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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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篇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

2、新录用员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安全综合部提供。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安全综合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

3、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

4、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年由职工医院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职工医院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

5、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十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6、执行。篇二: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健康监护台账。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2. 职业病诊断档案总务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职业病诊断

7、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三、借阅:1. 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2. 总务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部门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5.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篇

8、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WHNYLM/ZD-042-20XX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由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工作的监护管理。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乌海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员工的岗前体检,同时负责协调乌海能源公司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员工的离岗体检。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第四条 安健

9、环部负责组织员工的职业健康岗中体检。第五条 经营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后续跟踪、鉴定、治疗等工作。第三章 控制要求第六条 安健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第八条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

10、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安健环部每年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统计,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填写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计划表。待体检结果出来后要填写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实施情况汇总表,如体检结果需要进一步复查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并填写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复查人员跟踪汇总表。第九条 经营管理部要及时向安健环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经安健环部开具相关证明后由本人持证明到能源公司职防所进行离岗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安健环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

11、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第十一条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经营管理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监护实施根据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查项目:(一)职业史、既往疾病史、吸烟史等;(二)一般检查科目: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等检查;(三)特殊检查项目:依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如:尿铅,尿汞、尿锰、纯音电测听、X 线胸片等;(四)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血、尿常规、生化检查项目等;其他检查项目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等。第十三条

12、检查周期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XX)的要求,确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一)接触煤尘作业工人体检周期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二年一次;2、 X 射线胸片表现为观察对象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 年,若5 年内不能确诊为尘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煤工尘肺患者定期检查。(二)接触高温、噪声、振动及毒物等因素作业的工人体检周期为1年。第十四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五条 若发现有疑似

13、职业病员工的,安健环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第十六条 安健环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体检结果存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袋内保存。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九条 安健环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安健环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一条 工会负责对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一系列职业健康监护环节的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与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不符之处可反映给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进行商讨整改,如遇到双方异议处可提交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调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WHNYLM/ZD-042-JL01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计划表WHNYLM/ZD-042-JL02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实施情况汇总表WHNYLM/ZD-042-JL03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复查人员跟踪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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