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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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海关稽查:A业务概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以及其后的3年内,依法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是企业稽查的工作目标;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查发企业各类问题、验证企业守法状况;完善海关内部管理,是企业稽查的四项职责任务。企业稽查是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筑综合治税大格局的重要防线,是优化海关管理、规范海关执法的有效手段。B相关规定企业稽查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及相关文件如下(其中,1至3

2、属对外公告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令2000第7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0号)4.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署稽发200694号)5.海关验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署稽发2008188号)6.稽查司关于参照使用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的通知 (稽查函2008144号)7.企业稽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署稽发2008204号)8.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署稽发【2008】93号)9.海关稽查审核工作暂行规定 (署稽发20071

3、28号)10.关于稽查中发现走私违规情事移交缉私部门的暂行办法 (稽查传200521号)11.海关稽查部门贸易调查管理办法(试行) (署稽发20087号)D办事指南a验证稽查一、业务概述验证稽查是指对申请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要及时开展准入式稽查,灵活运用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方法,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是否达到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对已评为A类或AA管理的企业,要进行监控式稽查,充分运用企业报送数据并结合风险测量结果等其他信息进行监控分析,选择高风险企业不定期实施监控式稽查,验证其是否仍符合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下“经认证的经营者(

4、AEO)”制度等所规定的所有需稽查验证企业或已稽查验证企业适用。二、办理流程(一)稽查前提:在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以海关验证稽查联系单形式提出验证稽查要求之日起20日内,向被稽查人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组织实施验证稽查。(二)稽查范围:重点以海关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具体验证内容,企业稽查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验证稽查范围。(三)稽查时限:实施验证稽查应当自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完成验证稽查作业,并送达稽查结论,确定是否通过验证稽查。存在限期改正情形的,或者有转为常规稽查或专项稽查情形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

5、导批准可以延长稽查时间,但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应当向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通报情况。(四)结果反馈:在稽查结论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海关验证稽查结果反馈单,并附稽查结论复印件,明确被稽查人是否通过验证稽查。同时,以海关验证稽查结果反馈单复印件形式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验证情况。三、办事时限1.在相关部门提出验证稽查要求之日起20日内,制作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 2.自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完成验证稽查作业,并送达稽查结论。 3.存在限期改正情形的,或者有转为常规稽查或专项稽查情形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稽查时间,但完成时限

6、不得超过3个月。 4.在稽查结论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提供验证情况。四、须提交的资料(在企业管理部门提交)企业符合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0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五、是否涉及收费及收费标准企业验证稽查作业环节不涉及收费。六、注意事项申请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

7、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七、对外承诺企业稽查部门外勤稽查作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海关人员6项禁令”、“海关外勤工作九不准规定”等相关廉政纪律规定。 b.常规稽查一、业务概述常规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

8、性。常规稽查实施对象为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要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二、工作流程海关进行稽查时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少于二人。实施稽查3日前,稽查组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人(以下简称“被稽查人代表”) ,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稽查通知书由正副本组成,送达时正本交被稽查人代表,副本由被稽查人代表签收后交还海关留存。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

9、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制作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送达被稽查人。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由正副本组成,送达时正本交被稽查人代表,副本由被稽查人代表签收后交还海关留存。被稽查人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末提交的,视为无意见。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海关稽查结论由正副本组成,送达时正本交被稽查人代表,副本由被稽查人代表签收后交还海关留存。一般情况下,稽查时间不超过60天。三、海关职权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2、进入被稽

10、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4、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5、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对有关情况经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封存;6、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7、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

11、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四、企业的权利与义务1、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地工作条件。2、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帐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3、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4、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c.贸易调查一、

12、业务概述贸易调查是指海关稽查部门为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印证商品、企业、行业进出口贸易风险状况,对商品、企业、行业进出口贸易及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而开展的综合性调研。贸易调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经办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二、调查对象1、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企业或个人;2、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市场;3、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行业;4、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5、需要开展贸易调查的其他对象。三、调查程序1、开展贸易调查前,应当成立不少于2人的贸易调查组。2、应当提前通知贸易调查对象,并征得贸易调查对象同意。3、进行实地贸易调查时,贸易调查经办人员应当向贸易调查对象出示海关开具的介绍信和海关工作证。4、贸易调查经办人员可根据需要咨询贸易调查对象,咨询时应做咨询记录,咨询完毕,咨询人、记录人、咨询对象应当在咨询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不可相互代签。咨询对象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录人应当注明。5、贸易调查一般在开展调查后的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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