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营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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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流程图材料不全或错误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审核所需全部材料。申 请不属受理范围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审批的理由或意见。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安装调试万象网安信息管理系统。经实地斟察确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定,与省厅联网数据传输是否正常。初 审受 理受理3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属于本级审批的,受理20日内,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责任部门:

2、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负 责 人:李泽祥经 办 人:钱俊桥电 话:2843129具有工商部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经营者提出申请,填写电子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申请表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变更申请表,提出申请。复审 不 符符合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指引为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指引,详见如下:一.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设立(一).申报条件:申请新办或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

3、营业场所(网吧)需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同时已完成店铺装修,并准备开展计算机联网工作。(二).申请方式:申请新办或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需填写电子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进行申报。相关表格在营口市公安局网站网上办理网安业务栏目下载:http:/(三).申报材料:(1)本单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查原件交复印件1份;(2)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查原件交复印件1份;(3)法人身份证查原件交复印件1份;(4)本单位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新办单位无需提供

4、);(5)已填写完整的电子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申请表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变更申请表。(四).审核程序:(1)初审。申请单位将已填写的电子版申请表(申报材料5)通过营口市公安局网站网上办理栏目网上受理方式上传,公安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申请单位需及时关注初审结果。(2)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技术措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具体为万象网安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由成都吉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省厅指定使用,公安部许可销售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用于落实实名制度,并与市局、省厅联网。申请单位初审通过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自主完成万象网安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保障数据传输正

5、常,逾期自行承担责任。具体情况请咨询吉盛万象营口维护技术服务代理。地址:营口市电子文化商城西门外门市(工作时间9:00-16:00)。咨询电话:2158834(3)复审。申请单位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后,电话方式申请复审(营口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0417-2843129)。公安机关确定其万象网安信息管理系统已启动后,受理复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审核工作,申请单位需在网安部门实地审核时,递交申报材料(1-4项)。(4)出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经实地审核,确定申请单位申请表基本信息无误,并已落实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后,于5个工

6、作日内出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申请单位及时到营口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领取。地址:邮电大厦18楼1807房间电话:2843129(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方式:网上、窗口受理业务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审核批准窗口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无收费项目。二、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责任(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

7、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

8、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地址或者对营

9、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 ,应当提交申请备案。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管理(一)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上述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

10、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二)网吧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是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是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是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六是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营口市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 话:2843129更新日期: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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