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浅析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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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浅析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一)【内容摘要】任何人的任何活动,都有着心理上的成因。在具有高度社会性的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举一动,无不是其心理的反映。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加,把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有着重大的意义,是摆在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试通过对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的探悉,对其典型表现、成因、解决对策等加以论述,以期对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获得一些认识,推动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诉讼心理含义及特点社会心理的层面是多重的,其内涵十分丰富,有着混合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诉讼心理作为社会心理的一种当然也具有这些特性,这给

2、我们定义诉讼心理带来了难度。笼统来说,诉讼心理是指“诉讼中不同角色围绕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进行争讼的心理”。1诉讼心理大致由诉讼认知、诉讼评判、诉讼动机、诉讼期待、诉讼情感五个方面,这五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由于诉讼心理是围绕诉讼这种特定社会活动进行的,诉讼的高度社会性和激烈对抗性使得诉讼心理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社会心理的一些特点:(一)诉讼心理的外显性。诉讼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借助各种证据和手段,通过言辞进行意思交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的各种心理因素和取向,必须真实而准确地吐露出来才有利于获得裁判的支持。另外在法律上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3、“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以,当事人各方在诉讼中有着比其他任何社会活动更为突出的心理外显性。(二)诉讼心理的争利性。根据亚当斯密“理性经济人”理论,在社会活动中,人都是利己的,这种利己心理表现为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即争利性。诉讼是当事人利益冲突达到私下里无法协调的程度,才诉诸于法律,当事人在心理上的争利性成了无可掩饰的特点。(三)诉讼心理的可塑性。在法庭环境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由于已经求助于法律同时威慑于法律,自制力一般能够得到强化,个性心理和极端倾向也受到削弱和矫正。2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庭审的驾驭来引导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在这一进程中,当事人的

4、心理趋向理智,从而表现出较强的可塑性。二、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表现及特点一切民事纠纷都有它的社会心理上成因,每一类纠纷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诉讼参与人是有精神与意识活动的人,在诉讼中都存在着一般的心理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性,这些不同的性格心理特征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在某种程度上都起到了一定的影响。3在诉讼的激烈对抗中,当事人会产生各种诉讼心态和反应,其中一些诉讼心理是符合法律取向,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然而,有些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却偏离法律赋予其诉权的目的,甚至相背离。按照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依据法律标准可以分为:无恶意的诉讼和恶意诉讼。(一)无恶意的诉讼。无恶意诉讼

5、是指当事人诉诸于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法律的手段达到不法的目的,而是通过诉讼达到某种和诉权设置原意不相同的结果。这种诉求只是偏离诉权设置的原意,但并不违背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恶意诉讼有一下几种典型分类:1、面子诉讼。面子诉讼(斗气官司)。所谓面子诉讼,是指当事人因经济纠纷或人身权受到伤害而感觉名誉受损,因此提起的以恢复名誉,满足自尊为主要内容的诉讼。面子诉讼以邻里之间、熟人之间居多。面子诉讼诱发的原因是多样的,既有一系列事件的累积而产生的爆发,也有偶然事件的影响。这类诉讼中当事人较少的考虑经济因素,其主要的目的是通过诉讼惩罚诉讼相对人,以获得自尊的满足。面子诉讼的特点:(1)原告产生极端化心理倾

6、向。在面子诉讼中,原告的确受到了不法侵害,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权利人在实现心理平衡的要求和行为缺乏理性有某种极端化的倾向;(2)诉讼请求和损害后果相脱节。在面子诉讼中,原告一方据以请求的基础不是客观的损失,而是以自身的感受为标准来要求的;(3)被告易产生对抗心理。面子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讼不是简单的经济损失,而是所谓的“面子”,为了不失“面子”被告不仅会极力对抗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也很可能对抗判决的履行。2、纠缠诉讼。纠缠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认为法院裁判在实体或者程序上有失公正,影响自己实体权益或者诉讼权利的,而反复提出申诉的现象。纠缠诉讼包括两种形式,有正当理

7、由的诉讼和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前一种不是我们关注的对象。后一种缠诉者以实现自身利益保护为内在动力,而不论裁判是否客观公正,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也不论裁判结果的是否有效的保护了其合法权益,而盲目申诉,奢望法院能够变更裁判,给予更多的保护。纠缠诉讼的特点:(1)对抗加重。当事人由于败诉和申诉不予受理和支持的打击,越发不能容忍对方,并把矛盾指向范围扩展到法官和法院上,往往不会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并有意对抗法院执行;(2)打破诉讼经济平衡的规则。为了取得最终的胜利,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不再考虑付出与回报的关系。只要自己的财力和精力允许,即便到了一贫如洗的地步,也要继续申诉,甚至诉

8、讼已经成了缠讼者的生命支柱;(3)强烈的厌世感。几经申诉不能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法律保护,在备受人情冷暖的申诉过程,申诉者往往会对社会产生强烈的怀疑心理、自我否定心理,表现出厌世感。3、策略诉讼。策略诉讼是指当事人并不诉求于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把法律看作一种工具,把审判看成是一种办法,希望借助法院的权威性来寻求其他的解决方式。法院作为国家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的强制力,较高的权威,另外,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普通老百姓中“厌讼”、“畏讼”的心理在现实中仍有不小的影响,这就为一些人所利用。如在一些离婚诉讼中,原告通过起诉向被告彰显其离婚的决心,促使被告认错。策略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特点:

9、(1)原告诉求的合理性。作为策略诉讼的原告,其要求首先具有合法性这样才能为法院受理,不同之处在于其一般也具有的合理性,因为只有具备这两个方面才有可能借助于法律和法院的威慑力,促使被告产生妥协心理、畏惧心理,而不是激起被告的反抗心理;(2)显在的对抗性。这种对抗性表现在要求的不可改变上,原告一般不会听从对方当事人的辩解,也不容易接受法官的调解方案和对方的妥协方案,给人一种对诉讼的结果胸有成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错觉;(3)隐藏的妥协性。根据审判的进程和被告的态度变化,原告会很突然的接受某种方案,或者撤诉。(二)恶意诉讼。恶意诉讼和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一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不同的

10、是恶意诉讼具有合法的外衣,当事人一方把法律视为侵权方法,把法院作为侵权工具,进而实施侵害行为。这种不良的诉讼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其他人的实体权利,而且还侵害了诉讼程序中所必须具备的司法权威性、公信力。1、假意诉讼。所谓“假意诉讼”,是指原告起诉要求与其真实目的表面上相分离的诉讼。即是说,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当事人追求的目的,而是当事人目的的基石,希望通过这一诉讼从而引起另一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如前几年在城市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居民中离婚率大增,有些甚至达到100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其真实的目的在于拆迁补偿罢了。假意诉讼特征有:(1)诉讼要求简单。假意诉讼中,为了简化诉讼过程

11、达到诉讼目的,原告诉讼请求一般很简单,案件事实明了,各种证据材料都很健全;(2)诉讼纠纷易解决。当事人双方的冲突很弱,甚至根本没有冲突,相反的给与配合;(3)真实目的的隐蔽性。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会努力制造各种假象,以此来扰乱承办法官的视线,避免法官发现真实的想法,而不支持其诉讼请求。2、欺诈诉讼。诈欺诉讼是原告在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利用现有的有利证据和借助诉讼技能,从而通过满足其诉讼请求而侵犯他人利益,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法目的。这是恶意诉讼中最典型的一种形式,它既可以表现为原告捏造事实而针对被告所实施的诈欺诉讼行为,也可表现为原告隐瞒事实而针对被告提起欺诈诉讼。这种诉

12、讼的特点是:(1)原告证据充足。原告提起诉讼前往往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准备,并有意识地利用被告疏忽等,获得有利的证据;(2)案件真实难以查明。这类案件一旦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可能会承担较重的责任,因此,原告会尽可能消除不利的证据,做好诉前的扫尾工程,甚至一些案件法官内心已经认识到案件真相,但在原告有力的证据面前,也很难有所作为;(3)被告的单方对抗心理强烈。被告作为被害人对原告欺诈诉讼的反映最为强烈。并且,因法官对原告证据的支持,被告的这种对抗情绪很容易转向到法官和法院;(4)原告具有妥协性。在欺诈诉讼中,出于对诉讼行为“不道德”的内心认知,原告必然处于某种心理弱势地位,即便法院赋予其“原告”这

13、种强势的角色地位,也无法平衡其内心的非正义感,表现为诉讼中的让步。3、骚扰诉讼。骚扰诉讼是指原告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向被告提起诉讼,以求给被告造成诉讼烦累或带来名誉上的损伤的诉讼。这种诉讼既有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骚扰诉讼,更多的却是以获得某种心理上的满足为目的。如一些性骚扰案件。骚扰诉讼的特点包括:(1)原告不以胜诉为目的。其主要目的在于给被告带来诉讼中的麻烦,使被告被无谓地卷入诉讼之中空耗时间、精力与金钱,或者使被告在充当被告的过程中受到名誉上或商誉上的损害;(2)不积极追求诉讼的效率。在这类诉讼中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一般来说骚扰诉讼的进行过程就是诉讼目的的实现过程,因此当事人

14、并不将诉讼的重点放在结果上,而将中心放在如何拖延诉讼,延长双方的诉争过程,以此来达到深化诉讼目的的作用,突出表现在程序性事项干扰较多;(3)原告并不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这是骚扰诉讼和欺诈诉讼最大的区别,一般来说,欺诈诉讼的当事人出于完善举证的需要,会有意制造一些假的证据,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在骚扰诉讼中原告除了自己陈诉外,很少伪造证据,甚至根本不伪造证据;(4)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较困难。在骚扰诉讼中,原告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被告很难证明原告是恶意诉讼。另外,如果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侵权责任,那恰恰符合了原告的目的,得不偿失。三、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产生原因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是各种心

15、理因素的集大成者,它的每一个组成要素都受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同样受这些因素的影响,本文着重从社会背景、社会风气、当事人的错误观念、司法体制和审判机制、诉讼律师四个方面来分析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产生原因。(一)社会背景对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的影响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当事人的诉讼心态无可避免地要被打上社会的烙印。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个大的背景之下,社会秩序混乱,利益冲突加剧。这些社会性的问题必然会反映到每个人的身上,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概莫能外。信仰缺失,价值观念恶性畸变。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信仰多元化的社会,然而在多元化的信仰中,中国社会却丧失了社会的主流精神。

16、余秋雨在中国文化的缺失一文中概括中国文化的缺失是社会道德的缺失、君子之风的缺失、人的尊严的缺失,但总的来说就是社会信仰的缺失。在这种信仰缺失的环境中,一代人甚至几代人找不到精神寄托,社会价值体系混乱,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每个人都是茫然不知所措,却在市场的引导下匆匆忙忙投身于利益的追逐中,以经济利益为追求的目标。其价值观在这种追逐中,畸形发展。诚信缺失,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减弱。在畸变的价值观的引导下,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了某种病变状态,不惜一切代价,敢于使用任何手段,根本没有诚信可言。一些当事人的这种逐利心态被带到诉讼中,出现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的诉讼,而忽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一些恶意诉讼中,特别是欺诈诉讼中这种心态更为典型。社会诚信的缺失更使得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摆脱了社会的压力和自我谴责的心理,而在诉讼中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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