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人工岛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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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海洋法人工岛礁制度篇一:浅谈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分析浅谈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分析论文摘要近年来,岛屿问题成为国家间海洋争端的热点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本文基于相关法律、公约,对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三类情况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关键词岛屿海洋划界效力海洋划界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管辖权范围和海洋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国际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岛屿制度。我国作为多岛屿国家,与周边国家存在岛屿争议在所难免,近日中日钓鱼岛问题和中菲南海问题不断升级,亟需加快研究岛屿在

2、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合法界定我国岛屿相关权益。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深入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一、岛屿的概述(一)岛屿的概念岛屿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就对岛屿定义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岛屿属于陆地区域,由水环绕四周而成且在正常情况下永久低在高潮之上,四周水域为其自有领海。直至1985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岛屿第一次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全部岛屿均可拥有领海,某些临近大陆架的岛屿(特别是距离大陆架12海里以内的岛屿)还可拥有大陆架。此后,对于岛屿问题的讨论不断增多,在第三次海洋会议上,会议

3、综合了多方观点,对岛屿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予以明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明确:“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根据公约第一款的规定,半岛和人工岛屿并不属于海洋法上的岛屿,在界定时要注意海洋法上的岛屿必须四面环水,且自然形成的高潮时高于水面,若其距离大陆架12海里以内或全部连接大陆架也属于岛屿。根据公约第二款的规定,岛屿可以根据其他陆

4、地领土的规定来确定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公约第三款对岩礁这一特殊岛屿作出了规定,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公约中对于岛屿的规定是一个动态标准,一个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有可能随着外界因素的介入而符合公约对岛屿的规定,而公约对该情形的规定存在空白。二、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效力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各国对于海洋划界问题日趋重视,岛屿问题成为海洋划界中最为棘手的问题。纵观各国实践和国际私法判例,我们可以将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归为如下三类:(一)全效力所谓全效力,是指岛屿具有与陆地完全相同的效力,在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进行海洋划界时,将其作为基点来划定彼此的领海、大陆架、

5、专属经济区等。实践中,全效力主要存在于如下几种情况中:1.若岛屿位于一国的领海之内,且与该国的大陆相连接或在大陆附近(通常情况下指距离大陆不超过12海里),则该岛屿在划定海洋界限时,具有全效力。此种情况较为多见,如1951年“英挪渔业案”、1965年前苏联与芬兰划定彼此间大陆架、以及1973年丹麦与加拿大划分格陵兰(丹麦)与加拿大间的大陆架等都将岛屿作为划定基点,赋予其全效力。2.在划界区域内,如果划界双方国均拥有在经济、人口、自然条件等各方面相似或相当的岛屿或群岛时,通常赋予彼此的这些群岛具有完全效力,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普遍。韩国与日本间在划定海洋界限时,韩国的济州岛和

6、日本的马岛均享有了全效力。3.对于某些具有重要地理位置,拥有较多人口,陆地面积较大的岛屿,有时也可赋予全效力。在英国与挪威在1965年大陆架划界过程中,舍得兰群岛便因地理位置优越,加之拥有较多的人口且面积较大等原因而拥有全效力。4.对于群岛国家,其岛屿一般都被赋予了全效力。实践中作此规定主要是由于群岛国家是由众多岛屿、低潮高低等构成,群岛的领海基线是由其最外缘的岛或者礁作为基点划定的直线构成的,群岛的岛屿均在领海基线内。1980年美术萨摩亚与库克群岛划定海洋界限时便是适用此规则。5.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些小岛在划定海洋界限时也可以被赋予全效力,究其原因主要是海洋划界的双方国家基于政治、经济和

7、两国关系等方面的考量。1982年澳大利亚的米德钝礁在澳大利亚与法国划定海洋界限时就被赋予了全效力是缘于法国基于其国内海洋政策的考虑。(二)部分效力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缩减,仅具有划界基点的部分效力,这主要是基于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的考虑而产生的。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1.半效力。半效力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离岸岛屿,是相对于全效力而言的,产生原理是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具体操作是:将该岛屿赋予全效力,以其为基点划定一条中间线;其次在假定该岛屿不存在的情况下划定一条中间线;最后将所得的两条线取其中间线作为最后的海洋划界的界限。1984年由国际法院判决的美加缅因湾海域划界案中就赋予了加拿大的新

8、斯科舍半岛外的海豹岛和泥岛以半效力,以求公平划界。2.飞地化处理。飞地化处理换言之即仅允许岛屿拥有一定的领海,但不能作为海洋划界的基点。该情形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中区岛屿和部分的远洋岛屿。前者主要指位于海洋划界两国海岸中间线或附近(通常情况下距离中间线12海里以内)的岛屿,后者则主要指远离两国中间线,距离本国较远,靠近他国海岸的岛屿。1968年南斯拉夫的三个典型的中区岛屿(亚布卡岛、佩拉格鲁希岛及尤卡拉岛),鉴于公平原则,在与意大利大陆架划界协定中,不以这三个岛屿作基点,仅允许它们拥有12海里的领海。此外,澳大利亚三个无人居住(岛屿博古、达乌安和赛拜)因距巴布亚新几内亚较近,划界中将他们作为巴布亚

9、新几内亚的“飞地”,仅允许拥有3海里范围的领海,不允许其做为基点。(三)零效力所谓零效力即指在海洋划界时某些岛屿不具有任何效力,可以不予考虑。实践中岛屿具有零效力的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类型:1.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往往在海洋划界时赋予其零效力,不考虑该岛屿的存在。这主要是由于争议岛屿主权归属不明,若在海洋划界时将该岛屿纳入考虑范围,不仅会影响海洋划界的进展,同时也会影响当事国的相关利益。伊朗与阿联酋在1974年的波斯湾大陆架划分协议中,将双方都存在主权争议的阿拉木萨岛赋予零效力。2.不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往往由于一些外界因素,经过海洋划界的双方协商或者第三方的介入裁决而被做零效力处理。通常情况下

10、此类岛屿主要指无人居住的小岛或者地理位置较为便宜并不重要的岛屿。如沙特阿拉伯对其所属的距离本土较远的吉兰岛做零效力处理,在与伊朗的划界中将该岛视为不存在。二、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经过上述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类型的分析,不难发现,实践中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主要有如下几个因素:(一)岛屿自身条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具有效力首要条件是其必须是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岛屿”的定义,此外是否适合人类居住也是区分岛屿与岩礁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岛屿所处的地理位置也是影响岛屿效力的重要因素。海岸岛屿和近岸岛屿通常享有全效力;中区岛屿一般赋予部分效力;远洋岛屿通常可以做零效力处理,也可赋予部分

11、效力。若岛屿的地理位置处于重要的交通要道或者岛屿本身极具经济价值或战略价值,则能够影响到划界双方当事国的意愿。由此可见,岛屿的自身条件,尤其是地理位置对岛屿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二)海洋划界当事国的意愿海洋划界当事国的意愿是影响岛屿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效力问题上。国际法要求必须尊重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和国家意愿。当事国对于争议岛屿的意愿直接影响着该岛屿具有何种效力。目前国际上通常赋予争议岛屿零效力,当然也不乏其他做法的成果案例,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海洋划界当事国若合意进行海洋划界,对于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也达成合意,则主要通过双方协商或引入第三方裁判来解决岛屿

12、的效力问题,总之,海洋划界当事国的意愿对岛屿效力具有重要影响。三、结语海洋划界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管辖权范围和海洋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岛屿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在国际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岛屿制度。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热点。本文基于相关法律、公约,对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三类情况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篇二:“维持人类居住”标准的界定与国际法意义的岛屿“维持人类居住”标准的界定与国际法意义的岛屿 摘 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是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符合这一规定的岛礁就可以成为国际法意义

13、上的岛屿,可享有最远至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无疑意味着重大的政治经济利益。然而,作为关键条款的第3款,规定得十分模糊,造成适用困难。本文将对第3款中”维持人类居住”的标准进行界定,并试图给出自己的解释。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维持人类居住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它为建立现代海洋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有专门章节对岛屿制度进行规定,使得该制度得以正式确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分的岛屿制度由第121条构成,包括三款:”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

14、、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如果能被认定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那么岛屿所在的沿海国可以享有巨大的权利水域。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各国在实践中往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扩大解释。这使得公约第121条第3款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引发许多争议。 公约第121条第3款虽得以正式确立,但却留下广泛的解释空间,每一个国家对某一岛礁是否属于公约规定的岛屿都持有篇三:解读南海争端问题解读南海争端问题目的和要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在属于中国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权益中近一半存在争议,总面积达100

15、多万平方公里。这些海域中的许多岛屿被他国所占,情况最严峻的要属东海的钓鱼岛和南海的南沙群岛。在南沙群岛中属于我们中国控制的岛礁只有9个(其中大陆占8个,台湾占1个)。而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所占的却多达45个!另外一些较小的岛礁也有许多处于他国的控制之下,地理上的九段线已经名存实亡。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南海问题的由来及其发展现状,引导大学生正确看待南海问题。内容:一、中国南海及南海诸岛的基本现状及问题;(一)南海诸岛受控制现状1、东沙群岛完全被台湾军队控制;2、西沙群岛完全由我军管辖;3、除黄岩岛由菲律宾侵占外,中沙群岛其余岛礁也由我军管辖。4、南沙群岛情况复杂各占领方占领岛礁(数目)主基地兵员军事设施中国(驻军)7(驻军 )永暑礁260直升机平台中国台湾1太平岛1001150米跑道菲律宾7中业岛4801300米跑道越南28南威岛600600米跑道马来西亚3弹丸礁70600米跑道(二)南沙军事活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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