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退市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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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退市制度包括篇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二、下列食品为不安全食品: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

2、化宣传用语的;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专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四、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制定单位:惠水

3、县负 责 人: 制定时间:20XX年6月2日篇二: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环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食品标准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退出流通环节。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二)法律规定必须有QS认证标识而无标识的;(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五)超过保持期或者保

4、存期的;(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八)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质量监测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九)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国际标准采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十)经营者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三、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必须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四、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退市措施,特别是将退市食品重新进入市场时应主动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接受行

5、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篇三:七 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1、食品的召回对售同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2、下架退市: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3、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持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毁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4、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5、对退市和销毁的产品,及时登记记录,报辖区工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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