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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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财务管理制度篇一: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第二条第三条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是指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专项工作支出一般包括专项业务费支出、专项会议费支出、专项设备购置费支出、专项修缮费支出等。专项业务费开支范围:管理人员补贴、办公、水电、邮电、燃料、办案误餐费等。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

2、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四条 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

3、任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科不予日报账。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20XX年7月5日篇二:五、(一)基建财务管理制度1、 按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和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医院新建、改扩建等在建基建项目进行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2、 基建财务核算应由医院财务科统一核算与管理,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

4、。3、 正确组织基建财务核算。(1) 所有基建项目统一纳入医院“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按项目分别设置明细账。(2) 基建投资严格按照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由财务科参与调研、论证和审核经济合同。(3) 基建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同经办人,总务科科长及有关院领导签字后方可付款。(4) 确保各种数据的真实、准确,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及时、准确报送各种报表。(5) 定期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好银行存款账户核对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6) 基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办理项目财务竣工结算,由审计组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进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进行审

5、核,按审定金额结算工程款,进行财务处理。4、 若建设项目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接受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工程进度及用款计划表,并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申请拨款。5、 对属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材料和设备的购买,应监督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执行。6、 基建开支项目的审批(1) 基建项目、3万元以上改建工程项目由院办会议讨论立项及预算通过 。(2) 1000元以下基建和改扩建开支由总务科科长提出。后勤分管院长审批;1000元以上支出,还须经院长审批。(3) 基建、改扩建工程项目超预算资金,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1万元以

6、下由分管院长审批,1万元(含)至3万元以下由院长审批,3万元以上(含)须经院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院长审批通过。(4) 基建项目借支由总务科科长签名后,后勤分管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含)借款还须经财务分管院长或正院级领导审批。(5) 基建、改扩建工程进度付款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凭正式发票、工程合同,总务科科长签名后送审计组审核,审计组出具审计意见后按审批手续审批后付款。(6) 基建项目招待费开支、劳务性开支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权限。7、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

7、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医院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 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2、 单独核算原则。医院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应当为每项专款分别设置账户,单独组织会计核算,各项专款之间的会计核算不得混淆。3、 归口管理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的内容和性质,实行归口管理。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科室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

8、占、挪用、浪费、套取和转移专用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国。第五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六条 成立财政专项支出评价工作小组,对财政专项支出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第七条 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篇三: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省级补助

9、资金30%用于发给农民的教材及资料费;60%用于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误餐费、绩效考评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传、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费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工作费用。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县财政局在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培训前预拔项目经费的30%用于前期准备和开展工作。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经过情况、参训人员数量、经费支出明细等,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到县财政局统一报账,报账资料中必须提供教师讲课费(包括交通费、误餐费)发放清单、购买资料及印刷资料的详细清单等。(四)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预算结余和报账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增加培训场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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