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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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治帝管理制度篇一:浅谈清代宦官制度浅谈清代宦官制度历史文化学院09级2班朱恩会209012530宦官,已成太监,文书上称为很多,例如阉人,阉臣,宦者,中官,内官,内侍,内监等,是中国古代专供皇帝,君主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员,先秦和西汉时期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则全为被阉割后失去性能力而成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据后汉书宦官列传序记载,我国先秦和西汉时期的宦官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才全部用阉人。“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用调他士”。这是由于在皇宫内廷上自皇太后太妃,本朝后妃以及宫女等,女眷较多,难免会发生秽乱宫帷的事,所以决不允许有其他成年男性在宫中当差。在封建社会消亡之前看,没有与宦官的时代不多,

2、太监作为皇帝和后妃的仆役,支撑着皇家宫廷的金碧辉煌,成就了皇宫内统治者优裕舒适的生活条件。宦官制度是封建专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对穷苦劳动人民的残酷压榨。由于太监不仅涉足于王公贵族的日常生活,而且或多或少的接触复杂的政治斗争,所以当中不乏专横暴虐这结党营私蒙蔽圣听,残害忠良。中国古代历代的衰亡大都与太监作乱有关。而且汉,唐,明三朝的覆灭就与宦官专权有直接关系。这些人虽数量不多,但残忍狠毒,狡黠阴险,危害性极强。我想这不仅与外部条件有关,更是由于他们生理残缺所造成的心理畸形。鉴于宦官势力膨胀危害极大,故历朝都有些许限制宦官的规定。然而在朝代后期,皇帝一旦没有威信或者过于幼小,都会依赖于其一起生活的

3、太监。生活上的依赖一旦升级为心理依赖,后果不堪设想。宦官专权时期往往是一个朝代最为黑暗的时期。宦官主演过一幕幕祸国殃民的惨剧,其中以明朝最甚,成化年间的汪直,武宗时期的刘瑾。熹宗时期的魏忠贤等,他们权倾朝野,专横跋扈,加剧了明朝的腐败,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鉴于明朝宦官为害之烈,清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改革了明朝臃肿的太监机构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即宫规宫法。清初规定宦官鬼内务府管辖,具体由敬事房管辖。敬事房亦称宫殿兼办处,设总管,副总管,带班首领,御前太监,殿上太监,一般太监和下层打扫处大小太监之分。发展至清代末期,太监等级更加复杂,在宫殿监中就有总管,首领,掌案,回事和大小太监之分。

4、在各处所中又有领班,大师傅,师傅,带班,陈人,徒弟之别等等。如此层层节制,一级压一级,统治的十分严密,而总监并不大过四级官职。裁明代“二十四衙门”为“十三衙门”,人数大幅度缩减,顺治时设置宦官千余人,乾隆年间增至三千余人,直至清末过此数。宦官升迁由内务府移文吏部决定,宦官犯法,内务府可先拿后奏,尤禁其干政。顺治帝仿朱元璋旧制,铸铁碑立于交泰殿,明文规定凡有不法行为,均凌迟处死。些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虽在清末有慈禧太后宠臣安德海李莲英等屡犯例禁,朝臣为之侧目,终未出现汉唐明宦官专权的现象。例如,公元1813年,爆发李文成,林清理教起义,宫内太监刘金、刘德才、杨进忠等在入宫前即是天理教徒,他们准

5、备里应外合,一举推翻清王朝。起义失败后,刘金等人被杀害。经此变故,清廷对宦官的约束更加严格,规定宦官一经当差,就不准回本主私宅。违者都要严惩,杖毙宦官时有发生。这时,宦官们的地位很低,管束又严,生活困苦,反抗行为也在所难免。清朝后期,朝廷内忧外患的同时出现了母后垂帘的局面。在母后的支持下,出现了像安德海,李莲英等大宦官,虽然没有如前朝一样形成宦官专权的局面,但这些大宦官们也曾经威风一时。安德海是清咸丰帝时的太监总管。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势,安德海与权力欲极为旺盛的懿贵妃相互勾结。适逢咸丰帝病死在热河,遗诏载垣、肃顺等人为顾命八大臣,辅佐皇子载淳。已经晋升“西太后”的懿贵妃企图制服八大臣,实现自己专

6、权的目的,急需联络远在京城的恭亲王。安德海献苦肉计,被打得皮开肉绽后被赶回京师,正好成为与恭亲王通气之人。安德海还联络了手握京城兵权的胜保等武官对西太后加以支持。在恭亲王与胜保等人强有力的支持下顾命大臣或被杀或被斥,西太后政变成功。西太后掌权后,安德海又帮助西太后免除了已成为议政王的恭亲王奕的职务。至此,清廷中已无人能与西太后争锋。大权在握的西太后根本不把小皇帝同治看在眼里,专横跋扈,不可一世。安德海亦步亦趋,不仅不敬畏皇帝,反而经常在太后面前说皇帝的坏话。对安德海充满仇恨的同治帝,因为安德海是太后的红人,也无可奈何。同治八年,安德海以为太后采办龙衣织料为名,在太后的默许下出宫。按清廷祖制,宦

7、官是不能随便出京的,擅出都门者就地处斩。安德海自恃有太后撑腰,耀武扬威地离开京城,与随从乘坐两条大船,冒名钦差,挂着“奉旨钦差”、“采办龙袍”的条幅,顺京杭大运河南下,很快到达了山东的德州。山东巡抚早已接到了同治帝一旦发现安德海立即逮捕就地正法的密令。当时西太后正在生病,这为同治帝除掉安德海、削弱西太后势力提供了大好的时机。山东巡抚果断地逮捕了安德海,安德海最初还有恃无恐,声言自己奉西太后旨意出宫办差。决心已定的山东巡抚以“太监私自出宫,违背祖制,本大臣并未接到朝廷的命令,必诈无疑”为由,处死安德海。由此可见,清朝的宦官制度虽然过于残忍无情,对于尽心尽力服侍自己的太监们没有丝毫的怜悯,甚至是残

8、酷的剥削,但它极大地防止了宦官专权,为保障政治的清明,人民的安居乐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是牺牲了受部分人的利益,保证了大多数人的生存权利,也是无可厚非的。篇二:福临公司案例分析如果我是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我会怎么做?1首先,深入到企业的每一个角落充分调查企业的情况,询问不同的部门和员工对于设立人力资源办公室的看法。支持的原因是什么,不支持的原因是什么,调查他们对于人力资源办公室以及人为人力资源办公室的职责有哪些等问题的意见,认为哪些权利应该下放到厂长等基层的管理人员手中,哪些权利应该被收回到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总。调查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以及薄弱和存在相应问题的地方。集

9、思广益的广泛接纳关于企业应该如何更好的实现人力资源的管理得意见。2协调公司管理人员关于设立人力资源办公室的意见,使高层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企业的现在的人力资源的管理情况迫切的需要改革,传统的将人事权力下放到基层管理人员手中的方式已经与企业的规模非常不相适应,如果继续采取以往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办法必将阻碍企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甚至危害到企业的生存。请求高层人员组织全体员工大会,并且在大会上,对员工说明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性,在思想上提高企业的员工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认识,并且协助和配合人力资源办公室的工作。减少由于长期放权导致的组织文化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进程的影响。3令高层人员明白人力

10、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之后,对高层管理人员提出请求,申请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独立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并设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经理,而不是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放在生产部门的下面。同时,将人事权完全下放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手中,充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放在同总裁同样的高度,加强认识部门的权威。要知道,改革必然会触及到一些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利益,因此,如果没有一定的权力和权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应工作必然会举步维艰。4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建立一个完整和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让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每一个决策和行动都可以找到制度的支持。福临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有:1)

11、获取:包括招聘、考试、选拔与委派2)整合:记录和保管人事档案,设计合理的沟通渠道与制度3)保持与激励:制定合理的工资奖酬、福利、医保及各种福利制度;为员工的各种需求提供服务4)控制与调整:落实直线管理层的有关决定;5)开发:制定员工培训计划;为员工发展提供咨询5并且以明文的形式发放到各个部门的管理人员的手中。让他们明白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制度、职能范围等,减少公司内部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误解,了解到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重要作用。让他们了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那么就不会对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决策存在疑问和不理解,减少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的难度。同时,一旦企业内部员工对

12、于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和任务更加了解,那么基层管理人员的越权行为就会减少。6将集权与分权进行结合,将车间主任选人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选人相结合,因为两者之间各有各的优点。人事处要配合各级领导对公司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培训、选拔、组织学习有激励从而提高公司的效益,让全厂员工对人事部的认同,并在公司内部形成一种新的组织文化。从而达到集权与分权的平衡,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7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人事权的滥用。不仅要有制度可以寻依,还要严格按照制度来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更加具有执行力,使得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序的进行。篇三:清朝刑法制度清朝刑法制度大清律例的制订清入关前,局处一

13、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备的成文法典。入关定鼎之后,清代的法制日趋完善。顺治元年(1644)五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占领北京。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详译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裁定成书,颁行全国。十月,福临在北京即皇帝位。同月,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乞暂用明律。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旗人沿袭盛京旧例断狱。其时旗民同罪不同律。二年二月,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等差,纂修律例。三年五月,由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

14、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其篇目及分门,完全沿袭明律,律条亦无大出入。如内有依大诰减等明初曾颁大诰,犯者呈大诰服罪可减一等,清初未尝作大诰,故时人称“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十二年十二月颁行满文大清律,是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康熙九年(1670),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的满、汉文义,复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书,称为现行则例,凡二百九十条,十九年颁行。二十八年八月,广西道试监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请“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议者酌之,务期尽善”。后经九卿议复,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内。同年十月,开馆纂辑,将原有律例与现行则例,

15、逐款校阅,参酌考订,于每篇正文之后,创用总注,疏解律义。缮写满、汉文各四十册,于四十六年六月进呈,留中未发。至六十一年,纂辑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条,迄未刊刻颁发。雍正元年(1723),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轻重有衡,析异同归,“逐条考正,重加xx”。三年,书成,称为大清律集解,五年,颁行。是律,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条,共计一千二百九十条。律首列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书中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及臣工条奏。 清世祖实录卷10。 清世祖实录卷14。 清世祖实录卷31。 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大清律集解卷首。乾隆五年(1740),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总注,逐条详校,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增至一千四百零九条。十一年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纂修律例馆附于刑部。乾隆朝先后纂修大清律例八九次,删除原例、增例诸名目。嘉庆以降,经道光、咸丰,迄至同治,附例迭经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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