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座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0756582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2.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法讲座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保险法讲座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保险法讲座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保险法讲座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保险法讲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法讲座(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保险法讲座一、概述1、保险法起源及发展世界上最早的、用于调整保险产系的法律规范,萌芽于古代的中世纪。地中海上的罗德岛田船东及商人们确实起草并公布了被为世界保险法起源的罗德海商法,并在当时的地中海的航海贸易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罗德海商法中规定:在海一运输途中,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情况时,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救难措施,如为减轻船只载重而将一部分货物投弃入海中导致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用等,由船东及货主共同负担。罗德海商法第一次将保险的“共同海损”原则,用文字的形式写入法典,为以后的保险法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535年的春天,西班牙,巴塞罗那市政府当局公

2、布了一项有关海上承保规则和损害赔偿的法令,这一被称为“巴塞罗那法令”的法律文本,被后来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典”。在以后的数百间,巴塞罗那法典的精髓,成为以后各国众多海上保险法的参照蓝本。其意义在当时十分的重大,在今后更是源远流长。1523年,在意大利的港口城市佛罗伦萨,司法当局,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海上保险的比较完整的条例,条例中规定了标准的保险单格式,明确了保险商与船东及货主的权利及义务的关系,统一了发生保险事故后船东的索赔程序和保险商应承担的责任。此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等都先后设立了海一保险的地方法院,用以处理和协调保险纠纷。在法国,在1681年,路易十四制定的“海

3、事条例”,及1808年拿破仑制定的“商法典”中均有海上保险的条例规定。而在1904年就开始讨论及草拟的“保险契约法”,历经26年的试行及修改,在1930年才正式公布实施,在当时,可谓是一部体例完整、炉火纯青的保险法典。1906年,英国女王正式签署并颁了英国历史上每一部“每上保险法”出现以后,即成为世界各国海一保险法范本。直到今天,该法案中的一些规定,仍为各国保险公司在签订海上保险单时所遵循。在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颁的保险法令中规定,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使保险法令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约束程度又提高了一步。以后,1563年,腓力二世又制定颁布了安特卫普(现为比利时港口城市,原为西班牙殖民地

4、)法典,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航海法令,另一部分是海上保险及统一的海上保险单格式的法令。安特卫普法令在以后的航海业中影响深远,为欧洲各国所普遍采用。在德国,1731年汉堡市就颁布了“保险及海损条例”,规定了海一保险的行为及准则。1794年诞生普鲁士法,则属于陆上保险法。该法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各种保险的共同规则,即保险契约法的通则;第二章为损害保险;第三章为人寿保险;第四章为伤害保险;第五章为附则。在保险业监督方面,有1901年制定的“民营保险业法”,1931年颁布的“民营保险企业及建筑银行法”,此外在1931年又公布了再保险监督条例。以上这些法律文本的贯彻实施,对当时德国及欧洲的保险市场,起到

5、了积极的稳定及规范作用。海上保险是开端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

6、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船舶抵押借款方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人抵押借款。借款的办法就是: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本利均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意味着借款人所借款项无须偿还,该借款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中预先支付的损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高于一般借款利息,其高出部分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做抵押的船舶,实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相同。可见,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船货抵押借款思

7、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600558,股吧)。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

8、宜。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1871年在英国成立的劳合社,是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成的;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不久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中心。劳埃德咖啡馆在1696年出版了每周三次的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了咖啡馆内进行拍卖船舶的广告。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壮大,影响不断扩大。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但仍沿用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中心。19世纪初,劳合社海上保险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

9、险市场的90。1871年,英国国会批准了“劳埃德法案”,使劳合社成了一个正式的团体,从而打破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格局。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保单格式和条款,它又被称为劳合社船舶和货物标准保单,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公用和沿用。1911年的法令取消了劳合社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的限制,允许其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继海上保险制度之后形成的是火灾保险制度。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1959年德国汉堡市的造酒业者成立了火灾合作社,至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其后,合并成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但真正意义上的火

10、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 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 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次年牙医巴蓬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并于1680年开办了一家4万英镑资本金的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和结构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的费率为5,砖瓦结构房屋保费的费率为2.5。这种差别费率被沿用至今,因而巴蓬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1710年,查尔斯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开始承保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

11、国。它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 佟蒂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缴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英国著名的数学家、天文学家埃蒙德哈雷

12、,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布雷斯劳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哈雷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人的一种经济保障。尽管现代保险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但责任保险的兴起却只是近100年的事。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障,开了责任保险的先

13、河。1870年,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问世;1875年,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出现;1880年,出现雇主责任保险;1885年,世界上第一张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由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签发;1895年,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问世;1900年责任保险扩大到产品责任,承保的是酒商因啤酒含砷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进入20世纪,责任保险迅速兴起和发展,大部分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很多的公众责任以法律规定形式强制投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责任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如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各种职业过失责任保险层出不穷,这些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成为制造商和自由职业者不可缺少的保险在我国,最早将保险一词引入中国的是清末著

14、名思想家魏源,他把英国的近代保险史向中国读者进行了介绍,并把“Insurance”一词翻译成“担保”。这是中国人第一次接触到“保险”这一新鲜事物。随着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保险这一舶来品同中国人民的生活发生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所谓保险,简单地说,即依据科学计算收取保险费建立基金,用多数人的集体力量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年月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年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

15、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 ,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到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年代初,保险公司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在思想认识上,大家认为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方式对国有企业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而在农村,人民公社的财力和物力也已具备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因此,在年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做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上海、广州、哈尔滨等地的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但在年到年十年“文革”期间,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年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会议纪要,做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年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停办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重获新生;年底,除西藏以外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年,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合资创建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一平安保险公司,年月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年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跨出了对外开放的第一步;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我国保险业走上了法制化发展道路;年月日,我国正式加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