出现遗失、被盗、毁损或其他损失的,责任人应在知道之时起5小时内报告领导,及时查明原因,视具体情况追究实物负责人的责任。(一)因公物私用造成遗失、被盗、毁损或其他损失的,按照市场价全额赔偿。(二)严重违反使用规程造成资产损坏的,按照损失额度的50%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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