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研究与分析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747363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研究与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研究与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研究与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研究与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研究与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研究与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研究与分析(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我们认为,建立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与保护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构建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经成为资本输出国家的通行制度。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是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与保护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这一制度应当明确承保机构的性质与设立、承保范围、投保人的资格条件、保险期限及费率、损失赔偿等问题。在承保机构性质与设立上,由于这类机构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是由立法直接规定专门保险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办理,如美国1969年对外援助法案直接授权“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作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专

2、门机构、德国政府则根据联邦预算法委托PWC审计股份有限公司、黑姆斯信贷担保公司承办德国海外私人投资保险业务、日本由通商产业省出口部直接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等。我国对外投资保险机构可以在立法中直接作出规定,结合我国现状,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者中国人保公司专门负责,业务资金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但该业务应当与公司其它业务相对分离。这种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避免机构重新设置成本。在承保范围上,各国一般作法是投资保险公司仅承保政治风险,如国家征用、外汇兑换限制、战争或内乱等。这些风险通常为商业保险所无法涵盖的风险。因此,我国对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也应当借鉴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

3、将对外投资保险的投保范围设定在非商业风险范围内。在投保人资格方面,对外投资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本国企业与经济的增长,因此,投保人一般限于本国投资者。如美国OPIC可以接受的投保人条件为美国公民、美国企业或95%以上由美国公民或企业拥有的外国企业。26我国对外投资保险的适格投保人,也应当限定在我国内资企业与个人范围之内,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涉及到外国投资者权益,可以考虑暂时排除适格投保人范围之外。在投资项目条件方面,OPIC可为所有新设对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且不要求外国投资者全部拥有或控制境外投资项目,但仅对本国投资人投资部分进行保险。投资项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股权投资、贷款、建筑、服务、产

4、品分享、租赁等合同安排。27依照法律,OPIC有义务对有利于东道国发展与环保的项目、以及有利于私人参与竞争的项目提供支持。但OPIC可以拒绝对有损于美国利益或严重影响美国支付平衡的项目。28我们认为,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应对投资项目形式、投资领域作过多限制,应最大限度地促进本国产业参与国际竞争,但对于有损于我国利益的项目应当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在承保金额方面,绝大多数国家可为本国境外投资提供投资额90%的保险。美国OPIC可对投资者损失的90%提供政治保险,但损失计算时可以包括最高为投资额180%的预期利润损失,因此OPIC可以投资者提供最高为投资额270%的保险,但每个投资项目的保险赔偿不

5、超过1亿美元。29在保险期限方面,对外投资保险通常期限均长于一般商业保险。美国OPIC可以提供最长20年的保险期,对贷款保险通常提供与贷款期相同的保险期限。我国的对外投资保险可以在承保金额与期限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这些成熟作法。2.外汇便利投资母国与东道国政府为跨境投资提供外汇兑换便利,是跨国私人投资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投资母国常常通过制订或调整本国外汇法律,为对外投资提供便利。如1992年韩国政府修订外汇管理规定,调整资本项下对外投资管制,提高本国资本输出的外汇便利。为进一步鼓励本国对外投资,2005年6月韩国再次修订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非金融公司与保险公司对外投资限额,提高了个人对外投资

6、的上限。30我国目前仍实行资本项下外汇严格管制,对外投资外汇汇出须履行严格审批程序。为了促进与鼓励我国对外投资的健康、有效地发展,在保证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今后可以逐步放宽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为对外投资提供便利条件。3.税收优惠投资者税收利益的保障是对外投资促进与保护的关键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与保护制度必须包含的内容之一。各国促进对外投资的税收措施基本上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投资母国可以通过与东道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单方面实施外国纳税额扣除制度或税收减免制度,消除投资者双重税负;另一方面,投资母国政府可以建立损失准备金制度,允许投资者在投资一定期间内将一部分投

7、资计提损失准备,并在应税所得中扣减。如台湾产业促进升级条例规定,对外投资公司可投资总额20%范围内计提投资损失准备。五年内如发生投资损失,则以准备金充抵损失。韩国的法人税法和所得税法也建立类似的海外投资损失准备制度。我国对外投资促进立法方面,除应进一步推动与其它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外,也可以建立损失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吸引或鼓励国内资本的对外投资。4.政策性信贷支持为本国对外投资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是政府促进本国对外投资的另一重要手段。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本国对外投资政策性信贷制度。如依照韩国海外投资促进办法,韩国银行(BOK)与其它韩国外汇银行可以向韩国公司提供外汇储备用于对外投资贷款。

8、韩国政府还通过韩国进出口银行及本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为本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其贷款总额最高可达项目投资额的90%。2004年以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办理境外投资贷款业务,但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200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颁布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45号),开始联手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通知对支持的项目类型、贷款申请与

9、审批程序也做出相应规定。这一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对境外投资的信贷支持已经迈向制度化的轨道,但这一进程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和促进。5.简化审批程序政府在对外投资上的立场,既应有促进与保护的一面,也应有审批与监管的一面。传统上我国对资本输出采取相对消极的态度。中央实施“走出去”战略以后,相关部门在政策法规做出相应调整。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境外各类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

10、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它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办法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核准程序。我们认为,现有的对外投资审批办法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韩国、印度等国家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韩国政府在2005年修订海外投资促进法,取消了非金融性企业对外出资限额,提高个人对外出资额上限。1992年印度实行境外直接投资自由化,审批条件放宽,许多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均可在30天内自动获准。为实施我国“走出去”战略、适

11、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整对外投资监管理念,从“限制型”监管理念转化为“促进型”监管理念,进一步放宽审批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在审核方式上对较小额度的对外投资实行免予核准、适当提高地方审核部门审核权限、提高审批方式灵活度等。同时,对某些高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如对个人境外房地产投资、证券领域投资加强监管等,以保持我国对外投资的健康发展。6.建立对外投资促进服务专门机构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门对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如韩国的海外投资信息中心、台湾的经济部等机构,专门负责收集与发布海外投资信息,安排促进投资研讨会,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等。此类机构具有半官方色彩。我国目前此类投资促进机构数量虽然不少,但未形成有机的整体,在中央一级部门间存在多个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各地投资促进机构在形式、职能、监管方面也缺乏统一规范,这种现状极大影响了我国对外投资提供服务的效率,今后立法应当确立全国性对外投资服务专门机构,负责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咨询顾问等服务,并对各地同类机构提供必要的指导、规范与监管。同时,这一全国性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国家委托,负责建立并管理国家境外投资基金,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环境和项目可行性调查、境外投资技术人员的培训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