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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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医院)篇一: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对于不爱护设备器材,违反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外,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二、对于能够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时疏忽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资产管理部门研究认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适当减免赔偿。三、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责任事故,使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或性能下降者,应予以经济赔偿: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2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擅自

2、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者。3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时不负责任者。4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5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6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设备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者。7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四、具体赔偿规定1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丢失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1)使用15年,按80%40% 计价赔偿(2)使用6)10年,按30%10% 计价赔偿(3)使用10年以上按10%5% 计价赔偿2、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费的50%100% 计价赔偿。五、仪器设备或器

3、材发生丢失或损坏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提出报告,并由该单位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经过调查核实后,下发赔偿通知书。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对损坏、丢失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本部门财产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决定处理。六、赔偿人上缴赔偿金额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上交财务处,用于修理或补充设备。检验药学系 20XX-3-24篇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实训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一、全院

4、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二、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三、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室与实验中心,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四、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的责任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五、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3

5、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六、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赔偿。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3经过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七、赔偿比例1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2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80%。3

6、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20%90%。4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按实物原价值赔偿。5因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0%100%。6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未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100%。八、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实验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偿还款全部自筹解决。九、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按有关规定办

7、理财务和账务手续。十、行政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参照此办法处理。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十二、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篇三:实验仪器丢失损坏赔偿制度辛安学校实验仪器丢失、损坏、赔偿制度一、一切仪器的领用、借出和归还均需办理手续,填写实验通知单或借用报告单,并严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二、教职工借用非教学用的器材,需经学校教导主任批准后才能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不论何种仪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三、为了保证教学需要,教学仪器一般不予外借。外单位借用,必须经校长室批准,并办理手续,时间不超过一周。四、凡确认不能修理的仪器,经长期使用后材料老化或精度、效果达不到实验要求的仪器及正常损耗的器材,要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核销。五、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属正常损坏的仪器,应及时填写损坏报告单;凡属操作错误而损坏的,原则上当事人赔偿。六、教职工借用的仪器、器材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遗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七、学生实验中因操作不慎而损坏的仪器应酌情赔偿;由于嬉弄而损坏的仪器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处理。八、对保管或采购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积压的当事人,要依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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