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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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保全制度篇一:浅谈我国现行财产保全制度目 录摘要?1 1 引言 ?2 2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与运作 ?2 3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4 4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缺陷?5 5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7 结论?8 致谢?8 参考文献?9浅谈我国现行财产保全制度摘 要:伴随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愈来愈倾向于将各类矛盾纠纷交予法院裁决,由法院作出公平的判决。随着相关法律知识的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财产保全制度这一项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妥善执行的制度越来越多的被提起、被运用。本文中,笔者将对我国现行财产保全制度的内容、价值进行简要介绍,并依据

2、自己的浅薄见解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财产保全制度 价值作用 完善建议Abstract: With the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improving, peoples legal consciousness gradually enhanced. In daily life, more and more people tend to hand over all kinds of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to the court to get a fair verdi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le

3、vant legal knowledge among the masses popularity, Property preservation system, a system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effective legal documents are properly executed, is being used more and more often.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briefly introduces Chinas existing property preservation system and its val

4、ue, put forward relevant proposals on the basis of own shallow views. Key words: Property preservation system Value Relevant proposals1 引 言在大陆法系,财产保全制度源于罗马统治者在法律诉讼时期所规定的扣押之诉,即债权人为保证自身权益免遭不虞,可以不待裁判官判决而直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另外,裁判官在判决前也可以先行扣押债务人财产。在英美法系,财产保全源自最早在伦敦中心商业区使用的“对外查封法”,即如果不能在法院管辖区域内找到被告,诉状一经发出,原告就能立即扣押

5、被告的任何财产,不管是钱还是物,只要是在法院管辖区域以内发现的都可以扣押。在我国,不论是通用的教材还是司法实务中的指导书籍,都将财产保全制度界定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或“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即财产保全是法院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自建国起至今历经多次修改,其中财产保全制度也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修整。目前,因我国法学理论界学者对财产保全制度考量的角度不同,导致学界对该制度的功能论述不一,存在“便利执行说”“权益担保说”“临时救济说”“辅助程序说”“强制措施说”等观点。但不论上述哪一种观点,均反应出财产保全制度在当前国内市场经济制度并不完善、市场主体缺乏信用意识的形势下,对防止争议

6、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挥霍争议财产、物品,有着重要作用。2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与运作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使用自身职权对诉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保护性措施。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若不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也就不存在财产执行的问题,因而也就没有使用财产保护性措施的必要。只有存在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才有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的可

7、能。第二,案件中必须是存在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该可能性可以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举例释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以是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而“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诉争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无法保存,比如一些经过长期存放而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综上,只要案件中存在日后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第三,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必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但是实践操作中,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主要是依照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法院很少依职权主动启动。究其原

8、因,可能是财产保全错误致使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若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把握诉讼保全措施的使用,担心保全错误而担责,那么通常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提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申请人请求范围内”是指所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例如与离婚的诉讼请

9、求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运作过程如下所述:人民法院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针对案情紧急的,将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将立即着手办理,若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10、止裁定的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且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必要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因而其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为:第一,案件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区别之一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院要求后才需

11、要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两者操作过程大致相同,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第一,人民法院只能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第二,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与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是否由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三,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目前,法学理论界对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持有多种说法,其中主要包括“权益担保说”、“便利执行说”、“

12、辅助程序说”、“强制措施说”以及“临时救济说”。“权益担保说”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据自身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为避免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依法对一定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便利执行说”意为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挥霍诉争篇二:破产保全制度功能破产保全制度功能及我国破产保全制度的缺陷、完善摘要:破产保全是各国破产法重要法律制度,它在预防破产财产流失、保障债权人利益、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预防破产欺诈等方面发挥着具有重要功能作用。通过不同国家的破产保全制度功能,了解我国破产保全制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意见。关键

13、词:破产保全 功能 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一、破产保全制度的概念所谓破产保全制度,是指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后,(无论是进行破产重整还是进行破产清算,)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破产法上设置的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法院受破产程序开始约束,暂时停止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的限制。从广义上讲,破产保全包括破产程序开始以前的保全和破产程序开始以后的保全。针对破产程序而言,因为破产程序一旦开始,将产生整体上的对破产财产保全的效力,即破产财产将必然脱离债务人并归属于破产管理人控制,所以,相比较而言,破产程序开始以前的保全(即破产申请提出以后至法院作出破产程

14、序开始决定之前的保全)将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本文也主要是针对破产程序开始以前的破产保全。二、破产保全制度功能分析(一)破产保全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按照破产法原理,当事人一旦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的财产就应当归属于破产程序,并受破产法设定有关制度的支配,任何人不能对其随便处置。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和破产目的实现的基础。现代破产法包含两种程序制度,一是破产清算,二是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在债务人现有财产或权利范围内,实现对所有债权人公平有序的集体清偿。破产重整的目的也是在债务人现有财产或权利的基础上,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重整方案继续经营,并在重整过程偿还债权人债权。两种程序制度的实现都必须保证在

15、程序开始时债务人财产不被减少。然而,自当事人破产申请提出,到法院裁定破产宣告或进行重整,中间要经过一段审查时间。即使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以后,也还要经过较长时间确定债权人、债权数额、以及将债务人财产变现已后方能进行分配。如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也要有一个较长的阶段来准备破产重整方案,与债权人达成重整协议,再对财产继续经营。所以,破产程序的 进行往往是旷日持久的,如何能保证在这长久复杂的程序活动中,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受到侵袭,价值不至于减损甚至能够增值显得尤为重要。于是,各国破产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破产保全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破产保全,在美国称为自动停止或自动冻结(automatic stays)。其主要目的都在于保证债务人的财产在程序开始之后处于完整状态,以保证两种破产程序制度的实现。(二)各国破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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