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免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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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鸡场免疫制度篇一:和谐和谐一、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二、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动物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注射。三、对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四、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必须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五、非强制免疫病种疫苗,购进时必须确认疫苗销售商的经营资格以及疫苗的批准文号、有效期等。六、疫苗应按标签说明妥善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做好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的消毒,原则上一畜一颗针头,防止交叉感染。篇二:鸡场免疫制度鸡场免疫制度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禽流感,新

2、城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三、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四、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五、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六、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七、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八、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九、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3、。十、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十一、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有效。鸡场用药制度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二、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三、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四、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五、不擅自改变用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六、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

4、药期及医嘱等。七、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当养殖场的鸡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二、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鸡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鸡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四、当养殖场的生鸡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鸡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

5、行详细的记录,记载。六、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鸡场消毒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命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三、售鸡周转区、周转宿舍、出鸡台、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后大消毒一次。四、出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一次,保持有效浓度。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围,鸡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八、各栋鸡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

6、次。保持有效浓度。、九、鸡舍、鸡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鸡场疫情报告制度一、义务报告人:饲养员或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二、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禽畜进出养殖场。6、限制人员流动。三、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

7、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篇三:养鸡场制度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禽流感、新城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

8、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6

9、、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鸡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开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本场饲养的鸡迁移出市外,应将鸡运至指定地点,向开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四)疫情报告制度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

10、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6)限制人员流动。3、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消毒制度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

11、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

12、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9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六)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鸡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鸡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鸡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4、当养殖场的鸡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七)养殖档案(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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