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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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息息相关,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国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政务院年发布,因各种原因而停止施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卫生部年发布)、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年发布)和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卫生部年发布)等法规、规章和文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管理制度,致使护理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医疗质量难以保证。

2、 (一)大量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涌进护士队伍。虽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曾经多次明令禁止各地安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但由于没有一部关于护士资格管理的法规,各级医疗机构无法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 根据我部年的调查,在当时全国万护士中,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占。山东省年调查显示,全省至岁的护士中,未经系统专业培训。年我国共有护士(师)人,至年增至人,一年内便增加了人,而同期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总数仅有人,其余进入护士队伍的人中,大部分是未经专业培训或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 (二)护理教育萎缩,损害了护理事业的基础由于各地大量安插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

3、护士工作,挤占了护士岗位,使大量正规护理专业毕业生难以安排工作,形成 护理专业毕业生过剩 的假象,致使一些地区为此停办了一批卫、护校和减少护理专业招生人数。此外,由于没有严格的护士资格管理法规,助长了各地乱办学的歪风,阻碍了护理教育质量的提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护理队伍的建设,损害了护理事业的基础。 (三)护理事故难以控制,医疗护理质量无法保证。由于护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又没有建立严格的护士执业许可和执业管理制度,致使护理事故时有发生,医疗质量难以保证。 二、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当借鉴这一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 (一)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的制度,是提高我国护士质量的根本保证。我国护理教育比较薄弱,各地培养的护理专业毕业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不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可以促进护理教育质量的提高,保证临床用人的基本理论水平和基本技能,从而保证护士质量。 (二)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遏止安插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的有效手段。以往之所以对安插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的现象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没有一个统

5、一的尺度来衡量什么是合格护士,传统的职务职称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由于评定和管理权限过于分散,随意性太大,难以杜绝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进入护士队伍。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统一全国护士上岗的基本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护士的执业许可,可以有效地遏止安插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护士工作。 (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和保护公民就医安全的根本措施。现行的护理管理制度一方面无法保证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大量的护理员顶替护士上岗,从而使护理质量难以保证,并造成许多护理事故。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

6、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三、起草过程 我部自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的工作,几年来通过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文献,总结建国以来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护理队伍的现状作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草案)。在此基础上,经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听取了全国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护理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等各方面的意见,对原稿几经修改和完善。 为配合即将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尽快建立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经反复论证,决定先制定护士管理办法,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7、护士法(草案)的基础上起草了护士管理办法。 四、几点说明 (一)护士管理办法的宗旨: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是为了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第一条)。 (二)关于办法中护士的概念:本办法所称 护士 是法律意义上的护士,即 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这不同于护理职称序列中的 护士 ,而是作为一个职业(护士职业)的从业人员的统称。本办法中的 护士 不包括助产士。 (三)关于护士执业资格的管理:护士执业资格是具有从事护士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能力水平的标志,它涉及临床护理质量和病人医疗安全,护士执业资

8、格管理是医政管理的一项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了参加护士执业考试的基本资格,即 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以上毕业文凭者 (第七条)。该规定体现了本办法的宗旨 提高护理质量、促进护理教育和护理学科的发展。据统计,全国护士总数在至年间平均每年增加万;至年间平均每年增加万;至年增加万,预计今后五年内全国护士年人数的递增需求量每年不超过万,从教育司提供的资料看,目前我国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培养能力可达万毕业生年,完全可以满足临床对新护士的需求。部分偏远落后地区可以通过定向培养等方法满足基本需求。 办法规定了免考条件,即具有大专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

9、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的,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第七条)。目前我国的护理教育仍以中专为主,大专和本科较少,但质量较高。规定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者免考有利于促进高等护理教育,同时规定具有较高教学质量的普通中专卫(护)校的毕业生免考,可以减轻毕业生负担,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即取得护士执业的基本资格,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护士,她还必须经过注册。 (四)关于执业注册:注册是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种形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经护士执业注册后,便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 办法规定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可按规

10、定办理再次注册(第十六条),并规定注册时必须缴验的证明,(第十四条),其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情况,可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护士再次注册的条件,以促进护士的知识更新和水平的提高,具体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办法规定连续五年以上未经注册者申请注册,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三个月的临床实践,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注册(第十七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临床医学和护理学技术发展较快,因各种原因脱离护士岗位多年后重新做护士,必须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必须经过重新学习,才能保证医疗护理安全。 办法规

11、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第十八条第(二)项)和其它不宜从事护理业务的(第十八条第(五)项)。前者主要是针对盲、聋、哑、肢体或精神残疾以及法定传染病的发病期等情况;后者主要是针对品行等情况。 (五)关于执业管理:实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即按本办法规定注册者方可从事护理业务(第十九条)。同时,办法规定了两种例外的情况: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连续五年以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第十九条第二款);护理员从事生活护理工作,必须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条)。该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护士的职业垄断权,未经注册者(包括护理员)不得从事护士工作,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护士对护理员和实习生进行业务指导的法律责任。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相关内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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