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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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制度的缺点篇一:专利制度的利弊专利制度的利弊摘要:当前经济学家和诸多学者对专利制度的社会影响看法不一,存在较大分歧。目前普遍认为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发明起到的积极作用。原因是它刺激了发明者的积极性。但专利制度潜在的经济成本可能大于其经济效益。因此,各国专利法应在保护专利权和公共利益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从而减少专利制度的成本。我国的专利法过于强调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对该制度的潜在消极影响估计不足,有待于进一步修订。1.专利的历史 专利一词于拉丁语,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

2、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专利”一词的中文源自春秋时左丘明著的国语,周语:“匹夫专利,犹谓之盗;而王行之,其归鲜矣”。真正具有现代“专利”含义的是太平天国时洪仁玕著的资政新篇:“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能行八千里者,准其专利,限满准他人仿造”。一般所说的专利是指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有指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等。对专利技术进行保护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利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有偿转让。有人说,资本主义的发展

3、有两只翅膀:一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另一只就是专利制度。专利制度将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作为个人的智慧财产权,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享有专有权,给予保护。2.专利制度的潜在效益关于专利制度的成本与效益比,即到底专利制度是促进还是阻碍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至今没有定论。专利制度的支持者认为,专利制度将产生大量的经济效益,即专利制度能够刺激更多的发明创造,从而为社会增加从所未有的新产品或新方法。这种理论认为,发明创造本身是一种社会财富,应鼓励它的实现。但是,发明创造以及他知识产权的产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发明创造产生公布之后,其他人很容易模仿、抄袭。因此,如果没有知识产

4、权的保护,其他竞争者将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进行仿冒。这就会产生一个“搭便车”或者“外在化”的问题,即少数发明者承担巨大的研究和开发成本,其他竞争者可以几乎无偿地使用和仿冒发明者的科研成果。这种状况将影响发明者就其发明技术获取利润的能力,导致效益的外在化,可能损害个人或企业投入资源从事科研创造的积极性。于是,每个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将不愿意投入科研基金,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进行仿冒。其结果是,没有企业愿意从事科学创造活动,这样,最终可能减少发明创造,并由此减少社会财富。然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种“搭便车”的问题,需要政府的干预。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国家通过专利制度赋予发明者对其专利技术以

5、一定期限的专有控制。即专利发明人可以排除他人非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但是,专利对于发明创造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能鼓励产生更多的发明创造;另一方面,它可能阻碍发明创造的广泛运用。如阿劳指出:发明创造具有公共产品(像路灯、法律、秩序和国防等)的许多特征。首先它具有非排他性,一旦产生,像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可以为许多人无限制地使用,但使用者却不需要花费额外的成本,也不会增加发明者的发明成本。其次,技术发明像公共产品一样,可以为社会公众广泛无数次仿冒、使用。这种仿冒可能减少专利对专利权人的经济价值,却不会减少发明创造对社会的总体价值。因为专利技术本身一般不会因使用的次数增加而受到损害。因此,从

6、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应鼓励发明创造的广泛应用。如果没有专利制度,使用发明的成本将大为降低,有利于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专利制度可能影响发明的广泛运用,从而引起巨大的社会成本。赫汀格还指出,由于无形财产具有“公共财富”性,即无形财产具有“非专有性”,它可以同时在多处存在且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X同时,使用人数的增加不会增加创造知识产权的边际成本。因一个人占有或者使用无形财产不排除他人的同时占有和使用,共同拥有无形财产不会影响原来的拥有者将无形财产转让给他人或者自己使用该财产。因此,没有必要授予发明者以专有权,排除他人使用。于是,赫汀格怀疑专利制度的经济合理性,认为专利制度可能引起巨大的成本

7、。3. 专利制度潜在的巨额成本上述关于专利制度经济效益的理论一方面可能高地估计专利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没有充分估计专利制度的社会成本。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受到许多限制。前述专利制度的支持者认为,专利制度能够刺激更多的发明创造。这一说法具有相当的局限性。首先,专利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企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具体表现为刺激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积极性。然而,对于政府和非营利机构的科研投入,专利制度的作用可能十分有限。这类科研投资很少受专利制度的影响,因为政府机构和非营利机构进行科研投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很少受专利垄断权的利益驱使。实践中,许多发明创造是由政府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提

8、供的基金研究产生的,这部分的科研投资一般不受专利制度的影响。第二,即使是私人(个人和公司等商业机构)的发明创造,专利制度并非鼓励科研投资的唯一途径。除了专利制度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市场领先地位、保密措施等)可以鼓励发明创造。换言之,发明创造的产生并不完全依赖于专利制度的刺激作用。例如,英国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只有少数的发明创造依赖于专利保护,而且专利制度的影响程度因行业的不同而异。例如,专利对复杂的工程技术影响很小,而在化工、制药等行业则影响较大。这可能是由于复杂的工程技术较容易采用保密措施,因而受专利保护的影响较小;反之,在化工、制药等行业因专利技术易于被仿冒,技术拥有者难以保密,因而

9、专利保护显得比较重要。美国学者莱文还指出,保密及市场领先地位对新发明的保护比专利保护更重要。这些研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为最近澳大利亚的一项实证研究结果所认同,还得到部分实证证据的支持。例如,瑞典在TRIPs协议出台前并没有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但是,该国制药行业的仍然兴旺发达。第三,如上所述,专利制度的必要性在于避免出现“搭便车”的问题。因为新技术一旦公开,容易被仿冒、抄袭,因此,需要专利垄断权保护发明者。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专利的商业实施可能需要关键的专有技术,因而,新发明技术的公开并不意味着其他竞争者可以仿冒。在此情况下,专利垄断权的赋予就成为不必要。第四,专利一般只能在涉及到有意识地投入资源

10、进行发明创造活动时发挥作用,对于偶然性出现的发明不起作用。最后,泰勒和席伯顿指出,专利制度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明创造活动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行事时才适用。然而,在社会主义或混合经济情况下政府往往通过其他手段(如奖励证书、奖金等)鼓励发明创造;同时,政府控制下的企业对专利制度的诱导作用反应不敏感。因此,在此情况下,专利制度发挥的余地有限。第五,有的学者指出,发明创造、从事科研创新探索新知识、新技术是人的本能,不需要专利制度的刺激和引诱。如学术机构的发明者重在发表其科研成果,获得社会的承认,很少考虑就其发明获取专利垄断权。对此,有人解释道:可能有的发明创造是人的自然本性使然,并非专利制度的刺激作用

11、。可见,专利制度对经济的积极作用与许多专利支持者的理论假设存在很大的差距。4.专利垄断权的成本专利垄断权在促进发明创造的同时,可能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首先,专利权自身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专利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刺激研发投资,从而产生更多的发明创造。但是,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垄断权,允许专利权人排除其他竞争者使用专利技术,限制专利技术的使用,进而减少专利产品的数量以及将来可能在该专利产品基础上开发的新产品。因此,专利制度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其次,专利垄断权会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垄断价格。因为专利制度使专利权人能够垄断专利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价格,并人为地提高专利产品的价格,因此专利垄断权可能使消费者承担过

12、高的价格。专利制度的这一消极作用已为许多研究结果所应证。再者,专利垄断权可能诱使企业改变投资方向。许多经济学者指出,专利制度可能诱使企业热衷于投资可能获得专利的研究项目,试图获取垄断利润。因而专利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扭曲投资方向,造成资源的浪费。专利权诱使一部分资源由其他用途转向发展专利技术,致使其他用途没有实现。如有的技术人员原来从事非商业性的纯理论研究,由于专利制度的作用而被吸引到有关专利产品的研究。这也应视为专利制度的成本。尽管无法量化这种成本,但这种成本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5. 专利制度的经济得失由上可见,专利制度可能在产生潜在效益的同时,引起巨额的经济成本。由于缺乏可靠的实证数据,这一问

13、题至今众说纷纭,没有定论。支持专利制度的人认为,专利制度是对发明者适当的保护,通过给予发明者“正常的利润”及相应的超额利润补偿其承担的风险、鼓励发明创造。但是,许多经济学家对专利制度的经济效益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参议院“专利分委员会”委托研究的经济学家就专利制度的经济得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福若斯特乐观地宣称,专利对于刺激和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十分重要。但是,维能却认为,福若斯特的研究所依赖的数据是片的、带有偏见的。他怀疑专利制度对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直接影响,并指出:国际大公司之间对专利技术的相互许可行为妨碍了国际贸易,因此,应扩大强制许可的使用。$除了维

14、能之外,颇负盛名的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马克路普教授在全面考察各国的专利制度及有关的研究成果后也指出,专利制度利弊兼有、难分高下,具体结果依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专利制度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可能产生较为明显的利益,但对于不发达的非工业国家,其弊可能大于利。他总结到:“就我们目前的认识而言,没有经济学家有可能肯定地说目前的专利制度给社会带来净利益或者是净损失。至多,他能假设并猜测现实与其假设的一致程度。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一个制度总体上(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特征)的好坏,最安全的政策是听其自然:如果原来有此制度,则随它去;如果原来没有,也就不需要去建立它。如果我们没有专利制度,根据我们今天了解的关于专利制度

15、的经济效果,建立一套专利制度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因为我们长期以来拥有一套专利制度,根据我们现有的知识,建议取消专利制度也是不负责任的。这后者是像美国这样的国家,而不是实质上的非工业国家。对于非工业国家,专利制度利弊分析将显示另一种结论。许多其他的经济学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如英国的经济学家在比较专利制度与广泛的强制许可制度之后,总结道:“专利制度的经济效益稍稍超过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的广泛的,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支付使用费的强制许可制度。”美国学者彭若斯则指出:“对于专利制度对刺激发明创造和运用新技术的必要性,难以评估而且不可能作充分的测试”。美国学者马斯库斯虽倾向于肯定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但是,他也不

16、得不承认,从理论上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提高也可能阻碍经济发展,从实证角度而言,经济学方面的证据分散的甚至矛盾的,部分原因是许多概念难以衡量。此外,还有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专利制度问题重重,因此,应该由其他制度所取代。如经济学家阿劳建议以一种“集中决策制度”代替专利制度,这种制度可能包括经费、补贴和奖金等。戴姆兹却认为,尽管专利制度不是完美的,但并不意味着其他制度更佳。由此可见,专利制度总体上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相反没有最终的结论。但是,上述分析清楚地表明,专利制度存在固有的消极作用,它会引起巨大的社会成本,因而不作限制的专利权或者过度保护的专利权将对社会构成无法承受的负担。因此,各国在制定专利法时,应力求实现一种理想的平衡:给予发明创造一定的独占权,以确保科研和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对专利垄断权作一定限制,允许社会公众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和使用发明技术。否则,如果这二者失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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