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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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篇一:亲属回避制度*公司亲属回避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四条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

2、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第五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第六条 出现需

3、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

4、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篇二:亲属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

5、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一、近亲属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

6、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二)工作回避制: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

7、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四、回避程序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

8、中一方回避。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五、回避纪律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

9、合同。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篇三:关于对执行

10、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等制度关于对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等制度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具体要求如下:一、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二、有关要求:部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亲属任职回避等情况登记表”,将电子版及纸质版于7月28日前报政工科。附件:领导干部亲属任职回避等情况登记表政工科领导干部亲属任职回避等情况登记表填报单位(公章):水矿后勤部 填报时间:20XX年7月22日单位领导签字: 填报人:蒋运东(注:亲属登记对象为在水矿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的干部职工,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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