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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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民族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各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精神,奖励在各民族医药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各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作为科学技术奖设奖单位,所设奖项属于行业性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民族

2、医药产业创新、民族医药传承贡献等奖励内容。评审授奖以党的十八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第三条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子奖项名称和授奖对象如下:(一)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各民族医药研究中,运用科学原理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的单位或个人。(二)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各民族医药研究中,运用科学技术原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单位或个人。(三)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各民族医药研究中,运用哲理或科学原理在逻辑思维、体系结构、类型范式、方法结论等方面有重要创新,对

3、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国各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或外国组织。(五)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奖:授予对我国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六)民族医药传承贡献奖:授予对我国各民族医药传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第二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第四条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五条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组织工作,下设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第六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

4、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章 受理程序第七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一)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各分会推荐的奖励项目,经资格审查并分类汇总后,由会长签字,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计委(卫生厅)、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央部委民族院校;省级民族医药、中医药行业学会(协会)等单位推荐的奖励项目,经资格审查并分类汇总后加盖公章,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三)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推荐的奖励项目,经资格审查并分类汇总后加盖公章,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

5、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第八条 新结题未参评项目和来不及经单位推荐的项目,可采用2位院士或2位国医大师或5位同专业专家(具有正高职称)书面推荐,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择优推荐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标准第十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经过初评、终评两次评审,评定奖励等级,网上公示一次。第十一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所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自然科学奖必须有“重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奖必须有产品的技术发

6、明内涵;科技进步奖必须在既往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进步。以上三个奖项按照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等标准以评分和专家无记名投票加权后排序确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奖和民族医药传承贡献奖不分等级。以上奖项每两年评奖一次。第五章 授奖第十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杯。授奖数量设高限,一等奖宁缺毋滥。第十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申请直推资质,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罚则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杯。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第十六条 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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