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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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09148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我部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 减排体系 考核 监测 通知抄送:中国环

2、境监测总站,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附件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是落实总量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制度保障。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考核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

3、、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三、考核内容环境保护部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见附表,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指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20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二)监督性监测工作完成情况(30分)。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以及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开展情况等。(三)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30分)。包括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自动监测

4、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和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等。(四)能力经费保障情况(20分)。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情况、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当年监测设备投入情况等。(五)每年可根据监测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进行考核,并确定通过考核的基本要求。四、考核程序和方式(一)考核程序1.各省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对照考核评价指标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自查,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自查报告。2.国家考核。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现场检查,并据

5、此对各省上报的半年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二)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等方式。(三)提交材料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2.考核评价指标的自评过程和说明;3.相关辅助材料和数据资料,包括政府文件、有关经费台账、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季报、年报)、质控抽测报告、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污染源数据库等。五、考核时间减排监

6、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一并进行,每半年一次。六、考核结果根据考核评价指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测体系进行打分并排序,排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七、其他(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附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类别序号项目标准分值自评分值核定分值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102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10监督性监测情况30分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204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55质量保证和控制措

7、施情况5有效性审核情况30分6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107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58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5能力经费保障20分9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610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611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412当年监测设备投入4附件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1)指标定义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执行的情况。(2)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0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

8、划并下发文件,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3)计分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下发执行的有关文件。2.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1)指标定义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是指按照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经费按计划落实执行的情况以及召开有关会议的情况等。(2)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0分。完成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的,得4分;安排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经费全部按计划落实的,得3分;召开有关会议布置落实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3)计分依据项目建设年度完成情况报告、经费拨付实施证明

9、、有关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3.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指标定义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各单个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之和/环境保护部当年发布执行的辖区内实际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总数。其中单个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完成率计算方法为:全年四个季度都生产的企业,完成率=监测季度数/4;部分季度停产的企业,监测次数大于4的,完成率为100%,否则完成率=监测次数/4。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总数是指除关停、重复和全年停产以外的国控企业总数。(2)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20分。计分方法为:20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完成率低于50%得0分。(3)计分依据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国家编制的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

10、中各省份报送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情况、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控企业名单、各省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每季度未监测国控企业名单及未监测原因证明材料等。4.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1)指标定义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是指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根据辖区内每季度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情况及时编制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的情况。(2)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5分。及时编制监督性监测季度、年度报告得5分,缺少一季度或年度的扣1分。(3)计分依据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编制的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5.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情况(1)指标定义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情况包括制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对辖区内10

11、%国控企业开展两次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并编制抽测报告的情况。(2)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5分。没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及具体落实措施,扣1分,每年对辖区内10%国控企业开展两次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抽测比例每降1%扣0.5分,未编制质控抽测报告扣1分。(3)计分依据布置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计划、方案的有关文件、质控检查情况、质控抽测报告等。6.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1)指标定义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是指辖区内国控企业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

12、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数量占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总数的比例。(2)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0分。计分方法为:10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安装并通过验收率低于50%的得分为0。(3)计分依据辖区内国控企业名单、待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口名单、辖区内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验收报告。7.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指标定义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是指辖区内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按照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

13、0988号)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系统数量占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总数的比例。(2)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15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但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低于50%时本指标不得分。(3)计分依据辖区内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8.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1)指标定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是指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运用于减排总量考核的数量占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总量的比例。(2)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5分。计分方法为:5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3)计分依据使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

14、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排放总量的报告、文件等。9.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1)指标定义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建设污染源监控中心及其是否正常运行的情况。(2)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6分。省级和地市级监控中心全部建成并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得3分,有一家未建成的扣1分,不扣负分;省级和地市级监控中心运行正常且数据传输正常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2)计分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测报告(日报、周报、月报或季报等)、污染源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库及数据处理情况。10.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1)指标定义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是指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环境监测部门的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经费后超过1个月尚未拨付给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的,视为拨付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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