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59612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4.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制度(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制度篇一:医疗技术审核管理制度医疗技术审核管理制度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1、组织领导成立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主任为成员,主要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工作。医院专家委员会为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评价机构。医务科检查监督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2审批流程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2、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我院目前正在创建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目前医疗技术仅限于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项目,因此,由各科室提出(拟)开展符合第一类医疗技术要求的目录及临床应用情况,由我院专家委员会审批评价,通过后报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我院(拟)开

3、展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所规定的项目时,将申报材料按相关要求准备齐全后,由院专家委员会初审, 合格后报送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检查监督医务科对本院开展的临床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检查监督,并建立医疗技术档案,记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4、临床应用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行。篇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第一条 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二条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4、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第四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5、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 医

6、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7、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六)其他需

8、要说明的问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第十二条 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

9、,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第十三条 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第十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

10、请的医疗机构。第十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篇三:江苏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制度附件二:江苏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制度省卫生厅“关于指定江苏省医院协会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XX11

11、2号),明确本会负责对全省第二类医疗技术和卫生部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技术审核。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发挥技术审核在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中应有的作用,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相关规章及文件要求和省卫生厅审定的江苏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法制定本工作制度。一、遵循行政主导、依靠专家、严格严谨、对审核结论负责和确保审核公正公平的原则,精心组织技术审核。二、根据审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职能,由本会提名,报省卫生厅审查备案,成立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并根据人事变动与健康状况等因素及时提出调整委员人

12、选的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查备案后公布。确保委员会的正常运行。三、按审核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职责,由全省各三级医院及相关医疗、科研、教学等机构自行推荐参与技术审核的专家,经相应专业质控中心初选和举荐,提交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讨论、提名,由本会组建技术审核专家库,报省卫生厅审查备案确认。四、坚持依靠专家开展技术审核,切实为专家做好与审核相关的服务。依据审核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因任何因素使专家库某一专业或某些专业成员不足的,及时按上述程序进行相应调整与补充。五、本会设技术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省卫生厅与协会领导下,承办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组建、调整等相关事务,具体负责日常

13、技术审核的组织、协调、沟通与服务。六、按审核办法第八至十三条的规定和要求,经办人员要严格进行审核申请的审查,切实做好受理申请的服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及时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和协会主管领导审签,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做好受理登记,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核。七、审核专家的专业结构、人数与提名,由经办人员根据申请技术,提出初步意见(包括应回避专家名单),报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八、审核专家人选确定后,办公室应及时将技术审核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通知审核专家与申请单位,认真做好必要的协调、沟通和审核准备,确保审核工作如期顺利进行。九、严格按照审核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切实组织好技术审核,并做好相关服务。审核合议开始前,办公室在介绍审核专家成员后,应组织专家推举专家组组长,并向审核专家和合议前到场报告与答辩的申请单位人员宣读技术审核须知,然后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核和合议。十、每年一月份向省卫生厅书面汇报上一年度技术审核工作总结,主动争取省卫生厅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监督、支持与指导,及时完成省卫生厅交办的相关指令性任务。十一、本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审核工作的各项纪律,审核前严禁泄露审核专家人选,审核结论未发送申请单位和报省卫生厅备案前不得外泄,整个受理与审核过程严禁参与弄虚作假或牟取不法利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