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约谈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51622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9.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领导约谈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领导约谈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领导约谈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领导约谈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领导约谈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领导约谈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领导约谈制度(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领导约谈制度篇一:廉政勤政约谈制度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制度(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 实施情形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一)思想作风方面: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2、随意发表有损于

2、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3、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步消极言论的;4、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二)执行制度方面:1、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局“禁酒令”的;2、违反市局一日工作秩序化规定的;3、违反市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4、违反市局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措施的。(三)工作方面: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3、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四)廉洁自律方面: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第四条 约谈方式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

3、法进行。市局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负责与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局监察部门参加;县(市)局纪检组长、区分局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与股(室)、所长进行约谈;监察部门负责与本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约谈。第五条 实施程序(一)当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时,由监察部门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二)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三)每次约谈活动,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对

4、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四)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填写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情况登记表,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及时报主要领导批示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送相关责任人办理。第六条 实施要求(一)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5日内上报整改情况。(二)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为个人年终述

5、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二:廉政约谈制度廉政约谈制度一、约谈制度约谈制度是指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问题,需要对所管干部及时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一)适用范围1.办事推诿拖拉、消极怠工或存在“四难”现象的;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的;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承诺,群众有意见的;4.举止不端,违反制度规定的;5.接受办事人员支付款项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6.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需要采取针对性教育措施的;7.有其他需要提醒或制止的不良行为。(二)组织实施.约谈对象按照各部门领导抓队伍建设的责任分工,由责任领导找

6、当事人谈话,随时发现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备查,但不影响年度公务员考评。二、诫勉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发现所管的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谈心教育,责成其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经济上处分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一)适用范围1.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未在15日之内上交的;2.以权谋私的;3.利用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之机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敛物;4.经过提醒教育,问题仍末纠正的;5.群众举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无需立案调查,但需要告示、澄清或责成其纠正的;6.经内部监督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责成其纠正的;7.有其

7、他需要警示或制止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给予教育限期纠正的。(二)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对象由各单位书面提请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发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受到谈话一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责任制奖金,当年不能评先评优;年度内受到两次谈话的,扣发一季度奖金,并由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年度内受到三次谈话或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年终考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三、实施教育防范惩诫制度的要求(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领导责任。各部门领导要把约谈、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作为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

8、举措,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负起责任。(二)建立责任制,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实行层层负责制度和挂钩联系负责制度,主要领导对整个班子成员负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范围负责,二层领导对下属负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三)注意把握政策,重在教育为先,处罚在后,把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违纪的效果。在执行“两项制度”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严格依纪依规办事。(四)实行违背“两项制度”倒查制度。凡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应实行“倒查”。如查实对出现的

9、违法违纪苗头,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谈话的没有谈话,该予以告诫的没有实施告诫,则应追究相关领导失职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反思、通报批评、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列入年终班子考核,实施“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四、“两项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五、“两项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篇三:廉政约谈制度廉政约谈制度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廉政约谈是是指

10、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四)廉政风险

11、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

12、工作。(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九、严格遵守保密

13、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

14、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15、(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