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法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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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法律,区别篇一: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法律 条例 办法 规定 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

2、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

3、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

4、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的区别在为客户进行咨询时

5、,经常会涉及到管理制度,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常常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制度。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制度,如果不做深入的差别化的识别,一般就笼统地说是制度。但在企业实践中常见的制度形式有规定、办法和细则等表现形式,不少人不知如何区分,制度类别的名称用错的也偶尔见之一二。规定首先是个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 ,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规则、守则与规定类似。“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 办法也就是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细则:细则也称实施细则,由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授权的

6、职能部门,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三词语的相同之处是都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书面条文这个层面的意思。 而不同之处则是: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法:也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或操作方法。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更强调处理问题或办理事务的程序步骤方法等程序性规范性的要求。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单来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

7、能违背的;办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来做;而细则则属于补充性的。篇二: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

8、属机构。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

9、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法的本位不同。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

10、道路。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不过近些年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个人本位也在中国法中得到体现法的属性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中国传统法律的是一种刑事性的法律体系,即使其中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其表现为:1)法典的刑事化或

11、刑法化。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中国传统思想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中国传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而是刑法化的民事法规,具有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西方法律在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基本以私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基干和主体。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有这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法的体系不同。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相对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西方法律文化是大陆和

12、英美两大文化是带有开放性的体系。这也使法律体系学术研究的重点不同。如中国传统法律学术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而西方则是围绕正义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各自特定的路程发展演化。各种人类共同体的法律文化类型,都是由具体的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学说连接而成。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型的过程。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从中得到三点启示。要尊重和继承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

13、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我们应当对先辈的智慧致以深厚敬重,因为他们留下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文化内容供我们继承。每个民族都有其习俗,以及依赖于习俗的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通过无数代人的努力以一种累积性发展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文明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积月累而艰难获得的精神文化成果,是经验的总和,是代代相传下来的深厚的文化积淀,因此,对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秉持尊重的态度。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

14、收中西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 在司法权的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 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 在司法形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内核,又吸收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正是因为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才能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不

15、同,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差异,而不能以西方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不能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去盲目接轨案例:中国: 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 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万元;郭安山则取款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最终一人自首,一人被抓,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XX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许霆再度上诉,20XX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方:据英国媒体报道,20XX年8月份,英国一家银行电脑故障,导致其ATM机“狂吐”五天,不管人们输入什么密码,是否正确,取款机都会乖乖地吐出要求金额的钞票。期间有人甚至往返20次取了成千上万英镑,银行总共被取走了100多万英镑. 最终案件被查清,47岁的朱伯特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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