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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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篇一: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20XX-12-16 14:54:46 :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土地制度就是土地关系,是古代经济制度的核心。作为一个具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农业大国,土地制度起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大体经历了原始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三个发展阶段。一、土地制度的演变原始社会因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落后,土地属于氏族公社集体所有。奴隶社会随原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也把它称为“井田制”。在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主的“家天

2、下”的政治制度下,这时的一切土地属奴隶主国家所有,由国王支配,叫作“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此时的土地制度史学界也称之为“国有制”、“王有制”。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各国诸侯、卿、大夫的私田数量不断增多,井田制日趋瓦解。最终在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后,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特别是商鞅等在各国的变法,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兴起。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土地的耕种者也转变为佃农,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类型从战国时期开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续了两千多

3、年,它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本质上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如:屯田制、均田制、更名田等。屯田制:汉代开创,曹魏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历代都有沿用。这是士兵、流民与土地相结合的制度,即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的荒废田地。一般分军屯、民屯和商屯。汉武帝时在西域屯田,多为军屯。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在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后推广到各州郡,由典农官募民耕种,此为民屯,民屯每50人为1屯,屯

4、设司马,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6民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为主,60人为1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屯田制为曹魏势力的发展以及西晋的统一奠定了物质基础。元明清各代一般仍称屯田。均田制:对农民按人口、对官吏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瓦解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前后约三百年。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规定,凡15岁以上男子授露田(种植谷物的田)40亩,桑田(种植树木的田)20亩;女子授20亩。为了轮种可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授麻田,10亩,女5亩,受田者年过60或身死,露

5、田和麻田归还政府,桑田可传给后代。露田不准买卖。奴婢授田与平民相同。地方官也按级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新旧任相交换。北魏通过均田制和其它改革的措施,使它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加速了北魏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唐朝时均田制记载。“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5顷至100顷。勋宫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60亩至30顷。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

6、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唐代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土地买卖限制进一步放松,虽然口分田和永业田原则上都不得买卖,但政府允许买卖的土地在条件与范围上都大为放宽,到后来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买卖。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即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均田制实行的前提是土地属于国家即无主的荒田。唐朝前期至中期实行的均田制,为唐朝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到唐中期,因社会经济的发展,“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给授”,加之土地兼并,均田制消失。更名田:亦称更名地。清初,原明朝“藩封之产”,或因战乱荒芜,或因藩王勋戚逃亡后,田地为农民所占有,也有不少田土为当地豪强侵占。顺治元年(16

7、44)起曾几次下诏,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康熙七年(1668),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第二年下诏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为承种者“止更姓名,无庸过割”,故“谓之更名地”。 更名田,促进了清朝初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这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靠土地兼并和帝王赏赐土地而不断膨胀,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它产生于战国时期,直到建国后的土地改革才被消灭。封建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它虽不占

8、主要地位,但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以家庭为单位,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它的主要特点是自给自足,但具有很大的分散性。三、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影响土地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体现了生产关系的调整适应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了积极的作用,使中国的封建社会走向完善和成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这一完善的土地制度,也使小农经济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因为它的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限制了手工业同农业的分

9、离,尤其是对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制约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篇二:谈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发展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发展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业自始至终都是中国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部门。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关于土地这一要素分配的土地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无疑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发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从中国历史的纵向来看,在原始的农业社会,由于生产力的低下,统治者实行的是集体耕种、平均分配的氏族公有的土地制度;而到了商周时期,这种土地制度演变成了一种与当时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以

10、划分公田和私田为主要特征;在之后的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制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运用,生产力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井田制被废除,土地私有制被正式承认,并确立了一系列基于土地私有制的税收政策;在中国之后的历史进程中,相继出现过诸如“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等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同时私有土地制度的持续发展也从未中断过。在对中国农业发展有了一定的了解后我们可以发现,古代中国在经历了原始农业社会千余年的部落所有制和以井田制为主要形式的国家所有制后,由于生产力显著提高而进入了传统农业社会阶段,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主要的土地占有者是地主、国家和自耕农,这也对应于古代中国三种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地主土地

11、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史中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分别是春秋战国以及秦汉时期对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统治政府对土地交易的自由放任政策而导致的以封建庄园经济为特征的士族门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产生、隋唐五代时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因受统治者打击而向以纯粹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小地主所有制的过渡、宋元明清时期以纯粹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所有制的完全确立。国家土地所有制虽然贯穿于整个传统农业的发展中,但却始终没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尽管如此,古代中国每个朝代由统治者占据的土地仍然是具有相当

12、规模的,政府将这些土地出租或分配给农民耕种,获得租和税两种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同时也能起到吸纳游民、稳定社会的作用。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小土地所有制,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结构,是中国传统社会中非常普遍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受其自身经营能力、有限物质生产条件的制约,生产规模都很小,与此相伴随是对精耕细作的强调在有限的土地上不断投入劳动力。地主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长期并存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这里所说的并存并不是一种静态的存在,而是正相反,这三种土地所有制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动态关系,而这

13、种动态转化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运动机制而得以实现的。土地运动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土地交易实现的。土地私有制在战国时期得到确立,随之而来的是政府对土地自由交易的许可。由于土地相比其他社会财富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如低风险、相对高的收益、收益的稳定性与持久性等等,再加上起初统治者并未对土地买卖进行限制,地主们出于对财富的无限制的追求,通过购买、占据“公田”、接受赏赐大量兼并土地,积累财富,这直接导致士族门阀达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产生。土地兼并对社会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一方面,国家的税收会由于贵族、官员大量兼并土地而大幅减少,因为在古代,贵族是可以免缴税的,而官僚也是可以少缴税的;另一方面,土地兼并会导

14、致严重的社会矛盾,包括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矛盾以及地主与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前者导致了一波又一波的农民起义,后者导致了统治者对土地兼并的抑制。纵观中国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社会始终没有出现过稳定的大地主这一阶级,这说明了传统农业社会的土地运动机制除了有土地兼并机制,还应有土地离散机制的存在。与土地兼并完全出于地主对财富的追求不同,土地离散机制是由几个因素共同推动的首先,中国传统的人口观念造成每个家庭的后代都很多,在父辈去世后,继承遗产的多个儿子对财产的分割导致了土地占有的小型化和分散化;其次,政府沉重的赋役剥削也使自耕农无力同时也不愿承担超过自己经营能力的更多土地;再次,即使自耕农有能力占据更大

15、的土地生产更多的粮食,在中国古代重农抑商的政策环境中,商品经济并不发达,剩余产品的交换并不频繁,农民因此并不愿意生产超过自己家庭所需的粮食,进而也不愿意占据更大的土地。我国传统农业社会长期以来就保持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而这与土地离散机制的作用是分不开的。传统农业社会的小农经济模式一方面维持着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生产力的桎梏。商品经济的发展只可能建立在社会中有大量剩余产品的基础上,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显然做不到这一点;而中国传统农业的最后一次重大技术进步发生在战国时期,即开始使用铁制农具、运用牛耕、兴建水利、开渠灌溉,之后的传统农业虽然在技术

16、上仍有改进,但并没有实现质的突破,究其原因,就在于小农经济。在我看来,小农经济是一种非常稳定的生产模式,这种生产模式,再加上古代中国一贯的藐视技术重视思想、规避风险明哲保身的保守的传统文化观念,无疑使中国实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小农经济的稳定性直接导致在中国很难形成在资金和技术上高度集约的新的类似于西方手工业工场的经济力量,也就扼杀了新的技术进步产生的可能,也阻止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年若不是受世界市场的影响被外国殖民者用坚船利炮打开了国门,进而受到了西方的技术和思想的影响,中国可能直到现在依旧延续着自己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由此我们又不禁对土地兼并的利弊产生怀疑,土地兼并固然会导致社会矛盾,但其客观上却能够促进资本积累,大量没有土地耕种的农民也会由此转化为自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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