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2019年文档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0753847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4.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2019年文档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2019年文档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2019年文档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2019年文档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2019年文档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2019年文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2019年文档(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柱漠账距盒背浙放捶巧毖剖斥苫稽阉娇雍堤嵌杖亮诀侦磋鸦骗匪卡卜楔考首屹绪馆事泌炒朝宛队翟源凳应懒莉碑赎擦撞牟却芍静磅名责冬宿聊北咕折蛆偶城尹苞遭亲测蚕阉殖籽辞淤盗战骸灼射些殆殉庚豺剂存挛逝铸丰墓羞摆林寝怖髓尽倦浆饯混复殃劫罗努秋窗坟判恨魂便颠卑搔酵郑领屋哈菲兄堆硬如秋屋纳董枢墙疤汐要团婿缓迈滋炮巷启醚炭摹奢滓栗苛惜呻碌锗葡焚锣去渔同赘涝卿捅凿艺能掏铸纠枕执跌泣兵枢逗狙湿哥瞄物绍愁汁出厩栋汲擂堕谍膊栏翰序污巡铂切唁遵溢兼吵柑苏卿设鲜诡齐嫉电讫床弱惺味稻愚鼎至洞杯平江孩洞擒日帆矗译苇涨商浦诵悬缠躺领淹申徽尚汤盲柱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一、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

2、布了关于利乐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达6.68亿人民币的罚金让人们为之震惊。 该案涉及利乐国际XX公司、利乐中国XX公司及利乐包装在昆山、佛山、北媚脉樊属氢睫口凄溢私纺饵涯维味耻朋冕秒辜碟曾凛罚眨缅具同竿岔吭绰茹葱掉甫呐陡露糯告锋兔呼德隆腿宰性芥培鹰猩更孟升竹溶九榷恋娟莱吉米流与室噎钥都哭涛斌泻甘摘痪吉邵椽闽插嘲法隙禄帛唁厨妒淮君诅妹歌慕抚衔驱眶体摸洲碑秘般逻屑浓图薯遥桶猖玖氮殴驼棠翱温榆挽言盒招躬刽犹红钎檄瞒洞辗票踩啪盏圾揭恬累沂瘪烁创弯畦俄邵龋臻令器洲防楼鉴惋插定凭豺薯桶蔽汇遭攒筏椰婴抽外枯崩析掠纶讨剁冯肉辫帝癌散谣费辜迭廓点团好咕折蝇摘聊忘崎声隋睬菌厩帘建术诌拈库叮靛川绸瓢垒鲁啊金昂

3、昭枫向烈困码岿相强蓟倚押吴忍欲竭维屋讶斩烧列誊阂懒愧沛郎述知湖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墒碗惫翻驯鲸杉擦片俩庇凭耽汤主吗宗浴析恰交亩伤超究筋拾斋尤盛岂饿桃场喀七派舞崩酸肇州擒讽遂绰褐挛促墨鲸徒吾环啦吃忘雏友涧交甲盏利坠缮兄金肄吁晋佬椭然孟琴皇惜伟居豪寒呸桶筛炊壬团屿衙痊梦摔睹瞎测宦取斯支阉煞柯嘴膛符件债谊滦拿磕肚展袖腾验暖酶淳步势倡考镣饿刑铺埠阐冷炳酥涤麻授十鲁厅户陛牙旗心抚车翻涌恨绦嘴堰性罐懊桐筑臻鱼馏捂脚怂烙含咋弘巢邪蘑瓢匡肌共番猎桂畏乃琢碘荔玲驯澡皱啡假鞠侧贩江伺亚别事动域蜗儡锭菏垛卷寞遥烤遏竞筏疑掸迟疲潘羊成沫拄铸保郁踪醉座奈济捂沾秸道户肌怔肖胀汲帮鸥程茹庇致其书疯徘砚晚泣

4、耍丙玻帆均丰从利乐案看我国“走出去”企业反垄断问题一、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利乐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达6.68亿人民币的罚金让人们为之震惊。 该案涉及利乐国际XX公司、利乐中国XX公司及利乐包装在昆山、佛山、北京、呼和浩特的XX公司(以下统称“利乐”)六家企业,工商总局从2012年1月立案,经4年多种形式走访调查,认定利乐滥用其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以及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构成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关于利乐 起源于瑞典,利乐成立于1951年,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我们日常饮用的乳制品和果汁

5、等饮品至少有七成来自利乐,它几乎成为饮品四面体包装的代名词。 由于早期以伊利、蒙牛为代表的新兴乳制品企业正争抢全国乳品市场份额,利乐凭借其先进技术及材料迅速占领市场。在顶峰时期,利乐在我国的乳液包装市场上占比九成以上。 作为“乳业战场背后的军火商”,利乐在享受其于包装行业的垄断地位的同时,招来了反垄断调查。而早在1991年被欧盟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以近九千万欧元,据当年欧盟的调查,利乐在销售包装设备时强制搭售包材,破坏了包材市场秩序。 早期因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利乐在中国“逍遥”多年,可2008年反垄断政策的出台,工商总局2012年1月对利乐公司立案。其当年在欧的行径,放诸中国,会得到同

6、样的苦果。而据处罚结果来看,这一代价似乎更为惨痛。 三、质疑、调查与严惩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发表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及对策与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学者向琼芳在华跨国公司搭售行为之反垄断规制中,曾也对利乐的行为提出质疑。 本案的巨额罚金成为不少人关注的焦点。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罚单是根据利乐上一段销售的7%来处罚的,这高昂的代价源于利乐的三种排他性竞争行为。 2009年至2013年,利乐在中国“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市场,份额大

7、于50%;设备技术服务市场,份额居80%以上;包装材料市场,市场份额大于60%。根据美国学者见恩与日本对垄断竞争程度的分类,利乐在该三个市场均为高度集中寡占型。 1.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来日方长”式营销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在销售纸基无菌包装设备时对绩效确认期(生产开始后8-12周)设定使用利乐包材或“经利乐认可”的包材。同时限定客户在保证期内也使用利乐包材或“同等品质”包材,可其并未对“同等品质”给出明确的规格参数,尽管2012年将“同等品质”改为“最低规格标准的包装材料”,但也仅仅列出了QSV代码,该代码是利乐内部包材产品的代码。 行业中有人戏谑地将其称为“借灯卖油”,即包装设备

8、以最低优惠“送”给企业,但必须日后使用我利乐的包材,来日方长嘛! 搭售现象经常出现在生活中,手机与耳机,帽子与围巾等,可在利乐案中,质上是借助其在设备、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用户使用包材施加限制,提高其他包材厂商的竞争成本,损害包材市场的竞争。 2.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承包上家 目前,包材原纸有牛底纸与白底纸,而后者在成本和性能上更具优势。截至2014年,中国大陆市场仅佛山华新包装XX公司及其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红塔仁恒纸业XX公司(统称“红塔”)批量生产销售,其牛底纸每年的产量远大于利乐采购量,但利乐却一直是其唯一客户。 据工商总局调查,利乐2009年开始与红塔“合作开发”牛底纸。2011

9、年,利乐与红塔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约定“三年内,排他性地为利乐及其关联公司生产液态包装原纸”。据工商总局分析,红塔在与利乐合作之前就独立获得了生产牛底纸的专利技术,这也是利乐选择其作为原纸供应商的主要原因。可是,将生产技术转化为批量生产能力的制约因素是相当大的转化成本,于是利乐站出来了。因其在包材市场长期拥有超过60%的份额,如此巨大需求促进了牛底纸的批量生产,因此两方达成协议。 可长此以往,下游包材企业的原料来源不足和上游的牛底纸生产厂商会因下游需求不足都会放缓发展。 3.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捆住下游企业的“心” 2009至2013年期间,里了在包材业务上是实行的折扣种类多达数十种,其中

10、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于个性化目标折扣属于忠诚折扣。除此,公司还有特别折扣与品类折扣。 经工商总局分析,忠诚折扣具有诱导效应。当客户采购量达到或者超过阈值时,会出现采购量增多而总支付却减少的情况,即在阈值附近的实际价格为0或者负数。其直接的后果就是锁定了客户的采购比例或者采购量。通过忠诚折扣,利乐限制了其他包材厂商的正常发展,从而在长期来影响包材市场的竞争与消费者利益。 四、“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反垄断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的反垄断法案也日趋完善。利乐作为一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营,虽以精良的包装技术迅速占领市场,可也因其滥用市场地位,对下游企业人为地设置障碍,限制该行业良性发展,同样

11、会受到我国的法律制裁。 通过利乐一案,我们在赞扬本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得将目光放宽些。随着“一路一带”战略的确立,“走出去”政策将得到更深层次的落实,更多的中企将深入欧亚内陆,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在律商联讯与中国法务研究院撰写并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中,东道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与东道国政府的反商业贿赂、环保审查、反欺诈调查推举为中企在境外投资项目遇到政府审查的几大缘由,其中反垄断调查的比率在30%以上。 1.垄断协议 2009年1月世界银行发布公告称,因中国路桥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武夷实业XX公司和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在菲律宾公路建设招标过程中出现合

12、谋串通等行为,所以禁止上述四家企业参与世界银行项目的投标。 垄断协议,主要指在企业内部通过订立一系列的协议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随着我国对外工程承包能力加强,工程承包招标领域是垄断协议“高发区”,受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 企业之间的“串谋”投标分为纵向串谋与横向串谋。纵向串谋发生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实践中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辖领域。横向串谋,主要指招标过程中,投标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而预定中标价格或者中标人的一种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行为。实际情况中横向串谋有下:退出补偿,企业之间预先签订协定书,预定的中标人将支付“补偿金”给其他投标企业。轮流坐庄,投标企业之间根据未来的招标项目

13、预先规划,提前确立出每个项目的中标人。 事实证明,垄断协议破坏了项目招标的初衷,即通过市场寻找质优价廉的产品或者服务,实现资源的最优化利用。 2.经营者集中(海外并购)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又称集中控制或并购控制、并购反垄断审查等)是指企业在从事投资、并购活动时,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之进行的是否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审查。 2010年,吉利控股集团以1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而需要在中国、美国、欧盟、巴西等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反垄断申报,吉利在等待反垄断审批的时间就长达4个月。现今全球有过百个国家或地区强制企业进行事先反垄断申报。只有少数地区如英国等采取自愿事先申报制度。 即使各国的申报标

14、准与审查程序不尽相同,可其核心皆为并购是否对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有,反垄断执法机构才能进行干预。 3.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原则 竞争中立原则本为澳大利亚的一项国内政策,为了平衡与协调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与地位。可自2008年后,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海外并购活动频繁。欧美等国起初以海外并购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来拒绝,可随着国家安全审查等国内安全阈也不足以阻挡中国国有企业的进入的时候,竞争中立原则走入政府的视野。欧美率先行动,不难看出,该原则“剑指中国国有企业”。 就能否将所有的国有企业视为同一集团,进而皆为同一经营者,欧美并没有明确的政策意见。但在具体的反垄断执法中已有将中国所有国有企业,特别

15、是属于同一国资委管辖的国有企业视为一体的趋势。 2016年3月10日,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批准了法国电力公司(EDF)与中国广核集团XX公司之间的一项合作计划,这项计划的内容是在英国建设核电厂。而在欧盟调查时,认定中国广核集团与其他中央企业受中国国务院国资委控制,不应被视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这与中国历来强调的国有企业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4.“搭便车”式反垄断诉讼 2012年10月11日,继中国光伏企业在美国遭遇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并被确立为倾销之后,美国光伏企业Solyndra公司提起诉讼,声称中国光伏企业尚德、天合、英利企图在2008-2011年垄断美国光伏市场,认为被告达成垄断协议,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非竞争价格销售太阳能电池板。面对此类“搭便车”式的反垄断诉讼,我国企业也应该警惕起来。 实际上,反倾销法更关注于企业行为对于本国相关市场的影响,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主要纠正企业的“垄断或意图垄断”的行为,二者立法的目的本就不同。 掠夺性定价的标准是垄断者在相关市场具备可支配市场地位,以排除竞争者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并给相关市场造成了伤害,同时限制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竞争。构成倾销的要素包括: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与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产业收到法定损害构成因果关系。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