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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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2013年01月10日 10:29 来源:财务与会计导刊2012年第10期上 作者:程辉 字号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浏览量 内容摘要:关键词:作者简介:近日,某国税局在对某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2011年注册资本1 000万,实收资本只有60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但是期间借款利息20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要求公司将这部分对外借款发生的20万利息中的14万元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3.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 625元。这家企业财务人员对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没把握准,因而产生了纳税

2、风险。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纳设定了一个弹性空间,即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如果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公司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究竟如何税前扣除?为了降低投资者纳税风险,笔者特详细介绍如下。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两种情形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分期认缴制度,即在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同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中相关规定,股东投资未到位分为两种情况:(一)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这种情形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未按期缴纳出资包括违反公司法中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短于法定两年,也包括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足出资的情形。其次,公司法中两年

3、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日,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两年(或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仍未缴纳出资,则从次日起开始计算不得扣除利息。再次,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公司增资时,股东采取分期缴纳出资额的方式,如存在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情

4、形,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详细分析见下文。(二)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由于首次出资不到位公司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因此实务中未足额缴纳出资多指分期出资中的后续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数额缴纳出资,则应依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中的规定,计算其投资未到位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数额。准确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国税函2009第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

5、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实际工作中,由于国税函2009312号

6、没有具体明确对每一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与该期间借款额的金额大小进行比较,使得当某一期间借款额小于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时,计算的当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大于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这样,如果一个年度内各期都是借款额小于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则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大于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如果一个年度内仅有部分期间借款额小于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则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被扩大而失真。笔者认为,需考虑企业投资者每一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与该期间借款额的金额大小。当企业某一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小于(或等于)对外借款额时,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

7、,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企业某一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大于对外借款额时,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公式为:当计算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时,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当计算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时,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因此,必须要比较企业投资者每一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与该期间借款额的金额大小,采取恰当的计算方法,才能准确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借款

8、利息。案例为清晰理解上述规定,笔者试举例说明:【案例1】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10年1月1日投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乙股东首次出资各10万元,首次出资额合计20万元。A公司章程中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全部出资。2011年1月1日,如果甲、乙两名股东未能履行剩下的80万元出资义务。假如A公司2011年借款100万元,其贷款利率为7%,则A公司不得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1007%80100=5.6万。【案例2】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成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720万元,两名股东各占公司股份的50%。2010年12月1日,双方第

9、一期出资额为400万元,已于2010年12月1日全部到位,其余资金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到位。2011年10月31日甲投资人到位投资40万元,乙投资人到位资金为8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7%,利息按日计算)。两投资人未到位资金已于2012年3月31日到位。企业投资者不得扣除利息为:2010年12月1日到2011年10月31日,企业投资者应到位资金400万元,已于2010年12月1日足额到位。因此,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1年10月31日期间,投资者没有发生未足额认缴出资的情况。2011年10月31日,应到位资金320万元

10、,实际到位资金120万元,未到位资金200万元,直到2012年3月31日,甲、乙出资才全部到位。从纳税年度上,该时间段应细分为2011年10月3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两个时段。2011年10月3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额为5007%36561=5.8493(万元),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为200万元,该期间借款余额为500万元,该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为5.8493200500=2.3397(万元)。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额为5007%36590=8.6301(万元)。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11、为200万元,该期间借款余额为500万元,该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为8.6301200500=3.452 (万元)。因此,该企业在2011年不得扣除银行贷款利息为2.3397万元,2012年不得扣除的银行贷款利息为3.452万元。2012年3月31日以后,由于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企业未到位资金为0。因此,2012年4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贷款利息可以按要求扣除。【案例3】某企业注册资本1 000万元,按有关法律规定应于2011年3月31日缴足,3月1日的实收资本为500万元,4月1日当天实收资本增至700万元,9月1日当天实收资本增至800万元,12月31日当天实收资本增至1 000万元。为满足

12、生产需要,某企业于3月1日向银行借款400万元,7月1日归还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余额变为200万元,9月1日当天向银行增加借款500万元,借款余额变为700万元,12月31日借款余额仍为700万元(贷款年利率均为10%,利息按月计算)。由上可知,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均保持不变的期间共有四个,分别是3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8月31日,9月1日至12月31日。各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计算如下:(1)3月1日至3月31日虽然有借款利息支出,但法定缴款期限未到,故银行借款400万元的借款利息3.33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2)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未缴实收

13、资本300万元(=1 000-700),借款余额为400万元,故该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40010%312300400=7.50万元。(3)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实收资本300万元(1 000-700),借款余额为200万元,因200万元小于300万元,故该计算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全部不能扣除。该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20010%212=3.33万元。按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及其给出的计算公式计算的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20010%212300200=

14、5万元。显然,按国税函2009312号文给出的计算公式计算的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5万元大于某企业该计算期的实际利息支出3.33万元,该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实际仍为3.33万元。(4)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实收资本200万元(1 000-800),借款余额为700万元,故该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70010%412200700=6.67万元。则2011年度某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7.50+3.33+6.67=17.50万元。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区间的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则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资每变化一次,则要分段计算一次。(2)注意公式计算。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3)注意抽逃资本。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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