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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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篇一: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对施工区域内环境污染和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赣龙铁路GL-4标铁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施工中的安全、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三条 施工的安全设施是指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

2、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环保设施是指铁路建设在施工中为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对施工中相关的已建成设施中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环境标准的,应同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第四条 成立“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王义水副组长:徐存良组 员:彭足林 赵勇 闫光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质部,办公室主任由彭足林兼任。第五条 工作职责1、由指挥部安质部进行“三同时”施工过程监督;由工程部制定“三同时”相关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由各项目部架子队完成施工现场环境控制、具体实施工作。2、“三同时”制度领导小组职责:负责“三同时”制度最高决策;负责 “三同

3、时”领导实施工作;制定安全、环保的方针和目标、指标;审批管理办法、制度;对重大治理方案进行研究,做出决定;对安全、环保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保证安全、环境保护措施的资源配置;对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员工做出表彰奖励决定;负责确定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环境事故的人员。3、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各项目部对安全措施、环保措施“三同时”的工作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各项目部重要安全、环境因素的控制效果,并做出进一步改善措施与要求,制定下一阶段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目标。4、“三同时”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指挥部安

4、全措施、环保措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并对各项目部进行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参加重大保护事件调查。5、指挥部各部门职责: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范围,收集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和集团公司的安全措施、环保措施“三同时”的信息及行业标准,并负责贯彻落实;针对特殊施工环境、关键过程、特种作业设备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制定与安全、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并指导各项目部实施;检查落实情况同时做好记录。6、指挥部所属各项目部是安全措施、环保措施“三同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广铁路公司的要求和指挥部的管理办法、制度的具体落实,对员工和劳务工进行安全、环保

5、知识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所属各施工班组对安全、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本单位“三同时”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三同时评审1、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施工图以及业主相关文件,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各项目部要采取具体措施,重大问题要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指挥部安质部。单位工程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建设和技术措施任务书或建议书;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2、指挥部安质部对各项目部的报审资料初审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邀请各项目部领导,必要时邀请设计院人员、监理单位人员、地方

6、安全、环保部等部门同时参加。3、在评审会上指挥部安质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各参加会议的部门和人员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通过后进入项目建设。第七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在制定试验方案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对参加试验的各项目部贯彻落实。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物理、化学性质、毒性、危险性,在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包括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

7、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3、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专人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开题做试验。4、施工总结时,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5、新工艺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第八条 项目施工1、各项目部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各项目部安质部、工程部和各架子队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2、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对仪器的校正、标定,并明确总负

8、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各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并由项目部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工程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3、施工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保证施工安全。4、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第九条 “三同时”的验收1、施工结束后,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2、验收内容(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9、生产和使用;(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3、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建设。篇二:浅析我国环境法三同时制度浅析我国环境法“三同时”制度摘要:“三同时”制度作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创举,在总结我国环境资源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为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为“三同时”。这项制度较好的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以往从“末端治理”思想的一次突破。 本文主要是从“三同

10、时”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以及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建议,促使“三同时”制度更加完善。关键词:“三同时”制度 循环经济环境保护法一、“三同时”制度产生的背景“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在总结环境保护实践经验过程中创造出的一项控制新污染源的行政法律制度,是对中国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1972 年 6 月,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 1973 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9 年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1、和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把“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了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三同时”制度具有较强的法律强制力,所有对象都必须遵守,如若违反,不论是否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损害后果,都要受到制裁。二、“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其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一)同时设计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时,应该将环境保护设施一并委托设计;承担设计

12、任务的单位必须依照设计规范的规定,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并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对未同时委托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该拒绝。(二)同时施工指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任务时,应委托环保设施的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时,应该同时接受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否则不得承担施工任务。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做到必须将环保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以备查,并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报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该阶段中,应该核查建设项目环保

13、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以及建设进度和资金的落实情况,提出意见。(三)同时投产与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并同时投入运转。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治理效果,经过验收合格后颁发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经过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在 3 个月内完成,试生产期间主体工程应当与环保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在试生产期间,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的或者投入试生产超过 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

14、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未经环保部门的同意,排污单位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环保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三、“三同时”制度存在的缺陷首先,考察目前“三同时”制度立法上的规制。其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统一、 牢固的理论基础,在环境保护单行法日臻完善,法律规定也更加具体的 状态下,无法为各单行法提供一个可行的理论指导。因此,通过修改 环境保护法以此来从制度构建、价值理念层面完善“三同时”显得势 在必行。其二,目前立法并未彻底摆脱“末端治理”的传统思维。环境保 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

15、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此看出,环境保护法中将“三同时”制度的 规制客体规定为“防治污染的措施”,然而随着我国建设项目数量的增 加,“防治污染的措施”显然已经不足以满足现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尽管国务院在 1998 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三同时”制 度的规制客体改变为“环境保护设施”,突破了以往环保法律中关于 “三同时”制度在规制客体方面的狭隘瓶颈。但是,“环境保护设施”中 所谓“保护”依然是一种救济性措施,仅仅属于从“末端治理”到“源头 防控”的中间状态。只有在施工技术上改进,不留污染和环境创伤,而 非依靠“环保设施”“防污措施”,才是真正的“源头防控”。其三,在环境保护法以及若干单行法中,“三同时”制度表现出 来的模糊与不确定。例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 定,防止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却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 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同意。这里所提到的“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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