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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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班子监督制度篇一:纪检组对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监督制度纪检组对各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制度为加强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进一步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对我县派驻纪检组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工作职责和权限派驻纪检组是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的负责驻在部门和领导(指导)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政班子的双重领导,以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为主。(一)工作职责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和监察对象贯

2、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决定。2、协助县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的查处。3、协助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协助所在单位制定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规章制度和措施,建立廉政、勤政规章制度。4、协助和督促检查所在单位及系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5、受理对所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

3、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保障他们依法行使职权。6、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行政领导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二)工作权限1、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实行党章、监督条例和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2、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党组会、行政领导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并在重大业务活动中履行监督职能。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应为派驻纪检组实施监督创造条件。3、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行政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应先向县纪委、监察局报

4、告。同时报告驻在部门党组书记(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并积极协助县纪委、监察局开展初核。4、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5、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中层领导干部的任用进行监督。在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及时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政纪、廉洁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6、派驻纪检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无正当理由,驻在部门党组应予采纳。二、工作关系1、派驻纪检组与县纪委、监察局日常工作关系,一般通过县纪委、监察局各有关职能室进行。重要问题应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2、派驻纪检组应主动向驻在部门党组汇报工作,接

5、受领导,切实执行驻在部门党组的决定。驻在部门党组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履行职责,切实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3、派驻纪检组属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驻)机构,工作上是协作关系,县纪委、监察局负责领导(指导)派驻纪检组开展本职工作。4、派驻纪检组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要加强同对应的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三、工作制度1、 派驻纪检组应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部署,结合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应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2、及时完成县纪委

6、、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工作进展情况和主要问题,每半年应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专题工作专题报告。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每年应向县纪委述职一次。3、对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请示、报告,同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特殊情况和问题,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四、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1、派驻纪检组配备专职纪检组长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2名。2、纪检组长是驻在部门行政副职一级的领导干部并是驻在部门党组成员。3、派驻纪检组长实行交流任职制度,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交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任职由纪检监察机关商组织部门,按

7、照一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补充一般干部人选需经县纪委、监察局考核同意后,方可调任。4、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没有贯彻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5、派驻纪检组工作条件和办公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篇二:领导班子接受群众监督制度领导班子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实行家长、党支部、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广泛征求教职工及社会各届对本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改进学校工作,为此,我校特制定群众

8、监督制度:一、监督内容:1、监督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2、监督学校的行风工作3、监督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4、监督领导班子成员的表率作用5、监督学校各项政策执行情况二、监督方式: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校长随时接待三、监督人:教职工、学生家长、学生朝阳市第十一中学篇三: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运管局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参照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第三条

9、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持执法为民的运管工作宗旨,依法行政,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第四条 局党委负责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级领导干部。第二章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第七条 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

10、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运管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运管政策法规制定、运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之中,与运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委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四)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委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七)成立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

11、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第八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第九条 局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条 部门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12、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被评为“差”等次的局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被评为“差”等次的部门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3、。第三章 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十三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及时公布并向上一级党委报告。(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三)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责令改正。个人不服从调整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十四条 党委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一)各级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

14、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二)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召开会议前1-2天预告,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委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三)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四)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委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六)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第四章 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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